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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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袁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无正本提单放货在国际贸易中逐年增加,对它的研究也日益得到重视。本文对无单放货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入手,分别分析了在四种情况下将导致何种责任,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违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一、引言
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的指示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所以,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把货物给予托运人的依据,也是他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还具有所有权凭证的性质。
海运提单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承运人只有在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时才可以交付货物,但是,由于正本提单往往不止一份,所以只有掌握全套正本提单,才可以有效掌握货物的所有权。
然而,近些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案件逐渐增加。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而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是无单放货,尤其是在某些重要商品的交易中,如石油、矿物等。在实务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下文将分别作以分析。
二、记名提单中无单放货人的法律责任
记名提单有成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根据这种提单,指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1这种提单具有不可转让性,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的交易对象就已经确定,在此基础上,是否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就有着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允许和不允许的结果在于法律把承运人不凭提单交货后的风险赋予谁,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允许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那么承运人就要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反之,法律规定记名提单承运人可以无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货,那么托运人就要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在理论界,关于无单放货的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即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责任竞合说。在实践中,这三种学说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化的过程。在80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提单被认为是一种绝对的物权凭证,因此,凡是无单放货就被认为是侵权。在审判中,只要存在无单放货,承运人一定就承担侵权责任。从1993年到1997年,仍然把提单视为物权凭证,但是并不是绝对的物权凭证了。从1997年以后,把无单放货的性质从侵权变为了责任竞合说,即承运人可以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随后,在2009年3月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所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并进一步指出:“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因此,现在,
1杨威夷.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世界海运,1988,(1)
在我国,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可以是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这在随后的有关判决中都有体现。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无单放货的定性在个案中都是有所区别的,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首先认为无单放货纠纷为违约纠纷,只有当事人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的时候,才认定为侵权纠纷。
1.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般过失下的无单放货,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托运人为收货人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应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不仅证明了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着运输合同,还表明了合同的条款和实体内容,因此,承运人一旦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提单上的义务,将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义务。而当提单上的托运人是收货人时,承运人的“善意无单放货”即为违约行为,承运人要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2)非托运人为收货人时承运人无单放货应依据提单的交付请求权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在我国,提单属于广义上的有价证券,提单的拥有者可以主张该提单所表示的债权。此债权从提单签发时开始,到提单注销时结束,其产生和存在并不以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存在为前提。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未履行法律规定之债的行为,因此应视为违约行为。
2.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发生在恶意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具
体情况包括:(1)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恶意串通,明知收货人不是正本提单的所有人,仍然向其放货,或明知会损害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的利益而故意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2)承运人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而构成疏忽大意从而构成无正本提单放货。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仅是提单的物权性质,而且在于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货物的不当处分的责任。
三、应发货人要求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在不记名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承运人(通常以电传、电报的形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被称为“电放”。很多有名的大货代公司就使用这种方法,并建立了各自相关的内部网络。但是,这种做法一旦发生问题,当真正的收获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时,承运人并不能因此免责,仍然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四、依伪造的提单交付货物
在依伪造的提单交付货物时,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1)如果该伪造行为是已知的或显而易见的,承运人必然要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2)如果提货人出示伪造的提单提货,承运人不知情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其提出声明,承运人错误交货的,是否负责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伪造的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一个具有海商事基本知识的人,凭肉眼即可看出,则承运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凭肉眼
不可以分辨,则承运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海运承担人和船长在交货时,有一个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的真实性的义务。
五、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
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在短线运输和石油运输已经非常普遍。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无单放货在法律上的违约性质,无论谁出具保函,承运人的不交货行为就是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六、小结
通过以上四种情况的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无单放货行为本身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是至关重要的。承运人必须意识到无单放货的风险,对收货人提供的保函进行严格的把关。谨慎选择卸货港船代,使用新型的电子提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2
2雷霆,无正本提单防洪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