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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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义务。 档案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档案所有者向 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 密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项权利:依法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处理和优先利用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隐私权。 三、档案移交


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家 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具体期限。 (1)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 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 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2)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 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 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县级国 家档案馆移交; (3)属于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 档案,立档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行 政区有关专门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 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7)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 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 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8)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 交档案的;(9)违反国家规定擅自 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10)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1)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 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档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违法行为需要炸弹的惩罚 性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两种。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 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3)涂改、 伪造档案的;(4)擅自出卖或者转 让属于国家档案的;(5)擅自出卖 或者转让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 当保密的档案的;(6)倒卖档案牟 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 立与不断完善、改革与建设的深入 发展,适应新时期、新领域需要的 新单位不断产生。重视并抓好档案 工作的组织与制度建设,已成为新 成立单位建立与完善档案工作的核 心任务。

社会需求。 学习档案法律法规我们必须 先了解什么是档案?对于档案,人们似乎 并不陌生,但又不是所有的人都十分清楚。 因为一提档案,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人事 档案。 (一)档案的概念 人事档案的确属于档案的范畴,但他只是 档案家族中的一小部分。《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在定义档案概念时指出;“本 法所谓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 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经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 议通过,并以第58号国家主席令公布的,自 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5日,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的决定》,对《档案法》中的某些条款 加以修改。

(4)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和同意,专业性较高或者需要保密 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 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 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 有关档案馆移交。

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按照国家 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法 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档案法规定“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 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档案 馆移交档案”,但我县大多数单位从 未向档案馆移交过档案,致使我县档 案馆馆藏量少、馆藏不丰富,严重影 响了我县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为了 提高领导干部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 识,增强领导干部的档案法制意识和 档案工作责任心,促进档案工作能更 好的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而服务 受县 委组织部委托,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 讨档案法法规。



中有关档案事物方面的条款。在法 治社会,法律手段是管理国家各项 事业的一个重要手段。档案作为国 家的一项重要事业,同样必须依法 管理。 (二)公民在档案事物中的义务与权 利 两项义务: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 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 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 务”;
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必要 性和主要内容


《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档案局历经两 年多的时间,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反复修 改和酝酿,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 由国家档案局局长冯子直签发的第一号令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这是 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又一项重大成果,它对《 档案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加具体化, 更具有操作性,是我国关于档案工作的一部全 面系统的行政法规。 《档案法实施办法》共6章31条。 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职责、档案的管理、档 案的利用和公布、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内容。


档案行政法规对档案违法行为给 予罚款的数额作了规定。《档案法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 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 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犯罪 主体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 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档案法》确定了档案的特有属性和国家管理 档案的范围 《档案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 则 《档案法》明确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法》明确规定了档案的开放和公布权限 《档案法》规定了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应享有 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档案法》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 条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 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归纳出应该追究 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 种:(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 档案的

(四)档案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应当承担的 义务。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 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行政责任


5、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 (三)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法 律的高度对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作了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 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 的利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是档案工作组织原则;维护 档案完整与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 本要求;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一)《档案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历史条件)




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制 定《档案法》的前提。 档案事业的迅速发展是制定《档案法 》的实践基础。 我国历代档案法规为制定《档案法》 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世界各国档案立法为我国制定《档案法 》提供借鉴。
(二)《档案法》颁布的现实 意义和历史意义。
பைடு நூலகம்
(12)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 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 成档案损失的;(13)携运禁止出 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4)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 的;(15)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 报告的。


(四)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 条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归纳出应该 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包括 以下十种: (五)档案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专题讲座

县档案局于2010年3月10日至3月17日组成调 研组,对全县60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 管理、整理归档,档案保管、移交等情况进行 了全面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全县各单位档案工 作开展情况。调查发现,我县档案管理工作 不容乐观,最主要的原因是部分单位领导档案 法律法规律意识淡薄,不懂档案的重要性,档 案管理责任心不强,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导 致本单位档案丢失、毁坏严重,现有档案杂乱 无章。尤其是历史档案,有的单位根本就丢失 了,有一部分档案的也是随便丢弃在地下室或 旧库房。



(六)档案行政执法的内容 (1)行政规划 (2)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 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 所管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 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查证、 考核的行政行为。



(3)行政指导 (4)行政许可 (5)行政审批 (6)行政征购 (7)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 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 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 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 决的行政行为。





《档案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 是建设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档案法》是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有效地 保护档案财富的可靠保障 《档案法》是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保障 《档案法》是完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强化 依法治档的依据 《档案法》是改革和发展档案事业的保障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 应当承担的义务。档案违法行为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 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 承担的法律责任。档案法律法规规 定的档案违法行为需要炸弹的惩罚 性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 罚两种。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 录。档案是直接形成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原 始的历史记录: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 化来的: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据:档案室 第一手参考资料。

(二)档案的作用 1、机关工作考察的依据 2、生产建设的丰富资料 3、科学研究额基础和条件 4、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


(8)行政奖励 (9)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 法规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个人所进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 罚。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就追究刑事 责任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 但不排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 政制裁。 (10)行政复议
第三讲 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与制度建设


今年我们将与县人大、县法制办一起对全县 立档单位进行一次档案执法检查。由于时间 有限大家又都是领导干部我只有选择性的讲 一下几个问题: 一、档案的概述: “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原始的历史记录。即便是从世界范围看,档 案工作都称得上是一项既有及其纵深的历史, 又有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的事业。在全面落 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 代背景下,我们档案管理工作和档案利用服 务工作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社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 法给予隶属于他的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 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 的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等。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档 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种档案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二、档案的法律法规 ﹙一﹚概念:概括来讲档案的法律 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 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物社 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包 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有关档案事物方面的专门法律 ——《档案法》,也包括国务院

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以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制定的关于国家或地方管理档案事 物的各种法规、规章。此外,还包 括非专门档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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