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工程中心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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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

技术局

穗科函字〔2009〕24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中心)在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并参照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符合广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市级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市行业中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解决工程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推进产业化;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六条市级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强化创新、集成与消化吸收,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项目,并积极参与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引导和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

(五)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组建申请与立项程序

第七条申请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区域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广州。

(二)企业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已建立研发机构或区级工程中心,并已取得研发科技成果,有相应的运作和管理机制,运行正常。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市重点工程中心依托的企业年产值规模在5亿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

2.5%,或不少于20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以上要求;

2.市一般工程中心依托的企业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以上要求;

3.属市重点扶持产业的领先企业,传统产业中具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年产值规模可下调20%;

(四)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不少于3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传统产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下调为8%。

(五)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六)市级工程中心组建目标和技术发展定位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八条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与立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区、县级市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委、市经贸委组织现场考察,拟定待论证市级工程中心名单。

(二)待论证的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对《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三)通过专家论证的,与市科技局签定《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体系。

(四)通过立项的市级工程中心,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联合发文批复组建。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市级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条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科技经费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鼓励所在区、县级市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中心所需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经费要专款专用,列专帐管理,按签定的科技计划任务书预算开支。

第十二条市级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符合自身运作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市级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与签订的任务书目标发生重大变化时,须书面报告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重新评估后,调整组建计划或中止、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市级工程中心组建期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按《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签定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授予“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铭牌。

第十五条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组建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组建任务的,撤销其市级工程中心资格。一个月内摘除市级工程中心铭牌,由依托单位退还市财政划拨的工程中心资助经费。

第五章中心的义务和考核

第十六条市级工程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和报告的义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每两年一次组织对市级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市级工程中心的合并、更名、撤销须经立项部门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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