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教师法律地位述评(同名4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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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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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以法律形式规走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教师作为主要的社会群体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和维护对于教育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 对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的职业身份,突出了教师地位的特殊性。"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广义上来讲,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工从狭义上讲,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

就教师的法律地位而言,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及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有些国家将公立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行列,享受公务员待遇,比如, 日本的国立、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身份,并专门制定了《教育公务员特别法》。德国、法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均为公务员,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规定的各项权利。基于教育者地位,教师还享有诸如教员会议权、教育自山等特殊权利。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世界上儿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教师都属于雇员身份,也有一些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职雇员。比如德国公立学校的兼职教师以及暂时尚未达到公务员任命条件的一些专职教师即属公职雇员。他们虽不拿有听证权、申诉权、行政诉讼权等公务员特有的一些

权利,但也不可随便解约。英、美等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基于公务员身份,他们享有公务员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基于雇员身份,他们又享有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其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在法律形式上教师位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它具体体现在教师的法定身份、教师与政府、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教师与社会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教师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等方面。

二、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

(一)公务员说

此说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山于国家对教育仍实施严格的管理,学校在教师的任命方面仍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仍然要受到定编定岗的限制。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s:

国家对教师的管理都是比照公务员来进行的,如《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育法》赋予学校对教师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可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 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受本国的公务员法或教育公务员法的约束。以日本为例,日本公立学校的师均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务员。日本《教育公务员特别法》明确规定,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地方公务员。⑸(二)雇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因此,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应该是一种基于聘任制的雇佣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学校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教师的地位同一般的雇员没有区别。因受雇主体的不同有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雇员教师之分。前者一般山教育当局(大学除外)雇佣,后者由私立学校以学校法人身份雇佣。⑹教师作为雇员,在雇佣期限内卑有较大的教育自由权,学校可以根拥需要招聘或解雇教师,以更新教师队伍,提高教师质最,促进教师内竞争,提高教学水平。

(三)公务雇员说

这种学说认为,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两重身份。基于公务员身份,教师亨有法律规定

的公务员的各项权利;基于雇员身份,教师又具有合同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既可以选择根据契约关系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⑹以英、美两国为例,其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的公务雇员,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公立学校的责任团体(地方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教育当局)釆取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教师的雇佣和解雇不适用于一般的劳工关系法,也不适用于国家公务法律条款,而是由仅适用于学校雇员的法律明确规定。⑴

公务雇员制有利于公平地配置师资力量,实现教育目标,同时教师也能获得较好的职业保障。教师只是政府通过签订合同雇佣的公务人员,不利于解聘不合格教师,教师之间缺乏竞争,教育质量将受到影响。

(四)特别公务员说

教师是特别公务员,这种说法是在考察我国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定位,以及考虑我国教师职业性质、薪资来源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得出的。观点首先认可教师具有与公务员类似的地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然后根据教师的职业性质与特点,由教育法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教师是特别类型的国家公职人员。这种观点实质上还是承认教师是公务员。

(五)国家教育公务员说

这种学说认为,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强调通过法律手段來明确教师的公务员身份。

(六)专业人员说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由此可见,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

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并把教师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的类别。我国采纳

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分类,提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

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职业性质的界定。

三、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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