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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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强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是指年初政府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而引起的支出预算的追加(减)、支出预算在部门(单位)或预算项目之间的调整(调剂)等事项。包括市级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一)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

(三)因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性补助(不含“三公”经费补助)而引起的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变动。

(四)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变动。

(五)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中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实施,市本级预备费和预留改革经费的动用由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的职能部门,审核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的具体事项,实施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按照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预算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在预算调整方面的职责:(一)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支出预算调整事项报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预算调整的依据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八条市级主管部门在预算调整方面的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部门。

(二)指导、协调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预算调整事项,负责对报送的调整事项进行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调整事项报市财政部门。

(三)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预算调整的依据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九条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预算调整方面的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部门。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预算调整的依据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在预算调整方面的职责:

(一)制定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的操作办法。

(二)对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

(三)提出市本级预备费和预留改革经费动用方案,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动用情况。

(四)对各部门的财政支出预算调整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算调整分类

第十一条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按调整类型可以分为预算追加、预算追减和预算调剂等情况。

第十三条预算追加是指在原核定的预算总额以外,按规定程序追加支出的预算。包括预备费追加、超收追加、预留分配、结余追加等。

(一)预备费追加指动用预备费追加的支出指标。

(二)超收追加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文件规定,收入超出年初预算后追加的支出指标。

(三)预留分配指对总预算中的预留经费进行分配的支出指标。

(四)结余追加指事业单位动用事业基金等追加的支出指标。

第十四条预算追减是指在原核定的预算总额之内,按规定程序调减支出的预算。包括短收调减、结余收回等。

(一)短收调减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入少于年初预算后核减的支出指标。

(二)结余收回指项目取消或年末尚未支用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专户管理预算等资金。

第十五条预算调剂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预算安排的行为。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调剂和项目(科目)调剂等。

(一)预算部门(单位)调剂指由于实际需要在市级预算单位之间调剂的支出指标。

(二)项目(科目)调剂指由于实际需要在同一单位不同项目或不同科目之间调剂的支出指标。

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

第十六条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

应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批复下达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必须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如无特殊情况,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原则上从每年7月份开始受理,至11月底截止,市财政部门每月定期召开预算调整审批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除下列事项外,预算调整均需提交杭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审批联席会议。

(一)不涉及项目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事项。

(二)不涉及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的经济科目调整事项。

(三)下列人员经费的调整:

1.用本系统部门机动经费弥补增人增支的事项(包括年度内新增编外用工);

2.由于人员调动,单位之间人员经费调剂的事项;

3.在职转退休需要调整人员经费的事项。

(四)市级主管部门集中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的事项。

(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调整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由于本年新增人员需调增人员经费的,在提交预算调整时需提供人员进编表,从新增人员当月起、按月计算调增金额。新增编外用工需调增编外用工定额的,从新增编外用工当月起、按月计算调增金额。

第二十条部门机动经费原则上用于弥补人员经费的不足。其动用的顺序依次为:

(一)在预算执行中,由市编办正式行文下达增加单位编制、人员或单位隶属关系变化而引起增人增支的预算调整;

(二)在预算执行中,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一次性货币化分房补贴及配偶方住房补贴,用住房补贴账户资金、自有资金弥补后仍有缺口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的人员经费不足。

部门机动经费在弥补人员经费和政策性因素调整后仍有结余的,收回总预算。

第二十一条由于本年度新增人员需调增的人员经费,用本部门机动经费弥补后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追加。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净结余资金,不得调整用于基本支出和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非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于基本支出。

第二十四条预算指标余额不足的,调整项目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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