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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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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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07:42:29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J 6 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J7 号〉部署,现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以下合称《行动方案))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淘汰落后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动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十二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进入攻坚期,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时间更为紧迫。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在省(区、市)党

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行动方案》实施,做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地要用好已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钢铁、煤炭行业牵头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并按照《行动方案》的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各参与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依法依规淘汰

各地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注意总结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社会信心。

五、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1.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5月4日

附件1: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参加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钢铁工业协会等单位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

三、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

(一)摸底排查阶段( 2016 年5 月一6 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所列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 年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做到应退尽退。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 年7 月-12 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6 年10 月- 12 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

(四)检查考核。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对各地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由工商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五、相关要求

(一)妥善安置职工。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及风险应急预案,依法依规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统筹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2016 年9 月底前和12 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2: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参加单位

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炭工业协会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

三、淘汰落后产能范围

按照国发(2016) 7 号文件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 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问退出。产能小于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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