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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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某公司职工刘某2012年11月13日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6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在12个月基础上不再延长。
但2013年11月12日停工留薪期满后,刘某没有上班,也没有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2014年5月,公司给刘某提供了门卫岗位,但刘某以治疗没有结束、不能胜任该岗位为由拒绝上班。
2015年9月22日,公司再次向刘某送达了工作安排通知,提供办公室保卫科保卫员(总厂区)、办公室保卫科保卫员(铸造厂区)、宿舍管理员和浴池管理员等4个工作岗位供刘某选择,并要求其于2015年9月26日报到。
刘某书面回复公司,以腿部受伤严重、不能久坐及头部创伤记忆力下降、不能握笔等理由拒绝,要求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岗位,且没有按时报到,但并未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2015年10月15日,公司以刘某不选择岗位、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岗上班,连续旷工19日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制度,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裁决结果
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前后两次累计提供5个工作岗位给刘某,刘某均称不能胜任,且不请假连续缺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必须保留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经鉴定为6级伤残的刘某,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除非刘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公司难以为刘某安排工作时,才支付伤残津贴。在公司已经多次提供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刘某仍以不能胜任为由拒不到岗,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院支持了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
一是公司“难以安排工作”的客观事实不存在。刘某停工留薪期满后半年公司为其安排门卫岗位,刘某未到岗上班亦一直未提交病假单。公司于刘某受伤近3年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其恢复情况,向其提供4个工作岗位供其选择,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刘某拒不上岗的理由缺乏医学证明。刘某拒绝上班,虽然是以身体状况不适、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但未能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难以安排工作”不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前者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而在安排工作时难以提供就职岗位;后者强调的是劳动者因身体条件、个人原因无法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任务,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刘某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相关医学证明,或者经本人到岗工作实践证明,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要求公司更换工作岗位或者发放伤残津贴。
三是刘某不履行请假程序、缺岗旷工事实存在,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刘某接到公司的工作安排通知后,并没有按照要求报到,而是书面回复公司,此类回复是刘某就工作岗位安排的书面意见,并不是请假条。只要刘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就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按时报到,再行协商工作事宜;如不能按时报到,需向公司请假。直至2015年10月15日,刘某一直没有报到,已经构成旷工19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理有据。
综上,《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工伤职工相应的待遇,但这也不意味着工伤职工可以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法律、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合理维权的前提,也是劳动关系得以和谐延续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