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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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
Federation of NGOs of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缩写:FNGP)。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我省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组织、协调、联络、团结全省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加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
1、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审核;
2、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工作;
3、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
4、全省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初审;
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6、全省性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
7、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8、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9、其他授权委托的职能。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社会组织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
(六)建立信息平台,编纂有关刊物,宣传社会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六)优先获得本会所有服务的优先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低于会员代表数2/3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