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酒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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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酒席管理制度

一、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就餐10桌以上或人数在100人以上自办宴席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天向村食品药品信息员报告,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备案。

二、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必须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登记,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当年《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三、由村委会或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对酒席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采购熟食过程中,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持期限、保存条件等,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要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注意操作规范,防止污染。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家宴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五、对家宴举办过程中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家宴举办

者、主厨、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应立即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报告,确保及时应对,果断处置。

六、对困工作失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引发相关传染病的,或发生此类事件后,出现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农村家宴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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