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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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任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罚款 金额在三千元以下,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 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罚款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本案中,该医疗机构使用了一名非卫生 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故最终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 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 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任用两名以上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属于其情 形之一,
一、深入调查,固定证据 为了查明袁××是否是非医师行医,2014年5月16日,区 卫生执法大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袁××提供的安徽省B市 卫生局签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的照片,请B市卫生局协查证件的真伪。5月23日,安徽 省B市卫生局反馈信息,以上两证均为假证。为慎重起见, 2014年9月11日,龙马潭区卫生局公函安徽省B市卫生局, 请协助调查袁××出示的安徽省B市卫生局签发的•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真伪,11月10日, 安徽省B市卫生局以公函形式确认为假证。同时通过在区 卫生局办证窗口查询,袁××亦未在我区进行医师注册, 故袁××非医师行医事实成立。
浅析一起涉嫌非法行医 犯罪案件的移送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6日—12月2日,袁××在泸州市龙马 潭区某菜市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5月16日,区 卫生监督员首次检查时,袁××现场未提供身份 证,但出示了安徽省B市卫生局签发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以上两证 姓名均为袁×丽,后经B市卫生局反馈信息证实 以上两证为假证,卫生监督员予以现场取缔,对 相关证据进行了取证。
7月11日,区卫生局再次检查该菜市场发现袁×× 仍在非法行医,卫生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时,遭到 “患者”和不明真相群众围攻,卫生执法人员通 知袁××到卫生执法大队并给予了当场行政处罚。 8月29日,袁××因为他人治疗造成病情加重被 人举报,卫生执法大队受理了该举报并开展了调 查。袁××与被举报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并退还医药费。区卫生局对袁××非医师行医进 行了立案查处,同时对袁××非医师行医摊点再 次予以取缔。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 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关于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工作这一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在处罚上对医 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人数未作具体规定。
【处罚依据和结果】 经查实,蒋××未取得××诊所处方权,该诊所 使用一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擅自独立开具处方 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行 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 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处罚无异 议并完全履行。
(二)违法事实认定 袁××非医师行医。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 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5号)。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 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 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 十七条这两款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第八 条第一款更侧重于处方权的获得,第四十 七条则更侧重于监督管理,更明确的指出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具处方。为此, 建议在办理这类案件中,采用•处方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更恰 当些。
2、本案中医师蒋××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蒋××的违法行 为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 警告的行政处罚。而在本案中,办案人员只对该 医疗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未对人员蒋××进行 行政处罚,案件不完整。 3、在本案中,虽然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人民币 1500元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但在合议记录中未 能反映出对该医疗机构的处罚是如何自由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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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极大地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袁××非医师法行医,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不 思悔改,仍继续非法行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8]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非法行医被卫 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袁 ××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卫生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12月2日,区公安、卫生、工 商、食药监联合执法,由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 袁××采取强制措施,极大震慑了非法行医者。
一、违法事实认定 袁××,女,汉族,45岁,安徽阜阳市某某区人。 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先后多 次被卫生监督员发现和群众举报非法行医。 (一)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3份; 2、袁××、举报人及患者•询问笔录‣共7份; 3、•调取证据清单‣4份所列证据; 4、袁××现场行医照片12张; 5、安徽省B市卫生局公函1份。
执行情况 两次行政处罚已完全履行;12月2日,公安、 卫生、工商、食药监联合执法,取缔了该 非法行医摊点,公安机关对袁××采取了 强制措施,并收缴了非法行医用药品、器 械等,现公安机关已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分析与思考】 集贸市场无证行医摊点屡禁不止,屡打不 绝,一直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难题。 通过本案的成功移送,为今后该类案件的 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许多地方值得 思考和总结。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金牛××诊所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 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简介】 金牛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2014年×月×日对×× 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墙面上 公示有工作人员蒋××,蒋××现场不能出示 •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查见由蒋××开具的处 方一份,但蒋××的•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 地点为××县××乡××村卫生室,其执业地点 未变更至该诊所。由此可见,该诊所使用一名未 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擅自独立为患者郎×开具了处 方。
【收集的证据】 1.•现场笔录‣; 2.•询问笔录‣; 3.•调取证据清单‣; 4.•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由蒋××开具的患者郎×的××诊所•处方笺‣原件; 8. 蒋×ו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9.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委托公证书。
【案件评析】 1、近年来,我区某些个体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 漏洞,为了极力满足自身业务开展的需要,导致 违规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为患 者开具处方的情况。•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 应的处方权”。显然,医师要开具处方,其前提 是必须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才能取得相应的处 方权,否则,违法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 医疗机构如果使用这类没有开具处方资格的医师 开具处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此类案件仅靠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困难重重 一方面集贸市场无证行医摊点成本低廉,流动性 大,无固定场所,仅有少量药品和医疗器械;其 次一些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了少花钱,相信虚 假宣传,在无证行医摊点看病治疗,使得非法行 医者有了市场,就本案而言,袁××非法行医的 行为不是简单个人行为,很有可能是一个非法行 医团伙,且分工明确,由袁××出面治病,其余 假扮患者或患者家属,向群众进行虚假宣传,为 其打造出一个能解除病人痛苦,为群众做好事的 好医生形象,让不明真相群众上当受骗,大肆骗 取患者钱财;
5月23日上午,卫生、工商联合执法对该菜市场 袁××非法行医再次予以取缔,当场收缴了现场 药品、器械等,通知袁××到工商所接受调查。 调查期间有几位自称患者或患者家属的人员煽动 不明真相的群众近百人聚集在工商所门口,要求 执法人员退还收缴的药品器械,要求袁××继续 治病。为了控制局面,执法人员拨打了110,派出 所迅速出警疏散聚集人群,工商执法人员将部分 情绪激动的人员带到卫生执法大队。自称患者家 属和患者的人员经由卫生监督员耐心解释和法律 法规宣传后离开。23日下午,袁×丽第一次出示 了身份证,身份证上姓名实为袁×芳。
11月11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发现袁××仍在 非法行医,同公安部门进行了联系衔接, 在收到安徽省B市卫生局确认袁××持假证 的正式公函后,公安机关于11月23日正式 受理了此案,12月2日,公安、卫生、食药 监、工商联合执法,取缔了该非法行医摊 点,公安机关对袁某芳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情分析】 就本案而言,该非法行医案件经多次取缔、 行政处罚历时半年多,卫生行政部门在给 予其两次行政处罚后,对仍继续非法行医 的袁××,最终以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成功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就我区卫生执法 大队来讲是首次。
【思考与建议】 1、本案是一起个体诊所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方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 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在对医疗机构 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处罚 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的都有,而且都是可行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5号)第二条第(四)项:非 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 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处理结果 (一)2014年7月11日,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 予以取缔,给予袁××当场行政处罚。 (二)2014年8月29日,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 予以取缔,一般程序给予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2014年11月23日,区卫生局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二条 第(四)项规定,按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移送公安 机关。
另外,流动摊点非法行医仅靠卫生部门第一时间 无法确认违法主体,非法行医者一般不会出示有 效身份证件,故现场无法进一步制作文书,检查 时多以收缴药品、器械和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然后通知其到单位作进一步处理,一般非法行医 者都不会配合处理,无法对此类非法行医形成有 效打击,更无震慑力,所以此类非法行医的处理 成为基层卫生执法一大难点。今后,就如何加强 与公安、新闻媒体的配合,构建打击非法行医的 长效机制,做到打得准、打得狠、打得死,是我 们应加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