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相关法律法规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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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的法律依据 二、典当生效的条件 三、实现典当权利的程序 四、典当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典当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行业,新中国成 立后,典当行业从被限制、改造、直至被禁止, 20年前又重新起死回生,继而进入了目前的规 范发展阶段,在政策和法律、法规上面,也经 历了行业的废与兴的坎坷历程。为此,有必要 对于典当行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可能涉 及的相关法律风险作一归纳和提示。
好比菜单,让人一目了然。当票对民品如戒指、 耳环等日用品典当既方便又适用,对房地产融 资却无法满足需要。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 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 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应收账款公示模式:1、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
人+债权证书交付 2、登记
1、应收账款作担保的风险由典当行评估和 避免。 2、应收账款作担保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3、应收帐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再 行转让。 4、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没有超过诉讼时 效。
5、如何理解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
特别注意当票时间和抵押典当合同时间应保
持一致,不要有前后之分。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 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 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 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物权法: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 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 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 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 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 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 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 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 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 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 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 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 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 明文件。
3.异议登记(15天)
4.预告登记(3个月) 这二种登记制度在我国过去的法律中是没有的。
三、《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解决了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填补了我国 立法上的空白。
四、集合抵押、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第
196条 动产浮动抵押权。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 有的和将 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 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 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
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 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当票在典当行业务建设中是重要的环节,当票
6、应收账款设质是否需要交付债权凭证? 7、
预期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担保? 8、出质人、质权人都有义务将应收帐款出质的事实 及时通知第三债务人。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 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
目前,典当行业从事相关业务的法 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法制的逐渐完善和发展,相信 与典当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会逐渐更加丰 富和完善起来。
具体的担保模式
9.
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 10. 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 11. 抵押物的转让
谢谢大家的关注!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 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 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
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权利 可以出质;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 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构成:物保+人保+金钱担保+非典型担保
2005年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公安部同意,颁布了《典当管理办 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法律 位阶上看,属于部门规章。由于该办法比较详 细地规定了典当行业的如综合费率、月利率等 相关标准,可以说,与典当行业具体业务的关 系最为密切。
1. 从定义看,当票是借款契约,契约就是 合同,实际上涉及房地产融资因为抵押问题双 方必须另订抵押协议,当票无法满足抵押合同 的约定。
2. 当票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 金的付款凭证不符合商业惯例。
3.
在实践中,建议在当票双方其他约定栏 目加盖制式一行说明:“见双方签订的抵押 典当合同”,在抵押典当合同单独列出一条: “未尽事宜详见当票”,这样把当票和抵押 典当合同结合起来。如果没有这样的说明, 很容易给当户在法庭上把当票与抵押典当合 同割裂开来。
2.
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 冲突来源: 《担保法》第41条、64条、76条 《物权法》第15条、23条、187条、212条、 224条、226条、227条、228条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 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 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 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 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 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 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 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1、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
的,依法拍卖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 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 可优先受偿。 2、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 3、商品房买卖人的优先权 。
4、抵押权不能对抗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职 工的债权 。 5、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国家税收权。 6、抵押权不能击破租赁权。 7、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 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8、船舶、航空器维修费用优先权(保护弱者和 国家公益) 9、司法费用的优先权(维护公共利益
五、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
六、《物权法》釆用了“约定优先原则”。
1.《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优先受
偿方面,二法规定不同 。 (1)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 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 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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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物所有人应该与当户保持一致,这是典 当行抵押业务与银行抵押业务的根本不同。
2.
家庭成员、夫妻双方以及集团公司子公司 之间应严格区分。法律上主体有三种法律形态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及还款如通过 银行转账必须审查收款帐户是否与当户名称一 致。 对于当户还款也是一样,如果还款人银行转账 名称与当户名称不一致,必须由当户及转款人 两方出具书面说明函。
一、物权法定原则。对典当业影响最大。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 容,由法律规定。”该条即是关于物权法 定原则的规定。
1、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法》第10条、第188条、第189条 2.登记机关的责任
【第
21 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 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 记错误的人追偿。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 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 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 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 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 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 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 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 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