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审批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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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审批主要依据:

1、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根据南京市《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因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间装载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应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公告附近居民。混凝土灌注施工,一次连续施工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土石方外运和混凝土浇筑夜间施工审批间隔时间原则为3天,称为“开二停三”(可以“开一停二”),遇到雨天或其他特殊原因当晚确实未施工作业的,可顺延。审批情况在南京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市民也可以上网查询。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3、南京市《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工作规范》。

四、办理条件

因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或者因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间装载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应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公告附近居民。混凝土灌注施工,一次连续施工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白天禁止运输车辆通行的建筑施工工地,夜间进行土石方及建筑材料运输等作业,一次批准施工时间不得超过2个夜晚。钻孔灌注桩施工,一次批准其昼夜连续施工时间不得超过96小时。审批间隔时间原则为3天,称为“开二停三”和“开四停三”。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专项费用等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夜间、午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七条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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