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进行关联审评之前获得登记号的方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进行关联审评之前获得登记号的方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进行关联审评之前获得登记号的方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进行关联审评之前获得登记号的方法

(公司内部文件,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

目录(步骤)

1、依据

2、适用范围

3、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

4、登记平台过渡期的登记方法

5、已受理未完成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申请登记方法

6、药品制剂申请人仅供自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方法

7、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方法

8、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内容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解读(一) 2017年05月22日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关联申报有何要求? 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其他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注册申请人应至少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未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的,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均应在药品上市申请阶段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 二、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药用辅料可与上述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三、2016年第155号通告附件1药用辅料申报资料项目“3.5 生产工艺的开发”有何要求?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根据辅料性质、研发情况和历史沿革以及在制剂中的功能,尽可能提供详细资料供审评使用。未能提供详细资料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资料流转有何要求? 药品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请人在同一省份内的,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及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同步寄送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不在同一省份内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申报的进展,确保申报资料同步寄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药品注册申请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收齐所有申报资料后,启动技术审评。 五、药包材、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申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最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2011年08月0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 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

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 要求 (仅适用于新申报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 第一部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的资料要求 品种名称:XXXXX 申请人:XXXXX 制剂应用情况:□境内外均未使用 □境外使用尚未在境内制剂应用 □境内制剂中已应用 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口服□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其他 承诺

一、目录 1企业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1.2企业证明性文件 1.3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 2.1包装系统名称、类型 2.2包装组件 2.3配方 2.4基本特性 2.5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 2.6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生产信息 3.1生产工艺的开发 3.2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3物料控制 3.4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3.5工艺验证和评价 4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 4.1质量标准 4.2分析方法的验证 4.3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5批检验报告 6稳定性 6.1稳定性总结 6.2稳定性数据 6.3包装及选择依据 7安全性研究

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企业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企业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 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 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 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 理由。 1.3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 都应提交。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 2.1包装系统名称、类型 提供包装系统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包装系统名称应与品种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应当参照已批准的包装系统名称或国家标准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 2.2包装组件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这里交待了“上位法” 根据法学原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是最低的,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如若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当然了,《药品管理法》据说也在探讨如何修订 而混身贴满了补充规定补丁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差不多该再次升级了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辅材料进行备案,适用于本规定。由此可见,首先中药饮片这个顽疾还是得不到更高位面的监管 饮片依然是各省市诸侯监管,或者不监管 此外,2005年就征求意见的《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至今还没有看到搞出了什么名堂来 这么些年了,SFDA可以拿出来作为依据的只有一个函《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 而药用辅料监管事实上还是诸侯割据,各地根据监管需要自行出台 例如《天津市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 对于药用辅料,挺根本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已有国家标准”的辅料,都没有界定清楚相应的,什么是“新”辅料也就说不清楚了 最后,我们发现,我们中国特色的DMF是和制剂注册捆绑的,这无疑也是中国创造,后有详述 第三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是指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商,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原辅材料相关信息的过程。 虽说还没有出台细则,但这个信息平台如何搭建的确很引人遐想,或瞎想 全英文提交就不要想了,这是个主权问题 就是不知道能否实现全电子提交,这应该不至于需要提供公证认证的证明性文件原件吧 如果电子提交,如何防范侵入,篡改和失窃? 该系统是不是要去做一个信息系统安全认证? 如同SFDA要求企业这认证那认证一样 该信息平台是否也需要出示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是否也需要获得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毕竟,DMF中的技术秘密,是攸关企业身家性命的 第四条原料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实行备案管理。注射用辅料和新型辅料也按此管理。 直观的理解就是双轨制 就好比避孕套,既要按医疗器械注册,又要按卫生用品备案 显而易见的,对于企业而言,工作量增加了,从增进就业来看,是好事

(医疗药品)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五章物料 第六章卫生 第七章验证 第八章文件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一章销售 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

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合理放置设备、器具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交叉污染,对产尘量大、易产生交叉污染的区域不应利用回风。 第十三条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工艺要求设定和控制温度和湿度。 第十四条厂房应能防止鼠类、鸟类、昆虫和其它动物的侵扰。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2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 序 (试行) 一、药包材、药用辅料应与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关联申报,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填写《药包材申报表》或《药用辅料申报表》,注明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交申报资料,进口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药包材来源”和“原辅料来源”项目中应注明全部关联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相关信息。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应按照《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对申报资料项目和相关证明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按规定需要检验的,同时核发《检验通知书》。 已受理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可提供该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无需重复提交相关资料。 三、对本公告中规定的国产高风险药包材、药用辅料,其生产企业在关联申报时,应提交《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研制情况申报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连续生产的

3批样品送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并将申报资料、《受理通知书》《检验通知书》和《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现场核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和样品后60日内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书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 对本公告中规定的进口高风险药包材、药用辅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受理后,通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对3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和样品后60日内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书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期间可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对非高风险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单位在申报资料中应提供连续生产的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期间可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包材、药用辅料的证明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有效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注册证; (二)按本公告要求完成关联审评后获得的药包材、药用辅料核准编号; (三)按本公告要求实行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受理通知书》。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对药品注册申请及其关联申报的药包材、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和药包材、药

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解答

1. 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以获得批文?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 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 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3. 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审评?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审评公告范围,待官方解读。具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对于变更药包材Ⅰ、Ⅱ类以及Ⅲ类变更的不同情况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比关联审评公告内容附件1中关于高风险药包材和非高风险药包材的分类,综合考虑企业变更药包材的风险等级和变更分类要求。总体上,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4.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继续使用?是否包材生产企业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答:此问题中描述的进口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可以参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的规定。药包材注册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了解原辅包的变更情况,及时评估原辅包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 第三章原辅包登记 第十条原辅包企业可登陆总局“原辅包登记平台”,提交电子登记资料后获得登记号。原辅包企业将光盘版资料邮寄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接收 —2—

CFDA 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解答

1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内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 可以获得批文?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内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 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 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 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 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 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 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 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3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 审评?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 要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 审评公告范围,待官方解读。具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及制剂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 及制剂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xx〕42号)中关于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的要求,同时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xx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XX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关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起草了本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一)本管理规定第一稿由我中心于20xx年10月起草完成上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药化注册司与法制司会签,我中心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后于20xx年12月5日在原总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xx年1月5日,我中心收到业界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591条,具体如下:116 家企业反馈意见和建议474

条; 6家协会和行业组织反馈意见和建议69条; 12位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 2家政府机构12条; 1家科研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1条。 (二)我中心根据业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通过邮件、组织会议讨论等方式征求了中心内部各审评部门的意见,针对146号公告中未明确的事宜,如原辅包登记规则的要求、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流程等,在本管理规定第二稿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20XX年8月15日,56号公告开始实施,原料药登记仍为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根据《药品管理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原辅包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原料药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修改后形成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本规定的起草总体思路是基于保证药品制剂质量的基础上,简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原辅包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原辅包的质量、安全性及功能性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主要内容包括了原辅包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原辅包登记范围,原辅包变更的相关程序,以及原料药登记缴费程序、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与单独审评审批程序及时限与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

辅助用药管理规章制度

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辅助用药的管理,促进临床医生合理用药,防止临床辅助药的过度使用,因病施治,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我院辅助用药管理规定。 一、管理组织 由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抗菌药物督导检查组人员承担辅助用药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制定医院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 2、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相关知识培训; 3、对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4、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公布全院药品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医师合理用药评价情况; 6、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对科室及个人的处罚决定。 二、辅助用药的定义 辅助用药:是一类有助于疾病或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的药品,在疾病治疗中可以适当补充人体必需物质,降低主治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患者免疫力,常用于预防或者治疗肿瘤、肝病、以及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疾病的辅助治疗。 三、辅助用药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1、辅助用药在给患者提供营养支持及治疗辅助的同时,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有的药物甚至会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同时药物会对机体功能产生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因此医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结合患者病情和化验指标制订合理的用药方案,在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病情和药物特点进行必要检验和影像监测,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

2、医师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 3、医师在用药中应考虑药物成本与疗效比,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就不用高档药,降低药品费用,用最少的药物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管理办法 (一)我院对辅助用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药品在疗效、临床适应症是否明确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辅助用药分为Ⅰ、Ⅱ、Ⅲ类。其中: Ⅰ类药品:疗效确切、适应症比较明确,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 Ⅱ类药品:安全有效、价格稍高的品种,应控制在临床的广泛使用。 Ⅲ类药品:临床适应症广泛、药品价格昂贵者,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我院辅助用药必须由具有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开具,其中住院医师和主治医师的处方权限为Ⅰ类药品;副主任医师的处方权限为的处方权限为Ⅰ类药品、Ⅱ类药品;主任医师的处方权限为Ⅰ类药品、Ⅱ类药品和Ⅲ类药品。 (三)医师越权开具药品时,必须有上级医师的会诊审批单;临床应用疗程超过7天或三种辅助用药,必须进行科内讨论并经科室主任批准,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四)临床药学科定期开展用药分析,每月对医院药品消耗及用药结构进行统计分析,在分析中发现连续两个月用量增长超过30%、或连续三个月用量增长超过20%、或连续四个月用量增长超过10%的辅助用药,将对该药品自动进行级别上调。(五)合理用药督导检查小组每月随机对科室辅助用药进行督导,依据药品说明书,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无适应症或超出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用药;(2)存在用药禁忌症;(3)医师越权限使用;(4)联合应用三种辅助用药或疗程超过7天,无主任审批意见。 (六)我院现有辅助用药,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三、奖惩措施

CFDA药包材药用辅料关联审评解答

1辅料是美国生产的,没有在国注册过,具体该如何操作?提交什么材料?多久可 以获得批文? 答:按照《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二条规定,在药品注册申请时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关联审评审批。也就是说,国家总局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申报,只有使用该药用辅料的药品进行注册申报时,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围进行审评审批,对于境上市或未上市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药用辅料,应按总局发布的“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进行资料填报,并按“公告”中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程序(试行)进行申报。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不再核发批文,而是由总局药审中心给予核准编号。 2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 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尚未规定 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药品监管机构不单 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 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 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 评的药用辅料围,特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 管的药用辅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 的药用辅料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典委员会 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3已注册药品更换药包材(供应商)、增加备选药包材(供应商)如何申报?如何 审评? 答: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中第五条,明确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或生产申请,应按照公告要 求报送资料。已上市的药品变更(更换或增加备选)药包材,按照药品注册管 理办法的要求,应递交药品的补充申请,而补充申请是否适用于发布的关联审 评公告围,待官方解读。具体的变更申报要求,可以参照CDE发布的《已上市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 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 1

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了解原辅包的变更情况,及时评估原辅包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 第三章原辅包登记 第十条原辅包企业可登陆总局“原辅包登记平台”,提交电子登记资料后获得登记号。原辅包企业将光盘版资料邮寄至国家 —2—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doc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五章物料 第六章卫生 第七章验证 第八章文件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 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应由具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 [2012]212号 2012年 08月 0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 8月 1日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 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 (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 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 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有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的质量档案。 (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凡购入的药用辅料, 都必须按照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确保符合药用要求。对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五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 (六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应严格执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 , 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对生产所用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 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 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 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 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对未取得批准文号且历史沿用的药用辅料, 应按照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质量协议组织生产。 (七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应按注册批准的或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对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要求。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 包括检验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不得放行出厂。 (八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配合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若发生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等可能影响药用辅料质量的变更时, 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 及时通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

某药业公司供应商审计管理制度

1.物料的分级及供应商分类 1.1 A级物料: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原料、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Ⅰ类包装材料等直接影响药品内在质量的物料经风险分析后定为A级。 1.2 B级物料:对药品质量有一定影响的辅料如中药材炮制用的盐、酒、醋等,外包装印刷材料如小盒、说明书、纸箱等定为B级。 1.3 C级物料:非印字的不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打包带、胶带等和生产区的消耗品如鞋套、洁净服、帽子、洗手液、消毒液等。 1.4 供应商分两种,一种是生产企业直接供货的,这种情况只需对生产企业进行审计;另一种是由商业单位供货,这种情况除了审计商业单位的经营资质外还需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审计。 2. 评估部门的职责及选择原则 2.1质量部应当对A级、B级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评估,会同生产部、供销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2.2质量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成立以质量管理负责人为组长的审计小组,组员由质量、生产、供销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向物料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审计小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 2.3供应商的选择原则: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稳定,具备合法资质,产品质量稳定,供货能力较强,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3. 不同级别物料供应商需审计的内容和标准 3.1 A级物料供应商审计 3.1.1资质审计 3.1.1.1原料 (1)审计内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GMP证书、GSP证书、原料药生产批件、质量标准、经营授权书、业务员资料;进口物料的进口批件、样品的检验报告书(包括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海关证明文件等。 (2)合格标准:有以上资料,并在有效期内,生产或经营的范围包括拟供货的物料。 3.1.1.2辅料 (1)审计内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的生产批件、质量标准、经营授权书、业务员资料、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2)合格标准:与原料相同。 3.1.1.3 Ⅰ类包装材料 (1)审计内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药包材注册证(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经营授权书、业务员资料。 (2)合格标准:与原料相同。

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试卷

姓名:部门: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3分) 1.为加强药用辅料的管理,我局根据、、 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辅料质量标准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 函[200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药用辅料的执行标准:、、。 3.药品生产企业制订药用辅料企业标准,应将该质量标准草案、标准起草依据 和起草说明,连同一并报送省药检所复核。企业标准应能全面科学的评价和控制辅料的质量符合。 4.、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对辅料供应商审计的管理制度、审计标准和操作程序。 由会同有关部门对辅料供应商进行,以确保符合要求。 5.不直接从生产厂家购入的辅料,应对及分别审计。 6.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的 主要辅料目录。 7.对辅料供应商的审计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有关资质证 明,、、,,,,等方面。对主要辅料供应商审计必须进行,对其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作出评估。 8.应保证药用辅料供应商,以确保药品质量稳定。 9.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用辅料、、、的管 理制度,以保证使用辅料的质量和在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性。 10.药品生产企业购入辅料应要求辅料生产企业提供质量符合要求的证明性文 件。进口辅料同时应提供。 11.药用辅料使用前必须按标准按批次进行。药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与 所使用药用辅料相适应的检验仪器。个别检验项目仪器配备有困难的,可委托药品检验所或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报省局备案。 12.药用辅料应在规定的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13.临近贮存期限应进行复检,复验合格的可重新确定贮存期限,但该贮存期限 不得原贮存期限。

14.进入青霉素类、头孢类、激素类、肿瘤类等药物生产车间的辅料,退库后再用于其他类别药物的生产。 二、问答题(10分) 1.、药用辅料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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