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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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寻甸县档案局高文
同志们:
按照培训内容安排,今天跟大家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座的都是从事档案工作的,可能有的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可能有的不很清楚。我先介绍一下《档案法》的一些基本情况,以便大家有个全面的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何时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几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五章二十七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
总则部分主要内容:1、制定《档案法》的目的;2、《档案法》所管理的范围;3、保护档案是全社会的义务;4、档案事业的地位;5、档案工作的原则。分则部分主要内容:1、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基职责,对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要求;2、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内容和制度;3、确立了档案馆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在档案管理与利用方面的互相协作关系;4、确立了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佑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管理方式;5、授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第十七条);6、规定了档案利用原则,确立了档案定期开放制度;
7、对社会各方面、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档案馆应当定期开、放档案的目录(第十九条);8、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作了具体规定,赋予档案部门行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第五章)。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例:档案,对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对内是一个民族历史的记忆。说西藏是我国的领土,证据是什么?2008年4月7日,国家档案局从自元代以来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列出15条历史铁证,向世人说明中国中央政府有效管辖西藏七百多年这一改变不了的事实!
我们有句古话,叫做灭其国载,必先亡其史。历史是保存一个国家命脉的重要东西,档案又是编写历史最重要的基础和根基,没有档案根本编不成历史,更谈不上编成信史。"焚书坑儒"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知识分子,更重要的是抹去六国的历史记忆
下面我再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学习一下《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文。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
按照《档案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在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2)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4)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的经费。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真正重视档案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不只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写上这样的条文,而是切切实实地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抓,把档案事业发展所必需的人、财、物统筹安排解决。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各级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档案法》和《实施办法》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提供了根本保障。可见,党和国家对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是寄予厚望的。
就我县来说,县委、县政府对档案工作是重视的,在各方面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上,仍然投资建设了新档案馆大
楼并投入使用,并将档案维护费(2元/卷)纳入了财政预算,极大促进了我县档案事业的发展。但这些与兄弟区县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目前,我局最大的问题的,档案干部老年化问题,适应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能力不强(尤其是信息化工作),业务干部青黄不接问题非常严重。
2、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档案机构的职责。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寻甸县档案局全县的档案事业,并对本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局的职责概括起来是:统筹协调、指导培训、监督检查、保管利用。目前已纳入我局全宗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共计138家,同时还对我县重点工程项目、县内重大活动、重要人物、民营企业、新农村及相关二级机构档案进行监督与指导。
3、《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室工作的有关规定。
档案室工作是档案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档案室移交档案的完整程度、价值高低、整理质量、保管状况直接影响到档案馆的馆藏建设。每个单位的档案,反映本单位的历史活动;全国各单位的档案总和,则反映国家活动的历史。因此,做好档案室工作,对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延续积累和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起着重要作用。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形成、累计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4、《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馆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