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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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四章学生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合肥师范学院委员会

第二节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三节学术管理与决策机构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五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节资源管理与服务保障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章文化标识

第九章附则

序言

合肥师范学院创建于1955年,前身是安徽省中学教师进修学院。1956年,教师进修学院分支设立合肥师范专科学校,后于1958年合并组建合肥师范学院;1960年,原教师进修学院升格更名为安徽教育学院。1969年,安徽教育学院整体和合肥师范学院部分系科并入安徽劳动大学。1978年,安徽教育学院恢复重建。2007年,学校改建为普通本科院校,并沿用合肥师范学院校名。

学校以服务基础教育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立足合肥,服务安徽,面向全国,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合肥师范学院”,简称“合师”或“合师院”,英文译名为“Hefei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FNU”,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设有锦绣校区、三孝口校区和滨湖校区,法定住所为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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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合肥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提议,经全校师生讨论,党委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第八条学校坚持“师范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先、能力为重、特色为要、服务为基”办学理念,坚持“举行知旗、走应用路、创师范牌”办学特色,坚持“产教融合、开放合作”办学方向,致力于服务安徽基础教育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学校坚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学校主体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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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学科)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根据办学资源、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构建开放、合作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新知识、新理念、新技能”,“会备课、会上课、会当班主任”的新型师资和“会设计、会操作、会管理”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科研服务教学、服务社会,注重基础学科研究,加强应用学科研究,以服务地方主导产业发展为引领的开展特色研究,推进学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建设以“行知精神”为核心的校园文化,发挥大学文化对人才培养和社会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传承和弘扬教师教育优势,积极培育和彰显师范办学特色。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人员和文化交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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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支持学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设置和调整专业和学科,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和标准;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组织;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依法依规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使用与管理国家提供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其他资源;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运行的正常秩序;

(四)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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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学校内部管理;

(四)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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