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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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摘要: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通过适当保护知识成果创造者的利益来激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因此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国内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相当重视,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本文通过一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许;完善建议

我国一般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在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技术创新是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要素; 对亟待经济腾飞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视技术创新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途径。怎样才能快速提升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呢?国内学术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已达成共识,要营造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而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通过适当保护知识成果创造者的利益来激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如今,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一.国内外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概述

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文化的产生有深远的文化背景。15世纪,西方发达国家在工艺学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近代知识产权文化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确立了新文化价值观,17世纪新政治文明的萌生,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发达国家无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为例,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对内方面,一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改革,通过制定法律,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在对外方面,谋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2]美国专利制度强调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相统一,将条文法与判例法融为一体;强调专利与标准

的结合,将专利与贸易挂钩,这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是在1978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里。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WTO成员国的义务主要是通过其国内立法来履行的,要求国内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与WTO规则的要求相一致。[3]如今,我国已基本形成与国际保持一致的法律体系,积极加入各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形成就知识产权展开国际交流合作的新局面。此外,中国在商标、专利和版权等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战略重点。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体制。这些都表明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二.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从事咖啡零售业务。1996年,星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42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核定项目均为咖啡馆、餐馆。1997年,星源公司又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咖啡、咖啡饮料等。此后,星源公司又于1999年12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35类进行了商标注册,于2000年2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42类、第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咖啡、茶座、餐饮等。从2000年3月起,星源公司许可统一星巴克在经营中使用星源公司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其中包括上述6个商标。

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饮料、西餐、零售堂饮酒的企业,1999年10月20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0年3月9日成立。2003年7月1日,上海星巴克经核准设立了上海星巴克分公司。两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使用其企业名称之外,还在经营场所的玻璃门、灯箱、屏风、价目表、收银条、定额发票、

咖啡店名片等处使用各类与星源公司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星巴克特色”、“星巴克咖啡馆”、“星巴克特色咖啡Starbuck Coffee”等文字或图形标识。

2003年12月30日,星源公司与统一星巴克提起诉讼,认为注册于第30类商品类别和第42类服务类别上的“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等6个商标(以下简称“STARBUCKS”等6个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中国商标法保护,根据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亦应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

辨析:刚才我们介绍,原告申请商标,英文商标是1996年,中文商标是1998年,然后在1999年12月和2000年2月获得商标的注册,而被告成立的时候是在2000年3月,也就是说,被告的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点。原告在本案当中,提出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诉求,关于商标侵权原告也主张要求认定原告的商标构成驰名,当时原告是请求认定六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当时被告在答辩的时候,它的辨称原告的“星巴克”商标公众知晓程度极低、使用持续时间很短,且无法确定原告宣传行为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法院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认定,“STARBUCKS”系列商标知名度广,宣传力度强,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认定“STARBUCKS”(42类)和“星巴克”(42类)为驰名商标(其余4个注册商标无认定必要)。

这个案件除了商标侵权,还有不正当竞争,在商标侵权这个领域,原告的主张说,原告商标构成驰名,被告仍将已经驰名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来加以使用,那么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辨称,从授权时间来看,被告取得“星巴克”企业名称权利(1999年10月)早于原告的商标权被核准注册的时间(1999年12月),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辩称事实上有一种误导性,1999年10月被告只是4取得了企业名称的预核准,因为企业名称首先是经过预核准,然后在正式登记,被告所说的1999年10月,只是就星巴克这个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时间,不是正式登记成立的时间,那么法院具体认定,被告企业字号预先核准时间(1999年10月)早于“星巴克”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1999年12月),但是被告公司正式成立时间(2000年3月)晚于此,而企业对其申请注册的名称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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