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

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
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

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

(试行)

*

.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О八年一月

前言

随着涉河桥梁建设的增多,建桥不当引起河道行洪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涉河桥梁的水利技术规定,为防止建桥不当对水利的负面影响,统一我省涉河桥梁的有关技术参数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5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其它。

本规定对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作了技术规定。

本规定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规定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郑月芳、黄世昌、李若华、郜会彩、何斐、周骥、王敏、

纪生花、许志良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涉河桥梁布置 (3)

桥位 (3)

桥梁防洪标准 (3)

桥轴线 (3)

梁底标高 (3)

桥墩布置 (4)

桥梁承台 (4)

桥面集中排水 (4)

4 涉河桥梁控制参数 (5)

阻水面积百分比 (5)

最大壅水高度 (5)

壅水叠加 (6)

流态变化 (6)

堤脚冲刷 (6)

观测设施 (6)

5 其它 (7)

附录 A (8)

1 桥前壅水 (8)

最大壅水高度计算 (8)

桥下壅水高度 (10)

壅水曲线 (10)

2 冲刷计算 (11)

一般冲刷计算 (11)

墩台局部冲刷计算 (15)

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进流速计算公式 (16)

附件1:条文说明 (18)

附件2:浙江省省级河道一览表 (26)

1 总则

1.0.1 为统一规范涉河桥梁审批的水利技术参数和标准,结合浙江省已建涉河桥梁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1.0.2 涉河桥梁的水利技术规定主要包括涉河桥梁布置、涉河桥梁控制参数及其它。

1.0.3 本规定的涉河桥梁布置及其它作为通用性条款适用我省所有涉河桥梁的新建与改造;

1.0.4 本规定的涉河桥梁控制参数作为特别性条款适用于省级河道上特大桥和跨径300米(含)以上的大桥的新建与改建,市级河道以及其它河道参照执行。

1.0.5 涉河桥梁的建设应符合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1.0.6涉河桥梁建设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颁发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自然冲刷

河流自然演变引起的冲刷。

2.0.2 一般冲刷

由于桥梁墩台压缩水流,导致桥下流速增大而引起桥下河床断面的冲刷。

2.0.3 桥墩局部冲刷

由于桥墩的阻碍,水流在桥墩周围产生强烈涡流而引起局部范围的冲刷。

2.0.4 壅水高度、最大壅水高度和影响范围

建桥后,水流受到桥孔压缩,桥前上游形成壅水,其壅起的水面高度称为壅水高度,其最大值称最大壅水高度,水面线抬升的范围称影响范围。

2.0.5 阻水面积百分比

设计水位条件下,桥梁阻水结构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与河道过水断面面积之比。

2.0.6 主槽

主要的过水河槽。

3 涉河桥梁布置

桥位

3.1.1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地段。桥位不宜选择在河汊、沙洲、古河道、急湾、汇合口等河段。

3.1.2桥位布置不得影响水文测验,应避开水文观测断面,以免影响水文资料的连续性。

3.1.3 桥位布置应避开治涝、灌溉、供水等工程设施,以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桥梁防洪标准

桥梁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

桥轴线

桥梁墩台顺水流方向的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一致。

梁底标高

桥梁梁底标高需应考虑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今后加高加固的需要。

桥梁施工前,对桥梁覆盖范围的堤防,应按堤防的规划标准进行建设。

防汛通道与梁底的净高应满足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

当桥梁梁底与堤顶的净高不能满足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时,应在堤背坡设置防汛通道及上下堤的交通坡道。

桥墩布置

桥梁的桥跨布设应顺应河势,桥墩布设应避开主槽,在主槽摆动剧烈的河段,应根据主槽摆动范围布设桥孔,尽可能使得主槽在桥孔内。

桥梁桥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当桥墩需要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桥梁承台

主槽处承台顶高程宜在平均低潮(水)位以下,边滩的承台顶高程宜在滩面以下。

在规划中需要疏浚的河段,承台顶高程应相应降低。

承台及墩柱形式宜采用流线形,使桥墩附近水流流态顺畅。

桥面集中排水

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开堤身(岸),以免雨水排放造成堤身(岸)冲刷,影响堤防(岸)安全。

4 涉河桥梁控制参数

阻水面积百分比

跨越I、II级堤防桥梁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宜大于5%,不得超过7%。跨越III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的阻水面积百分比不宜大于6%,不得超过8%。

堤防工程等级划分见表。

表堤防工程的等级

最大壅水高度

对于不允许越浪的河道江(海)堤,桥墩阻水引起的最大壅水高度应控制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10%以内;对于允许越浪的江(海)堤最大壅水高度应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20%以内。

江(海)塘安全超高值见表。

表江(海)堤安全超高值 (单位:m)

壅水叠加

新建桥梁的沿程壅水与已建桥梁等建筑物的壅水叠加后的壅水值, 对于不允许越浪的河道江(海)堤,该值应控制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10%以内;对于允许越浪的江(海)堤最大壅水高度应在堤顶安全超高值的20%以内。

流态变化

建桥后洪水下泄时堤脚前沿流速增幅应控制在5%以内。

建在分汊河段上的涉河桥梁不得影响分汊河道分流比性质的变化,应维持原河段泄洪能力主次的分配特点。

堤脚冲刷

边墩离堤脚距离宜为边墩宽度(直径)的3~4倍,以减少桥墩冲刷坑对堤防稳定的影响。

设计洪水条件下建桥引起的堤脚冲刷(一般冲刷和桥墩局部冲刷坑造成的冲刷),应控制在0.5m以内。

观测设施

对于跨越I、II级堤防的桥梁,宜在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设置观测设施,进行近岸冲淤变化、堤身垂直和水平位移、洪水时的壅水等观测。

5 其它

涉河桥梁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对壅水、冲刷、流态变化等造成的影响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

涉河桥梁施工栈桥及围堰等临时建筑物,应在汛前拆除。如不能拆除,应采取度汛措施,并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以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桥梁建设不得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水事权益。

附录 A

1 桥前壅水 最大壅水高度计算

1.1.1 ()

2

22oM M v v g

K z -=

?

N y K K K = (1.1.2)

1

.05.01

-=

gH v K M y (11=H m ) (1.1.3)

12-=

oM

M

N v v K (1.1.4)

?

??

? ??-+=

-15.01/

25.050/c M

M

M v v d v v (1.1.5)

式中:z ?——桥前最大壅水高度(m );

K ——壅水系数;

y K ——修正系数,当桥下河床为岩石或有铺砌时,取;

N K ——定床壅水系数;

M v ——冲刷后桥下平均流速(m/s),当桥下河床为岩石或有铺砌

时,即为/

M v ;

/

M v ——冲刷前桥下平均流速(m/s),为设计流量除以桥下净过水

面积;

M v 0——建桥前桥孔部分的平均流速(m/s );

c v ——建桥前河槽平均流速(m/s );

50d ——河床质中值粒径,即按质量计50%都较它为小的粒

径(mm ),对粘性土河床,可按表1.1.1换算; 表1.1.1 粘性土换算粒径50d

(注:该公式引自高冬光编著的《桥涵水文》。土的空隙比是指土中空隙的体积与土粒的体积之比。)

1.1.2 )(22c M v v z -=?η 式中:η——系数,见表1.1.2;

M v ——冲刷后桥下平均流速(m/s),可按表1.1.3采用; M v 0——建桥前桥孔部分的平均流速(m/s ); c v ——建桥前河槽平均流速(m/s );

P Q ——设计流量(m 3

/s );

j ω——冲刷前桥下净过水面积(m 2

),即去除桥墩等所占面积

后的过水面积;

表1.1.2 η值表

表1.1.3 桥下平均流速M v

(注:该公式引自2005年《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JTJ 062-91),该规范已由《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02

)替代。鉴于该公式计算简便,结果基本合理,仍将它列在此处。)

桥下壅水高度

桥下壅水高度/z ?是指桥下断面处的壅水高度,可根据洪水情势和土质易冲程度参照表1.2.1取值。

表1.2.1 桥下壅水高度/z ?取值

壅水曲线

壅水曲线的全长L 和任意断面A 处壅水高度A z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i

z

L ?=2 (1.3.1)

z z iL z A A ???

? ??

?-=?2

21 (1.3.2)

式中:L ——壅水曲线的全长(m);

z ?——桥前最大壅水高度(m);

i ——河床比降(以小数计);

A z ?——任意断面A 处的壅水高度(m); A L ——任意断面A 至最大壅水断面的距离(m)。

2 冲刷计算

建桥后,由于过水断面积减小,桥址断面附近流速增大,水流挟沙力增大,引起桥址断面附近发生冲刷。桥址断面附近的冲刷除自然冲刷外,还包括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两部分,目前国内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主要采用《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02)上的公式进行计算。 一般冲刷计算

2.1.1 非粘性土一般冲刷公式: (1) 河槽部分 ① cm cg c c

d

P h B

B Q Q A h 66

.090

.02

)1(04.1???

?

??-???

? ??

=μλ (2.1.1)

P t c c

Q Q Q Q Q 1

2+=

(2.1.2)

15

.0???

?

??=Z Z d H B A (2.1.3)

式中:p h ——桥下一般冲刷后的最大水深(m );

P Q ——频率为P%的设计流量(m 3

/s );

2Q ——桥下河槽部分通过的设计流量(m 3/s ),当河槽能扩宽

至全桥时取用P Q ;

Q——天然状态下河槽部分设计流量(m3/s);

c

Q——天然状态下桥下河滩部分设计流量(m3/s);

1t

B——桥长范围内的河槽宽度(m),当河槽能扩宽至全桥时

cg

取用桥孔总长度;

B——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宽度(m),对复式河床可取平滩水Z

位时河槽宽度;

λ——设计水位下,在cg B宽度范围内,桥墩阻水总面积与过水

面积比值;

μ——桥墩水流侧向压缩系数,应按表2.1.1确定;

h——河槽最大水深(m);

cm

A——单宽流量集中系数,山前变迁、游荡、宽滩河段当d A﹥

d

时,

A值可采用;

d

H——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平均水深(m),对复式河床可取平Z

滩水位时河槽平均水深;

表2.1.1 桥墩水流测向压缩系数值μ表

注:(1)系数μ是指墩台侧面因漩涡形成滞流区而减少过水面积的折减系数。

(2)当单孔净跨径L 0>45m 时,可按μ=

L V s

计算。对不等跨的桥孔可采用各孔μ值的平均值。单孔净跨径大于200m 时,取μ≈。

② 5

/36/13

/52???????

????????????? ??=d E h h B Q A h cq cm cj d

p μ (2.1.4)

式中:cj B ——河槽部分桥孔过水净宽(m ),当桥下河槽能扩宽至

全桥时,即为全桥桥孔过水净宽;

cq h ——桥下河槽平均水深(m ); d ——河槽泥沙平均粒径(mm );

E ——与汛期含沙量有关的系数,可按表2.1.2选用。

表2.1.2 E 值 表

注:含沙量ρ采用历年汛期月最大含沙量平均值。

(2) 河滩部分

6

/513

/51???

???

?

????????????? ??=H tq tm tj d p V h h B Q A h μ (2.1.5)

P t c t Q Q Q Q Q 1

1

1+=

(2.1.6)

式中:1Q ——桥下河滩部分通过的设计流量(m 3/s );

tm h ——桥下河滩最大水深(m ); tq h ——桥下河滩平均水深(m );

tj B ——河滩部分桥孔净长(m );

1H V ——河滩水深1m 时非粘性土不冲刷流速(m/s ),可按

表2.1.3选用。

表2.1.3 水深1m 时非粘性土不冲刷流速表

2.1.2 粘性土一般冲刷公式: (1) 河槽部分

8

/53

/52133.0????

?

?

?

????????????? ?????? ??=L cq cm cj d p I h h B Q A h μ (2.1.7)

式中:d A ——单宽流量集中系数,取~;

L I ——冲刷坑范围内粘性土液性系数,适用范围为~。 (2) 河滩部分

7

/63/51133.0??????

?

?

??

?????????? ?????? ??=L tq tm tj p I h h B Q h μ (2.1.8)

墩台局部冲刷计算

2.2.1 非粘性土河床桥墩局部冲刷公式: (1) 当0V V ≤ )(0

'015

.060

.012V V V h B K K h p

b -=ηξ (2.2.1)

当0V V > 2)(0

'015.060

.012n p

b V V V h B K K h -=ηξ (2.2.2)

24

.02

.22375.00023.0d d

K +=

η (2.2.3)

5.00)7.0(28.0+=d V

(2.2.4) 55.00')5.0(12.0+=d V

(2.2.5)

d

V

V n lg 19.023.002)(

+= (2.2.6)

式中:h b ——桥墩局部冲刷深度(m ),为冲刷坑的最大深度;

K ξ——墩形系数; B 1——桥墩计算宽度(m ); h p ——一般冲刷后最大水深(m );

d ——河床泥沙平均粒径(mm );

V ——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近流速(m/s );3

/26/1p h Ed V =

V 0——河床泥沙起动流速(m/s ); V 0’——墩前泥沙始冲流速(m/s );

2n ——指数。

(2) 当0V V ≤ )('060.011V V B K K h b -=ηξ (2.2.7)

当0V V > 1

))((0

'0'0'0

60

.01

2n b V V V V V V B K K h ---=ηξ

(2.2.8)

72

.014

.00103320246.0d h d d

h V p p

++

???

? ??= (2.2.9)

??

? ??+=15.045.0111

8.0d d K η

(2.2.10) 006

.010

'462.0V B d V ?

??

?

??=

(2.2.11)

19

.025.001)

(

d V

V n = (2.2.12)

式中:1ηK ——河床颗粒影响系数; 1n ——指数。

2.2.2 粘性土河床桥墩局部冲刷公式: 当 5.21≥B h p 时,

V I B K h L b 25

.16.0183.0ξ= (2.2.13)

5.21

.11.06

.0155.0ξ= (2.2.14)

式中:I L ——冲刷坑范围内粘性土液性指数,适用范围为~。 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进流速计算公式

(1)当采用式(2.1.1)计算一般冲刷深度时:

()c c cm cg c c d

V h h B B Q Q A V 3

2

34

.01

.021.0104.1???

? ?????

?????-???

?

??=λμ (2.3.1)

式中:V c ——河槽平均流速(m/s ); h c ——河槽平均水深(m );

(2)当采用式(2.1.4)计算一般冲刷深度时:

3

/26

/1p

h d

E V = (2.3.2)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示标牌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标准(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5月

前言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制作安装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3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基本规定、标识标牌分类、各标识标牌内容、安装制作试等。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试行。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处 浙江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安吉县水利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5 水利工程简介公告类标识标牌 (3) 6 工程设施名称类标识标牌 (7) 7 机电金结设备名称类标识标牌 (8) 8 界桩类标识 (10) 9 工作线路类标识标牌 (12) 10 安全警示类标识标牌 (12) 11 导向指引类标识标牌 (15) 12 标识标牌安装 (16) 13 标识标牌制作 (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利工程标识标牌标识信息 (2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识标牌版面设计 (28) 附录C(资料性附录)标识标牌支持设计 (39) 附录D(资料性附录)标识标牌文字参考 (43) 附录E(资料性附录)颜色色样 (45) 附录F(规范性附录)图形符号 (46)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的分类、制作、安装与使用等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工程设置的标识标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T 2893(所有部分)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T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所有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5565(所有部分)图形符号术语 GB/T 15566(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GB/T 16903 (所有部分)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GB/T 20501 (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设计原则与要求 GB/T 25895(所有部分)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旗

浙水建31号浙江地区水利厅关于水利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年)》勘误及说明(三) 一、总说明P3或P305页第十五条“超过以上范围,均为场外运输”调整为“超过以上范围或上等级公路运输,均为场外运输”。 二、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第7点说明“土工膜(布)、土工格栅铺设工程量”调整为“土工膜(布)、土工格栅、土工格室、三维植被网、抗冲植生毯铺设工程量”。 三、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增加第8点说明:“8.生态袋护坡工程量按坡面绿化面积计算,当坡比介于定额坡比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四、调整一-15节、一-29节至一-39节自卸汽车运土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75系数。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10245、10252、10259、10449、10456、10463、10470、10477、10484、10491、10498、10505、10512、10519、10526、10533、10540、10547、10554、10561、10568、10575、10582、10589、10596、10603、10610、10617、10624、10631、10638、10645、10652、10659、10666、10673 五、调整二-41节至二-50节、三-24节、三-25节、三-32节、三-33节自卸汽车运石渣或其他材料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85系数。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21271、21278、21285、21292、21299、21306、21313、21320、21327、21334、21341、、21348、21355、21362、21369、21376、21383、21390、21397、21404、30111、30114、30117、30120、30123、30126、30129、30132、30163、30166、30169、30172、30175、30178。 六、第三章堆砌石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260页增加第12点说明“12. 生态砌块挡墙工程量按挡墙立面投影面积计算。当生态砌块挡墙厚度介于定额厚度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七、调整三-28节至三-31节船舶运块石或碎石定额中的增运定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 一、材料预算价格: (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 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 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 二、措施费: “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税金综合费率标准”调整为:

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 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五、安全施工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规定,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费”作以下调整: (一)“安全施工费”内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二项。 (二)“安全施工费”标准:按设计提供的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内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列项计算费用。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 当设计未提供具体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等相关工作。 二、项目设置:本标准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的核心要求为基础,共设置8个一级项目、28个二级项目和126个三级项目。涉及水电站的应参照相应的评审标准。 三、分值设置:本标准按1000分设置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在三级项目内有多个扣分点的,可累计扣分,直到该三级项目标准分值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四、得分换算:本标准按百分制设置最终得分,其换算公式如下:评定得分=[各项实际得分之和/(1000-各合理缺项分值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1页

目录 1、目标职责(130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化管理(80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教育培训(70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现场管理(470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140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应急管理(50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事故管理(30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持续改进(30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页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参照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是省级水利工程质量奖,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获奖工程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不超过5项。 第四条省水利厅每次评审的优质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或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申报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评选范围主要包括:1.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及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 2.新建装机总容量5000千瓦以上水电工程项目; 3.新建1万亩以上围垦工程;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应获得过省水利“优秀设计”奖或取得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 3.申报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超过三年。 4.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七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不少于该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0%)联合申报。 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联合直接上报;其他项目,由省市(地)水利(水电)局审查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十五份;并附项目简介、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竣工验收鉴定书、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或设计先进合理的证明原件以及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各一份,一般于申报年度的1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 第九条被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奖或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

(完整版)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试行)

目录 1 总则┄┄┄┄┄┄┄┄┄┄┄┄┄┄┄┄┄┄┄┄1 2 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6 2.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6 2.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6 2. 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7 2. 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7 2. 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8 2.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9 3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构成┄┄┄┄┄┄┄┄┄┄11 3.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1 3.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1 3.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2 3. 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3 3. 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3 3.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4 4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 5 4.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5 4.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9 4.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2 4.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7 4.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31 4. 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33

5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39 5.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39 5.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1 5.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2 5.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3 5.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4 5. 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5

浙江省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办法2016

浙江省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利厅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前言 为认真执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水建〔2014〕1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统一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审查办法,防止招标工程高价围标,根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以及《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分为七章和两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最高投标限价文件组成、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审查、监督检查、附录A建筑安装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格式以及附录B设备采购最高投标限价格式。 本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多次研讨编制而成。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反馈给浙江省水利厅水利定额站,以利补充、完善。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水利厅水利定额站负责对条文解释。

目录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最高投标限价文件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最高投标限价的审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监督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 建筑安装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 设备采购限价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本办法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录 一.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1.4 使用对象 (2) 1.5 导则定位 (3) 二. 建设任务 (4) 2.1 资料整编 (4) 2.1.1 组织管理 (4) 2.1.2 工程信息 (5) 2.1.3 管理设施 (5) 2.1.4 划界限权 (5) 2.1.5 注册登记(备案) (5) 2.1.6 档案资料 (6) 2.1.7 安全鉴定 (6) 2.1.8 工程面貌 (6) 2.2 信息采集 (6) 2.2.1 台帐信息 (6) 2.2.2 实时信息 (9) 2.3 平台建设 (15) 2.3.1 平台定位 (16) 2.3.2 总体描述 (16) 2.4 环境建设 (16) 2.4.1 系统软件 (16) 2.4.2 硬件环境 (17) 2.4.3 系统安全 (17) 三. 建设要求 (19) 3.1 工作要求 (19) 3.1.1 建设主体 (19) 3.1.2 实施方式 (19) 3.2 技术要求 (19) 3.2.1 数据要求 (19) 3.2.2 平台要求 (21) 3.2.3 接口要求 (22) 3.2.4 安全要求 (22)

附录 (23) 附表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信息表 (23) 附表1-2 水利工程岗位设置表 (24) 附表1-3 水利工程人员信息表 (24) 附表1-4 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信息表 (25) 附表1-5 水利工程管理手册信息表 (25) 附表1-6 水利工程人员培训信息表 (25) 附表2-1 大中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26) 附表2-2 小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0) 附表2-3 山塘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4) 附表2-4 海塘工程属性信息表 (36) 附表2-5 堤防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8) 附表2-6 大中型水闸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0) 附表2-7 泵站工程属性信息表 (43) 附表2-8 大中型灌区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5) 附表2-9 农村供水工程属性信息表 (47) 附表2-10 农村水电站工程属性信息登记表 (48) 附表3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信息表 (49) 附表4 水利工程划界限权信息表 (49) 附表5 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表 (49) 附表6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信息表 (50) 附表7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信息表 (50) 附表8 水利工程工程面貌信息表集 (50) 附表9 大中型水库台账表 (51) 附表10 小型水库台账表 (56) 附表11 山塘台账表 (59) 附表12 海塘台账表 (62) 附表13 堤防台账表 (66) 附表14 大中型水闸台账表 (69) 附表15 泵站台账表 (73) 附表16 大中型灌区台账表 (78) 附表17 农村供水工程台账表 (82) 附表18 农村水电站台账表 (85)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 该套丛书是由河海大学为总编单位、国内二十余家设计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参编、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设计参考丛书。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1)土石坝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2)重力坝与拱坝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3)挡水建筑物分册橡胶坝与翻板坝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4)溢洪道与泄洪隧洞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5)水电站引水建筑物分册引水隧洞与调压室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6)水电站引水建筑物分册压力管道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7)水电站厂房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8)水电站机电分册.水力机械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9)水闸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10)水工闸门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11)泵站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12)渠系建筑物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13)滩涂湿地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14)城市水利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15)枢纽布置分册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16)水电站机电分册电气一次和电气二次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计划出16分册,其中《土石坝》分册由中水顾问集团贵阳院冉懋鸽副院长主编,《重力坝与拱坝》分册由安徽省院骆克斌副总主编,《橡胶坝与翻板坝》分册由湖南省院赵利军总经理主编,《溢洪道与泄洪隧洞》分册由湖南省院曾涛院长主编,《引水隧洞与调压室》分册由浙江省院唐巨山副院长主编,《压力管道》分册由浙江省院娄绍撑副总主编,《水电站厂房》分册由水利部农电所黄建平副总主编,《水电站水力机械》分册由浙江省院谢立华副总主编,《水电站电气》分册由水利部农电所吴卫国副总主编,《水闸》分册由江苏省院阎文立总经理主编,《水工闸门》分册由河海大学张燎军教授主编,《泵站》分册由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兆球副总经理主编,《渠系建筑物》分册由安徽省院王力理副院长主编,《城市水利分册》及《滩涂围垦》分册由上海水务工程设计院何刚强院长主编,《枢纽布置》分册由水科院环境研究所周怀东所长主编。图集的技术顾问由索丽生、曹楚生、周君亮、吴中如、陈厚群、耿福明、顾淦臣等专家组成,全国数十家设计院、研究机构和专业院校参加了编撰工作。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word资料46页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建[2019]7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的通知 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2019)》同时停止使用。凡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台帐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规章 制度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竣工日期:年月日一年月曰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及制度

目录 一、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附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各种机械操作规程 镇江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资料台帐

安全会议台帐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竣工日期:年月曰一年月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例会记录 工地安全会议记录 安全例会记录 施工企业: 工程名称:NO:

工地安全会议记录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8月

目录 一、总则 (1) 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2) 三、验收程序 (3) 四、附则 (4) 附表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 附表2 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1) 附表3 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5) 附表4 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9) 附表5 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4) 附表6 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8) 附表7 浙江省泵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2) 附表8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7) 附表9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1) 附表10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7) 附表11 浙江省圩区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0)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报告书格式 (55) 附件2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报告书格式 (59)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应逐个工程进行验收,其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根据实际管护模式统筹考虑。 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4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1)型水库、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3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3篇)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3篇) 持之以恒坚持不懈 全力做好水库管理标准化工作 **市水利局 2016年2月 **市共有水库421座,其中大型6座、中型27座、小型388座,总库容近20亿方。水库运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大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局始终把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作为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截至目前,全市6座大型水库全部创建了国家级水管单位、占全国的11%,5座中型水库创建省级水管理单位、占全省50%,30座小型水库创建市级规范化管理单位、占小型水库的7.7%。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问题导向,全力除险 水库工程安全和功能充分长久发挥是管理的头等大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库安全。到2010年我市水库在全省率先全部完成大坝安全鉴定,找出找准问题所在,全面及时实施除险加固。截止2015年底,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上全市已投入24.3亿元,全面完成332座(大型4座、中型14座、小一型66座、小二型248座),占全部水库的78.8%,占二、三类坝的92%。水库功能充分长久发挥是管理的目标。水库安全问题解决了,日常维护管理一定要跟得上。针对数量众多的小型水库管护工作,市县两级财政于2013年开始,已经在预算内安排了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年度专项经费,每座小一型水库不少于9.5万元、小二型不少于3.5万元,同时出台了《**市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对于成功创建市级规范化管理的小型水库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奖励资金。 二、卡牢标准,常抓不懈 水利部2002年出台水 。 的事前和事中监管,摆脱了时候监管的现象。我市今年计划在10座中型水库中继续推广应用此系统,力争在“十三五”末在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中实现全覆盖、全应用。 五、抢抓机遇,全面推进 今年初,省政府提出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将抓住这一扭转重建轻管,实现建管并重的有利实机,将我市是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我们将整合已经出台的办法和标准,契合省厅的要求,出台**市实施意见和计划,并落实相应奖励政策。继续推动水库管理单位国家级、省级、市级创建工作,同时推行**市水闸泵站管理标准化创建、海塘工程管理示范段达标创建活动。继续推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力争今年上半年在维修养护市场培育上有突破性举措,完成维修养护单位资质认定工作。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全力推动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各项工作。相信通过艰苦努力,我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会用根本性改变。 织密“管护网” 夯实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基础 **县水利水电局 2016年2月25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省立项或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市及以下立项、或受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内容: (一)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 (二)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8月

前言 本标准对水利工程标识牌进行了分类,分别规定了各类标识牌的样式内容、材料制作、安装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为基本规定、公告类标识牌、名称类标识牌、警示类标识牌、指引类标识牌、标识牌制作、标识牌安装等内容。 本标准自2016年月8日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安吉县水利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利厅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正苏玉杰胡国建景霞娟施俊跃 于利均姚岳来孙正东姜伟邱志章胡琳谷红卫闫世康 徐勇俊朱连伟汪峰周小军吕乐张扬军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规定 (2) 4 公告类标识牌 (2) 5 名称类标识牌 (5) 6 警示类标识牌 (8) 7 指引类标识牌 (9) 8 标识牌制作 (9) 9 标识牌安装 (10) 附录A标识牌版面设计 (13) 附录B 标识牌支持设计 (25) 附录C 主要颜色色样 (27)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的样式、内容、材料、设置等一般要求,适用于浙江省各类水利工程各类标识牌的设计、制作与安装工作。 现有标识牌可至报废更换时参照本标准执行。新(改、扩)建水利工程的标识牌设置(调整)应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完成。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识牌参照水利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T 2893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T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5565 图形符号术语 GB/T 155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GB/T 1690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中型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

中型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 发表时间:2019-04-23T16:41:58.390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第1期作者:李陈平 [导读] 中型水利工程要重视标准化管理,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为水利工程的运行保驾护航。 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广东广州 510000 摘要: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水利工程建设,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引入了标准化管理办法,可以我国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然而在一些中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本文阐释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内涵,对当前中型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问题加以探析,并针对性地探索了完善措施,旨在提升当前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中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管理方法 水利工程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我国水利工程规模不断扩大,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引入了标准化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提升我国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然而在实际的管理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标准化管理的水平始终无法有效提升,影响了水利工程发挥作用。 1.水利工程中标准化管理的内涵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指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中,对实际存在或者潜在的问题制定规则,并且通过监督、考核与执行落实规则,以获得最佳管理效果的管理办法,在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校、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3年11月13日我国颁布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办法》,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在标准化管理中每个环节都要统一标准;二是依据标准实施管理,在明确标准后要依照标准对水利工程各项事务展开管理;三是加强管理效果评价,对标准化管理的成果进行评价,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加以改进,促进标准化管理可持续发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流程如图。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流程图 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对水利工程的运行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水利工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科学的办法解决问题,确保水利工程良好运行;另一方面能够优化水利工程管理方式,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效率,促进水利工程健康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加强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健康运行,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1]。 2.中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就当前某中型水利工程的标准化问题展开研究,该水利工程总库容1625万立方米,主要工程为防洪,并具有配水调水、发电、灌溉等功能,是该地区的水利枢纽。对该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加以研究之后,发现了如下问题: 2.1标准化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调查之后,发现当前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标准化管理制度缺失问题。当前水利工程在进行标准化管理时,首先是由于没有认真学习《水利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在部分制度方面仍然沿用传统的水利法规,导致其在制定标准化管理制度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素养,导致制度缺乏科学性,使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难以落实;其次是相关单位没有按照行业统一标准制定制度,在该强制执行的地方没有执行,使管理部门人员在实施管理时面对较大的困难,出现各种管理乱象;最后是由于我国相关标准制定具有强制性与统一性,而该水利工程在一些方面具有特殊性,存在可协商的内容,相关部门没有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加大了水利工程管理难度。 2.2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是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主体,因此其管理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标准化管理的质量。在对当前中型水利工程进行调查之后,发现当前水利工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影响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效率。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在进行标准化管理时自身素质不足包括专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不足,主要原因包括水利工程在管理时,对于岗位职责的划分不够明确、工作内容不清晰、在对同一项目管理时存在部门管理职能的矛盾与冲突、对员工能力考评不完善等。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管理效率,使水利工程在运行时产生各种矛盾,降低了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除此之外,由于该工程是地区枢纽工程,因此需要较多的管理人员展开管理,而实际情况是该工程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常常出现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导致管理漏洞频发,给水利工程带来较大安全隐

2020(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 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试行) 目录 1总则1 2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3 2.1 定员级别3 2.2 岗位类别及名称3 2.3 岗位定员4 2.4 岗位定员说明4 3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7 3.1 定员级别7 3.2 岗位类别及名称7 3.3 岗位定员7 3.4 岗位定员说明7 4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8 4.1 一般规定8 4.2 定员级别8 4.3 岗位类别及名称8 4.4 岗位定员9 4.5 岗位定员说明10

5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12 5.1 一般规定12 5.2 定员级别12 5.3 岗位类别及名称12 5.4 岗位定员13 5.5 岗位定员说明14 6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16 6.1 一般规定16 6.2 定员级别16 6.3 岗位类别及名称16 6.4 岗位定员17 6.5 岗位定员说明18 7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20 7.1 一般规定20 7.2 定员级别20 7.3 岗位类别及名称20 7.4 岗位定员21 7.5 岗位定员说明23 8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25 8.1 单位负责类25 8.2 行政管理类26 8.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27

8.5 运行类31 8.6 观测类32 8.7 水政监察类33 9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34 9.1 单位负责类34 9.2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34 9.3 工程管理类34 10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36 10.1 单位负责类36 10.2 行政管理类36 10.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38 10.4 技术管理类39 10.5 运行类41 10.6 观测类42 10.7 水政监察类43 11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职责44 11.1 单位负责类44 11.2 行政管理类44 11.3 财务与资产管理类46 11.4 工程管理类47 11.5 水政监察类50

《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数据是指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所形成的和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包括工程特性数据和工程管理数据。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堤防(含海塘)、水闸(含涵闸)、泵站、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洞(管道)工程,以及灌区、圩区、蓄滞洪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由多种类别工程组成的水利工程综合体。 第三条【适用范围】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水利工程数据管理采取“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一数一源,源头把控;业务融合,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与分工】水利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对其水利工程数据质量负责,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产权人对其管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对其直接管理的工程负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数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

(一)大型水利工程、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直接责任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是水利工程数据源头单位,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依托水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程管理活动及其数据管理工作。 (三)开展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四)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数据管理职责。 无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其数据管理职责由工程产权人履行。 第七条【管理责任单位】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对其所属工程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三)对所属水利工程的数据进行审核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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