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总结以及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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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 经济法的特点是什么?
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3. 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据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
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4.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 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合统一性。
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双重处罚性。
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 试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多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行政责任。
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对违反经济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四章公司法
1. 简述公司的分类。
根据公司股东责任范围,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公司可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2.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什么是公司债券?债券与股票有哪些区别?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主体不同。
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收益稳定性不同。
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
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保本能力不同。
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
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
经济利益关系不同。
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
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
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风险性不同。
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
6,简述公司利润的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
缴纳所得税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弥补亏损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章合同法
1. 简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一般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以及格式条款中约定免责事由无效的。
确立格式条
款的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解释。
2,简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3,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签订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在性质上不可转移、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不作为债务等通常不具有可转移性。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并存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连带对债权人负责,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4. 简述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第八章担保法
1. 简述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一般责任保证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2,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财产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简述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
4. 比较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异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5. 简述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点。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抵押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体的限定性。
其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权标的的不特定性。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标的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人有权处分设定抵押的动产。
在动产浮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6. 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来自曲振涛教材】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在一次产品展销会上,甲获知某公司以优惠价格出售一批甲所在的公司需要的原材料。
甲将该信息告知其弟弟。
甲的弟弟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以单价500元购买该批材料1000件,后又以单价800元将该批原材料卖给甲所在的公司。
股东乙获知此事,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碍于情面,不想追究甲的责任,监事会也保持沉默。
要求:乙还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追究甲的责任呢?
参考答案: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
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上述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总经理甲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
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
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
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
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
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
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
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题目中首次出资100万,符合规定。
(2)先由乙补足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
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 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
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拆至法院。
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
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而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题目中乙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
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
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元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
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长可以自行买入公司股票,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规定。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为4人,4人全部通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丙没有资历提起第2个诉讼主要有两个原因:①丙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未超过180日。
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而在2007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
②丙没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列举的规定,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只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延迟提起诉讼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丙不具有提起第2个诉讼的资格。
五、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生产设备。
乙设备厂得知此情况后,向甲公司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5月15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
”甲公司接到要约后,仔细对比了乙工厂与其他厂家的设备质量和价格,认为乙设备厂的设备性能优良而价格适中,愿意购买,但由于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延误,直到5月17日才向乙设备厂发出承诺。
乙设备厂收到该承诺后未予理睬。
问:(1)若乙设备厂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1)相关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