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毒物鉴定考试试题

法医毒物鉴定考试试题
法医毒物鉴定考试试题

法医毒物鉴定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 普鲁士蓝反应是用于下列哪一项检验的常用方法()

A. 氰化物

B. 砷化物

C. 一氧化碳

D. 硫化氢

2. 在毒物分析检验中直接应用光谱法常常受到限制,其主要原因是()

A. 直接应用光谱法无法定量

B. 直接应用光谱法检测需要对照品,而其他方法不用

C. 毒物分析检材往往很复杂,而光谱法本身不具有分离能力

D. 光谱法所需仪器极其昂贵

3. 在法医毒物分析中研究和鉴定的主要任务是()

A. 毒物的性质

B. 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

C. 毒物的定性定量分析

D. 中毒的方式

4. 紫外分光光度法中,鉴别不同物质的主要依据是()

A. 紫外吸收光谱不同

B. 密度不同

C. 分子量不同

D. 颜色不同

5. 怀疑砷、汞等金属毒物急性中毒时,可直接分离检验体外检材的方法是()

A. 二氯化钯显色反应

B. 雷因许试验

C. 光谱法

D. 显微结晶试验

6. UV光谱图中纵坐标和横坐标的意义分别是()

A. 吸收度、时间

B. 时间、波长

C. 吸收度、波长

D. 波长、吸收度

7. 在毒物分析工作中,为了排除阴性干扰物的存在和验证实验是否可靠,常需进行()

A. 空白对照试验

B. 已知对照试验

C. 验证试验

D. 筛选试验

8. 检材已腐败,用溴化汞试纸检验砷或磷化锌时,要干扰反应的是()

A. 氢氰酸

B. 溴化汞

C. 硫化氢

D. 砷化氢

9. 砒霜属于()

A. 挥发性毒物

B. 金属毒物

C. 气体毒物

D. 有机毒物

10. 下面哪一条不符合选作随行参比标准物的要求()

A. 母体结构与待测物的不同

B. 与待测物属同一类毒物

C. 与待测物有相似的紫外吸收

D. A、B、C项都不符合

11. 检识敌敌畏和敌百虫可用()

A. 硫酸铜反应

B. 间苯三酚-硫酸反应

C. 间苯二酚-氢氧化钠反应

D. 氯化铁反应

12. 分离比重不同混为一体的浑浊组分可利用()

A. 过滤方法

B. 蒸馏方法

C. 升华方法

D. 离心方法

13. 在薄层色谱法中,常将固定相和流动相分别称为()

A. 吸附剂、展开剂

B. 展开剂、吸附剂

C. 萃取剂、吸附剂

D. 展开剂、稀释剂

14. Beer-Lambert定律成立的条件是光源必须为()

A.可见光

B.紫外光

C.单色光

D.混合光

15. 下列各种检材中,属体外检材的是()

A. 脑脊液

B. 呕吐物

C. 尸体腐泥

D. 玻璃体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6. 法医毒物分析工作的主要特点有()

A. 分析目的的不明确性

B. 检材的一次性和多样性

C. 分析方法的应变性为揭露犯罪事实提供科学证据

D. 涉及多学科

E. 肩负法律责任

17. 某些情况下,物质的紫外吸收光谱形状或峰位可发生变化,使光谱发生变化的常见因素有()

A. 酸碱性

B. 溶剂

C. 湿度

D. 光的强度

E. 光的纯度

18. 检验砷化合物可用()

A. 升华试验

B. 古蔡氏法

C. 碘化亚铜反应

D. Ag-DDC比色法

E.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 毒性作用的产生主要由以下哪几项决定()

A. 受作用的生物体

B. 起作用的剂量

C. 作用途径与方式

D. 作用时周围的环境

E. 个体状况

20. 分离毒物常利用待测物与共存物在以下哪几个方面上的差异()

A. 形态

B. 比重

C. 分子大小、挥发性

D. 极性、酸碱性

E. 溶解度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1. 毒品

22. 纯度

23. 回收率

24. 保留时间

25. 已知对照试验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26. 分离挥发性毒物常用那些方法?

27.简述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法的基本原理及适用范围。

28.有机杀虫药的分离净化能否用酸碱反提法进行?为什么?

29. 简述生物碱沉淀反应和颜色反应在生物碱检验中的意义。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

30. 常用的毒物分析方法有哪些?请简述这些方法的适用性及优缺点。

31.简述体内检材的定义、来源、特点及其检验结果对法医学鉴定的意义。

32. 如何理解毒物分析结果的意义?如果分析结果为阴性,能否就排除中毒的可能性并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C

3.C

4.A

5. B

6.C

7. B

8. C

9. B 10.B 11. C 12. D

13. A 14. C 15. B

二、多项选择题

16. ABCDE 17. ABE 18. ABDE 19. ABCE 20. ABCDE

三、名词解释

21. 毒品:是指受国际和国家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后产生依赖性并可造成人体机能损害的天然或合成物质。

22. 纯度:是指经分离净化后所得试样中杂质含量的多少,杂质含量低,则纯度高。

23. 回收率:是指对检材进行处理后,所得到样品中待测物含量与分离净化前检材中原有待测物实际含量之比。

24. 保留时间:是指组分从进样开始到柱后该组分出现峰值浓度时,所需的时间。

25. 已知对照试验:预先加入一定量待测物的对照品实行验证的试验。目的是验证所用方法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四、简答题

26. 分离挥发性毒物常用哪些方法?

答:蒸馏法(水蒸气蒸馏法和直接蒸馏法)(2分)、微量扩散法(1分)、驱气法与抽气法(1分)、顶空气相色谱法(2分)。

27. 简述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法的基本原理及适用范围。

答:两者的基本原理都是利用不同物质在固定相和流动相之间作用特性的差异,而导致差速迁移,实现不同物质的逐一分离(3分)。

高效液相色谱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紫外吸收或荧光的有机药毒物;气相色谱法适用于挥发性较强和热稳定性好的药毒物(3分)。

28. 有机杀虫药的分离净化能否用酸碱反提法进行?为什么?

答:不能用酸碱反提法进行(2分)。因为有机杀虫药绝大多数为酯类,该类物质在碱性条件下迅速水解,有些在酸性介质中也能水解(4分)。

29. 简述生物碱沉淀反应和颜色反应在生物碱检验中的意义。

答:生物碱沉淀反应和颜色反应能够初步判断检材中是否含有生物碱,具有预试、筛选的作用(3分)。这类反应的阴性结果比阳性结果更具有实际意义(3分)。

五、论述题

30. 常用的毒物分析方法有哪些?请简述这些方法的适用性及优缺点。

答案要点一:法医毒物分析实验常用的方法有形态学法、动物试验法、免疫分析法、理化分析法、仪器分析法(2分)。

答案要点二:(1)形态学法方法简便、快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筛选和鉴别的作用,可对毒物的种类进行初步辨识,为进一步进行有毒成分的鉴定提供检测方向,多用于预试验和筛选实验,无法确定检材中的具体毒物成分(2分)。

(2)动物试验法简便易行,结果直观,可初步筛查、判断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可能含有哪种毒物。但是其结果容易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动物(种属、个体)、饲养条件(包括动物居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的声、光、电、磁场、饲料、饲养密度等)以及给药方式等(2分)。(3)免疫分析法该方法灵敏度高、

操作简便、检测省时、选择性强,可用于体内外检材的检测。使用该方法时,需注意一些与待测物同类或者结构相近的化合物可能产生的交叉反应,导致假阳性结果,故一般常用于预试验,不能作为确证方法(2分)。(4)理化分析法该方法操作简单,对设备要求不高,结果直观,但选择性差,准确度低,灵敏度高低也有差异,往往用作筛查试验或预试验,也有一些专属性强的方法可用作确证试验(2分)。(5)仪器分析法灵敏、准确、自动化程度高、适用范围广、检测结果客观可靠。但仪器设备一般昂贵,对使用人员要求较高,可因使用不当或仪器失准而得出错误结果(2分)。

31. 简述体内检材的定义、来源、特点及其检验结果对法医学鉴定的意义。

答案要点:体内检材的定义及来源主要指经体内过程,取自生物活体或尸体的检验材料(3分)。

体内检材的特点(1)种类相对固定;(2)可取检材量相对较固定;(3)存在状态差异性小;(4)组成复杂但相对固定;(5)已失去原有的表观性状,甚至已转变为代谢产物;(6)分布相对均匀;(7)毒物含量一般较低微,但相对量可反映出总量(7个要点每个要点1分)。其检验结果对法医学鉴定的意义大部分情况下可作为中毒鉴定的直接依据(2分)。

32. 如何理解毒物分析结果的意义?如果分析结果为阴性,能否就排除中毒的可能性并说明原因。

答案要点一:阳性结果:说明检材中含有被检测的药毒物,且样品浓度高于所用分析方法的检测限(1分)。对于毒性大且非体内正常成分的毒物,体内检材为阳性时,综合案情和病理解剖所见,可作为中毒鉴定的依据(1分)。对于药用或属于自然界普遍存在药毒物,一般需要根据检材中的含量做出判断(1分)。

阴性结果:说明检材中不含所检测的药毒物,或被测药毒物的浓度低于所用方法的检测限(2分)。

答案要点二:不能排除中毒的可能性(1分),因为(1)若目标毒物在体内极易变化分解(相对于体外检材来说,体内检材中的代谢物和结合物的含量一般很低,特别是一些中毒量和致死量很低的剧毒物质,原药、代谢物和结合物含量就更低微)(2分);(2)毒物随检验材料腐败变质而分解(2分);(3)检材中的毒物浓度无法达到方法的检测限,可能就有检测不到的情况(2分)。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无机物分析: 对送检材料(简称检材)中的无机元素、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的种类及含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检测,微量元素检测等。 2.有机化合物分析: 对送检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化合物的结构,对于可以提供标准品的化合物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测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法医毒物分析试题及答案

法医毒物分析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普鲁士蓝反应是用于下列哪一项检验的常用方法(a) A. 氰化物 B. 砷化物 C. 一氧化碳 D. 硫化氢 2. 在毒物分析检验中直接应用光谱法常常受到限制,其主要原因是(c) A. 直接应用光谱法无法定量 B. 直接应用光谱法检测需要对照品,而其他方法不用 C. 毒物分析检材往往很复杂,而光谱法本身不具有分离能力 D. 光谱法所需仪器极其昂贵 3. 在法医毒物分析中研究和鉴定的主要任务是(c) A. 毒物的性质 B. 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 C. 毒物的定性定量分析 D. 中毒的方式 4. 紫外分光光度法中,鉴别不同物质的主要依据是(a) A. 紫外吸收光谱不同 B. 密度不同 C. 分子量不同 D. 颜色不同 5.怀疑砷、汞等金属毒物急性中毒时,可直接分离检验体外检材的方法是(b) A.二氯化钯显色反应 B. 雷因许试验 C. 光谱法 D. 显微结晶试验 6.UV光谱图中纵坐标和横坐标的意义分别是(c) A.吸收度、时间 B. 时间、波长 C. 吸收度、波长 D. 波长、吸收度 7.在毒物分析工作中,为了排除阴性干扰物的存在和验证实验是否可靠,常需进行(b) A.空白对照试验 B. 已知对照试验 C. 验证试验 D. 筛选试验

8.检材已腐败,用溴化汞试纸检验砷或磷化锌时,要干扰反应的是(c ) A.氢氰酸 B. 溴化汞 C. 硫化氢 D. 砷化氢 9.砒霜属于(b) A.挥发性毒物 B. 金属毒物 C. 气体毒物 D. 有机毒物 10.下面哪一条不符合选作随行参比标准物的要求(b) A.母体结构与待测物的不同 B. 与待测物属同一类毒物 C. 与待测物有相似的紫外吸收 D. A、B、C项都不符合 11.检识敌敌畏和敌百虫可用(c) A.硫酸铜反应 B. 间苯三酚-硫酸反应 C. 间苯二酚-氢氧化钠反应 D. 氯化铁反应 12.分离比重不同混为一体的浑浊组分可利用(d) A. 过滤方法 B. 蒸馏方法 C. 升华方法 D. 离心方法 13.在薄层色谱法中,常将固定相和流动相分别称为(a) A. 吸附剂、展开剂 B. 展开剂、吸附剂 C. 萃取剂、吸附剂 D. 展开剂、稀释剂 14. Beer-Lambert定律成立的条件是光源必须为(c) A.可见光 B.紫外光 C.单色光 D.混合光 15. 下列各种检材中,属体外检材的是(b) A. 脑脊液 B. 呕吐物 C. 尸体腐泥 D. 玻璃体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法医毒物鉴定 - 法律文书

法医毒物鉴定-法律文书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标准汇总

法医毒物鉴定标准汇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③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标准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0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1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2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3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团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8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0-04-15 23:57:12)转载标签:杂谈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级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 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 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 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毒物的含义。什么是毒物呢?生产劳动过程 中出现或产生的能造成职工身体受损害的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这些化学物质一旦泄漏,操作者不慎,经呼吸道吸入或沾污皮肤,达到 一定量时,便可使操作者中毒。毒物在生产过程中能以多种形式出现; 同一化学物质在不同行业或不同生产环节呈现形式又各有不同。生产过 程中由原料到产品各个环节均容易接触毒物,如(1)原料, 如制造氯乙 烯所用的乙烯和氯;(2)中间体或半产品,如制造苯胺的中间体、硝基 苯;(3)辅助材料,如橡胶行业作为溶剂的苯和汽油;(4)成品 如农药对 硫磷、乐果等;(5)副产品或废弃物,如炼焦时产生的煤焦池、沥青;冶 炼中产生的二氧化硫;(6)夹杂物,如某些金属、酸中夹杂的砷等。(7) 其他,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消防时,四氯化碳与明火或灼热金属体接触 时,氧化生成光气等。当物质进入机体后,积累达一定的量,能与身体 内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 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机生命,这样的 物质称为毒物。毒物一词要强调有严格剂量的概念,通常是指相对较小 剂量;二是对物体的作用方式,要排除单纯物理性作用所造成的伤害。 毒物是相对的,如治疗药物超过一定剂量时可造成中毒,而剧毒物质有 的也可用于治疗。 生产性毒物可以固体、液体、气体、蒸汽或气溶胶的状态存在,还 可以粉尘、烟尘、雾等形式。其中,(1)固体 如聚氯乙烯粉尘。(2)液 体 如苯、甲苯、汽油、甲醇、液氨等。(3)气体 如氯、丁二烯、二甲 基甲酰胺、苯乙烯、硫化氢、二氧化硫等,这些化学物质常温、常压下 以气态存在于生产环境的空气中。(4)蒸气 液体蒸发或挥发时可形成蒸 气。如汽油、苯等。 (5)粉尘 如热电厂的煤尘,机械厂的翻砂的型 砂、金属除锈的石英砂和铁末尘。 (6)烟尘 在切割和焊接过程中会产 生金属氧化物烟尘,印刷厂熔铅过程中会产生铅烟。(7)雾 如喷漆时的 漆雾、电镀过程的铬酸雾等。 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入体内。但是,因为呼吸道吸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b17441447.html,独家发布)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的意义: 1.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损伤的原因(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性质(他伤、自伤、诈伤、意外伤等) 2.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 3.为民事调解提供技术支持:鉴定主要内容(各种类型的损伤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伤、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损伤等伤者在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等) 主要内容:1.损伤程度: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 2.伤残程度:○A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B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 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 4.损伤时间推定,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者骨折的时间: 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大约未超过2小时。 伤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小时 伤面已与周围皮肤一样高,在12-48小时之间 痂皮周围开始翘起,在伤后3-7日 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日 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锐利 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是,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 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痂的发生已3个月左右;前两类为非新鲜骨折 骨折处骨痂已愈合并重新塑形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 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 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 类型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参考均值 具 体 划分 方法没有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0-4% 0% 轻微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 5-15% 12.5% 次要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16-44% 25% 同等作用“临界型”因果关系45-55% 50% 主要作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56-95% 75% 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96-100% 100 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04月05日劳动和社会能力保障部发布)法医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GB/T16180-1996)鉴定伤残程度。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为部位丧失劳动能力。 8.诈伤及造作伤鉴定9.医疗纠纷鉴定 10.损害赔偿 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司法鉴定种类

鉴定业务 法医类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影像学检验 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2.2 影像学资料 通过医学影像学检验所获取的图像资料,包括图片形式(如胶片等)与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的数字文件(如光盘等)。 2.3 影像学外部信息 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临床医疗机构)进行影像学检验所获取的影像学资料,以及由委托人提供的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18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第三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五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

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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