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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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辐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与相应标准等。检查各级辐射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并直接领导、监督、检查本院辐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文件精神。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保管工作。

4、对本院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认真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本院辐射防护工作及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6、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等工作。

7、认真做好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组织安排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本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及健康档案。

8、定期组织本院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培训教育。对新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岗前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

9、认真做好本院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工作,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10、完成本院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年度安全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

11、认真完成本院领导交办与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

织健康检查及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辐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保存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职业辐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7、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辐射工作单位如实、无偿提供。

8、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9、职业性辐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性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0、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放射人员相应的放射保健津贴。

11、放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保健休假4周,时间由单位及科室自行合理安排。

洛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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