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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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9/6/2011 AM 10:11:41 文章来源:秦州区房管局 作者:佚名
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缓解城区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物价、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㈠具有秦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㈡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
㈢人均现住房屋面积不足16平方米。
具有秦州区非农业户口,在乡镇未划拨宅基地的农业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公益事业建设涉及的被拆迁户,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后,确属无房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㈠申请人持家庭户口薄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无职业者)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社区在收到购房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将申购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社区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人填写的《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中加注审查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㈢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天水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㈣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核发《天水
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购房卡》应注明优惠面
积。
社区、街道办事处及区经济
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范围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初审及第一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审及第二榜公示,其它程序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预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办理购房登记手续或已办理登记30日内未交纳房款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作废,取消本次购房资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在核准面积之内的,由开发单位提供该套住房按核准价销售的决算清单;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出核准面积的,由开发单位提供该套住房的销售决算清单,在决算清单中注明超出部分的面积及销售价格。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记载。
第九条 申请人在付清房款后可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后取得有限制全部产权。申请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有限制产权后满5年,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买受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
第十条 在项目报市级审批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月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报表:
㈠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及其附图;
㈡土地使用证;
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㈣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㈤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㈥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职工清房档案;
㈦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
㈡立项批复和年度基建计划;
㈢土地使用证;
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㈤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㈥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批文;
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料;
㈧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在秦州
区范围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集资
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统一由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因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物业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小区要规范管理与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买受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水市秦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