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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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零星改造工程

合作框架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零星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经济责任,结合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零星维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具体施工范围;以每次业主确认工程签证单为准

第三条、承包方式:大包(包施工、包管理、机具、材料)

第四条、合作期限

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结束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合作期限为: 365日历天。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的约定

1、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职务:现场执行经理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执行经理职权: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

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验收、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或回复,必须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2、承包人派驻人员:

若承包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保证派驻人在整个工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否则,承包人除必须立即按发包人要求将该人员调整为全职外,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如需变更相关委派人员的,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做好相互间的工作交接,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发包人现场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天驻现场施工。

第六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验收依据按以下要求执行:

1、按图纸设计要求。

2、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如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无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需要强制执行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3、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有害物质排放和消防等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本工程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节能的规范、标准及要求施工。

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执行,如违反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规定的要求,由承包人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双方对本工程质量要求有特别约定的,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满足并符合双方约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和扣减工程价款。

二、检查、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工程

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3、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代用必

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4、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验收规范为依据。

三、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完工或者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承包人对相关

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经自检合格后报发包方进行验收。

2、发包人收到验收邀请后,确认符合要求后3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

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及设计相关人员参与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合格后书面通知进行重新验收,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重新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合格的时间

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的,承包人应按逾期竣工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竣工验收通过后,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含材料复验),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

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从移交之日起开始承担保修义务,具体保修事宜按附件《保修协议》的约定执行。

5、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为1年(防水工程保修3年),保修期间由施工质量造成的,发包

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复,同时承包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七条、计价原则

1、实行单价大包干方式,根据每个联系单进行报价,每几个联系单累计总金额达到50万元进行

汇总,根据汇总金额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结算,补充合同作为进度款结算依据,乙方向甲方指定公司负责开出对应补充合同金额的足额发票。

2、计价方式按工程所在地计价定额进行计算。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由承包方自行采购。承包方所采购材料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并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等手续。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1、签订完合同,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2、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或工程交工投入使用2周后,乙方开齐足额票据当月支付至结算价的95%。

余额5%质保期(12个月)满后无息返还。

3、支付方式为支票或电汇,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条、保险及风险承担

保险

(1)发包人自有人员的保险由发包人负责和承担保险费用。

(2)工程本身及工程材料、设备、承包人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保险费用。

(3)承包人须办理本工程的其他必要的保险,并保证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工程停建、缓建

1、工程停建:

(1)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停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发包人书面通知前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内容由双方按结算的相关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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