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系统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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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系统操作指引

引言

近年,航空科技不断发展,全球各地广泛使用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系统。该等系统主要作为军事用途,但民航应用(例如空中监察、高空摄影及搜索拯救)亦与日俱增。随着适用的科技渐趋成熟和微型化,无人机系统成为价格更低和性能更佳的航空器供使用者选择,还可免除空勤人员伤亡的风险。

香港民航处负责处理在本港空域内操作无人机系统的申请。鉴于市面上各款无人机系统的精密度十分参差,拟在本港空域操作该等系统的人士,应在预定操作日期前,尽早向民航处提交详细资料。规管该等系统的飞行活动,主要是为确保无人机(不论大小和重量)的操作不会危及其他空域使用者, 及地面上的任何人士和财产。

一般而言,无人机系统不得飞越人多居住的地区、不得装载危险物品,以及不得投下物件,危及地面上的任何人士或财产。该等系统飞行时所经的空域须与其他民航交通分隔,操作方式也不得危及任何人士或财产。下文载述操作重量达7千克或以上无人机系统的其他指引:

7千克或以上(不计燃料)无人机系统的一般安全操作准则

1. 操作范围

a) 一般不得在受管制空域、机场交通区域或香港境内的机场5公里范围内操作。

2. 操作高度

a) 一般须在海拔3,000呎以下。

b) 视乎确实地点与管制及通讯方式,操作高度上限或会调低。

3. 操作时间

a) 只限白昼。

4. 无人机数目

a) 同一指定空域范围及同一时间内获准飞行的无人机数目,通常不会多于一架。

5. 天气条件

a) 能见度不得少于5公里。视乎操作的性质和范围,能见度或须多于5公里。

b) 云幕不得低于核准操作高度。

c) 除非制造商另有指明,地面风速不得超过20海里。如民航处对无人机系统受控程度有任何疑问,地面风速上限或会被调低。

d) 无人机操作员必须配备手提风速表,在现场监测地面风速。

e) 当雷暴警告、大雨预警及强烈季候风信号生效时,无人机操作员不得放飞无人机系统。

6. 控制无人机

a) 无人机操作员必须在现场,并确保无人机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维持在其视线范围内。

7. 与航空交通管制中心联络

a) 无人机操作员必须在每次放飞前和结束飞行后通知机场控制塔当值监督。

b) 无人机操作员须向机场控制塔当值监督预先提供联络电话号码,以便监督认为需要终止操作时致电操作员。

8. 维持飞行高度的能力

a) 无人机操作员须说明无人机维持飞行高度的方法,以确保实际飞行高度准确无误。

9. 其他相关事宜

a) 起飞和着陆地点应与公众地方妥为分隔。

b) 无人机不得在任何人士、船只、车辆或构筑物50米范围内飞行,除非该等人士、船只、车辆或构筑物,受无人机操作员监控。起飞及降落时则不受此限制。起飞及降落时,无人机不得在任何人士30米范围内飞行,除非该人士是其中一名操作员或该次操作中必需在场的人士。

10. 频谱及无线电干扰

a) 无人机操作员须获电讯管理局同意使用无线电频率,并须确

保频率不会干扰航空交通操作或航空导航设备。

注:无人机系统如不符合上述操作准则,申请人应尽早与民航处直接商讨,以决定是否有可以接纳的替代措施。

操作无人机系统申请表

如欲申请操作无人机系统,请按这里(开启新视窗)下载申请表。注:

申请表及所有相关资料须在拟议飞行日期前至少28个工作天送达民航处助理处长(机场标准)。视乎拟议操作的复杂程度,民航处或需更多时间处理申请。

申请表及证明文件须以电邮[***********.hk]或传真(2795 8469)方式提交。如以电邮提交,文本档案须为pdf或Word格式,照片档案须为pdf或jpeg格式。如资料不全或不足,申请过程或受阻延。

如对无人机系统操作规则有其他疑问,请致电(2910 6627)民航处机场安全标准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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