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开户须知及章程-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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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开户须知及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账户贵金属的需求,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系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系统,在通过柜面、电子银行渠道叙做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之间的即期买卖交易。账户贵金属包括账户黄金、账户白银、账户铂金和账户钯金等非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属实盘买卖业务。

第二章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开办

第四条客户在申请及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诺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盎司)与美元买卖业务,可指定或新开立一个多币种活期基本户作

为资金账户。

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克)与人民币买卖业务,可指定或新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作为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的资金账户,并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或电子银行渠道开立账户贵金属(克)账户。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进行变更。

第六条客户的账户贵金属账户只用于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账面收付记录,账面贵金属余额不能支取、转账或兑现为实物贵金属,且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客户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柜面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客户,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必须遵守本章程;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还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账户及密码的使用与保管

第九条客户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资金帐户存折、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遗失或密码遗忘、泄露时,须按中国工商银行有关挂失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因客户遗失或泄露电子银行相关密码造成客户在账户贵金属交易中出现损失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在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受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十一条中国工商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报价及交易

第十二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包括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两个交易品种。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买卖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账户贵金属(盎司)与账户贵金属(克)分属两个账户,两个账户间相互不可转换。

不同类别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业务每笔交易起点,交易最小计量单位以中国工商

银行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时间,以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规定时间或网上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账户贵金属业务做市商,在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美元/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向客户进行报价,并将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实时更新。客户通过查询汇率屏、电子银行或从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账户贵金属价格均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一定能准确地反映成交时中国工商银行的实时报价。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成交价格及交易明细以电子银行渠道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电子银行渠道注册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查询成交明细。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有实时交易和委托交易(即挂单交易)两种成交方式。实时交易即按照办理交易时中国工商银行即时账户贵金属价格成交。委托交易即由客户指定成交判断条件,一旦中国工商银行即时账户贵金属价格满足客户的成交判断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价格成交。

第十六条委托交易

(一)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即获利挂单)、止损委托(即止损挂单)和双向委托(即双向挂单)三种,客户可使用的种类,以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实际提供的委托种类为准。

(二)客户可在账户可用资金或账户贵金属余额内提交委托。如客户提交委托时,其账户内可用资金或账户贵金属余额少于该笔委托所需金额,该笔委托将全额不被接受。

(三)交易委托被接受后,其账户内等同于完成委托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即被冻结。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委托成交、客户撤销委托或委托自动失效。委托被接受系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买卖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委托成交系指因报价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而解冻因委托被接受而冻结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并进行交易。

(四)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挂单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内撤销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

第十八条美元现钞、现汇不能通过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相互转换。客户以美元现钞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后仍为美元现钞;客户以美元现汇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后仍为美元现汇。

第十九条客户应熟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法,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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