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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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中国立法史上一部伟大的杰作,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历程中“收编”政府权力、真正还权于民的里程碑。为了帮助广大读者认识、理解这部法律的内涵与意义,本报记者采访了参与此法讨论与修改的省政府法制办张武扬主任等众多政府官员,以及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等多名专家,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这部与广大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进行多方面的解读。

行政许可法——“革命”篇

行政许可,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理解的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政府来说无异于一场“革命”。这部法律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控制,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科学性与坚定性。

第一:县政府无权设“门槛”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的一大法宝,上自国务院、下至乡政府都可以根据自身利益,设置审批“门槛”。在我省某乡连老百姓杀年猪都要报批。《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具备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三级国家机关: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国务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期、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省只有合肥与淮南两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即使这些机关也不能随意设定行政许可,而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比如第三层次的国家机关设定行政许可便有诸多限制。

第二:审批范围大大缩小

此前行政审批项目多如牛毛,《行政许可法》则将审批事项主要限制在六个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质的事项等。

第三:政府不能“出尔反尔”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因为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等原因。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合理的、适当的补偿。

第四:“暗箱操作”难了

“暗箱操作”问题,也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大弊病。批准条件是什么?多长时间有结果?由于规定不明确,为“暗箱操作”留下了生存空间。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开出了信息公示、决策公开、依法听证等一系列“良方”。

第五:百姓有了参与权

以前,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言堂”,老百姓无法参与;而《行政许可法》给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与权。比如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禁止借机生财

如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冤枉钱”。《行政许可法》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行政许可法》值得圈点的地方很多,总之,它通过“收编”政府权力,使百姓的权利得到空前释放。

行政许可法——反腐篇

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为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腐败埋下了祸根。比如,如果谁能弄到一个行政审批批文,转手倒卖出去,就能挣个“百万富翁”。权力与金钱在这里十分巧妙地达成了默契。而《行政许可法》通过精密的程序设计与制度设计,来严格规范行政许可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高效施政。

第一,“收编”权力。以前行政机关不论层级高低都热衷于设定审批,连乡镇一级政府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大搞各种行政审批。这成为部门腐败的最大根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定化”就是对这种现象的概括。《行政许可法》则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不许地方政府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以此防止各部门自我授权,从而谋取小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

第二,“归还”权力。《行政许可法》大大缩小了行政审批的范围,今后除了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许可,其余不该政府管的,将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腐败就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权力越大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多,“还权于民”、“让权于社会”的法律精神,将有效防止公权力的腐败。

第三、不收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依法收费,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这些规定切断了行政审批与经济利益之间藕断丝连的联系。

第四,程序制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要坚持以下原则:告知原则、时效原则、简便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如在设定许可之前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民意。听证制度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第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孳生集团腐败的毒瘤。《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就是该法从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来规范行政许可权。

第六、监督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同时规定,被许可人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通过双向监督有望达到良好的防腐与反腐效果。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行政许可法》通过一系列的严密程序与控权机制,给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腐败行为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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