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小说看古代民间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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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小说看古代民间的法律意识

李峻峰

【学科分类】法制史

【关键词】明小说古代民间法律意识封建伦理

【作者简介】社科院法学系2009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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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法律文化最深层的因素。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法律制度方面的著述可谓是汗牛充栋,不胜枚举,但对法律意识的研究却鲜有问津。笔者以明小说为研究点,利用这些被学者所忽视的另类资料,来分析和解释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侧面,并试图彰显其中的独特意蕴。

通说认为,古代中国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淡薄的。但笔者通过对明小说里相关案件的梳理,发现不能这么简单地认定。如《初刻拍案惊奇》里讲了这么件事,一罗姓的富家女(名惜惜)和一张姓的宦族男(名幼谦)在罗家私通时被惜惜父母发现后,“仁卿(惜惜父亲)幸起杆棒,正待要打。妈妈将灯上前一照,仁卿却认得是张忠父的儿子幼谦。且歇了手,骂道:‘贼禽兽!你是我通家子侄,怎干出这等没道理的勾当来,玷辱我家!’幼谦只得跪下道:‘伯伯恕小侄之罪,听小侄告诉……’仁卿道:‘前日此话固有,你几时又曾登第了来,却怪我家另许人?你如此无行的禽兽,料也无功名之分。你罪非轻,自有官法,我也不私下打你。’一把扭住……押了幼谦一路到县里来。县宰升堂,收了状词。”[1]。这个案例非常有意思的一个地方是,按中国古代传统观念,这种奸情事是羞于报官张扬的,且罗仁卿又是当场捉获张幼谦,但他非但没打(注意这个场景是发生在自家宅中),反而以“你罪非轻,自有官法,我也不私下打你”为由将张幼谦扭送进官,足见在当时人的心目中,官法的威严盖过了私刑的泄愤,这是无法用法律意识淡薄可以解释的。在明小说里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如《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五《徐茶酒乘闹劫新人郑蕊珠鸣冤完旧案》里的:“一行人到了井边,郑老儿先去望一望,井底下黑洞洞,不见有甚声响,疑心女儿此时毕竟死了,扯着徐达狠打了几下,道:‘你害我女儿死了,怕不偿命!’众人劝住道:‘且捞了起来,不要厮乱,自有官法处他。’”;《醒世恒言》第三十四卷《一文钱小隙造奇冤》里的:“田牛儿痛哭了一回,心中忿怒,跳起身道:‘我把朱常这狗王八,照依母亲打死罢了。’赵完拦住道:‘不可不可。如今自有官法治了,你打他做甚?’教众人扯过一边。”。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人的法律意识并非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淡薄。事实上在涉及婚姻家庭等伦理关系方面的纠纷时,古人更倾向于通过主动报官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如

《初刻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请求解除婚约关系的诉讼;《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小道人一着饶天下女棋童两局注终身》请求确认婚姻关系的诉讼,《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三《赵六老舐犊丧残生张知县诛枭成铁案》父告子不孝的诉讼等等,这都反映出当时人们在这方面比较积极的法律意识。接下来的问题是,人们这样的法律意识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忠明先生从古代诉讼角度认为,明清社会已经出现了“诉讼爆炸”的景象,普遍存在的“好讼”风气,据此认为“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已经比较成熟,也相当强固。”[2],对此本人持比较怀疑的态度,因为这样的说法无法解释明小说里还有大量人们对于官法的负面评价,如《二刻拍案惊奇》里的“官法如炉不自由,这回惹着怎干休?”[3];《金瓶梅》里的“常言‘人心似铁,官法如炉’,从容他一夜不打紧,就翻异口词……”[4];在《西游记》里借八戒之口更有“依着官法打杀,依着佛法饿杀”[5]的记叙,这无不是当时人们畏法如水火的心理写照。可见对于法律,人们又普遍存在一种敬畏、逃避的消极心理,而这样的心理是谈不上成熟与否的。

那么中国古代民间的法律意识既非淡薄,亦非成熟,时而积极,时而消极,笔者认为,这么看似矛盾的法律心理有其深刻的根源,这种根源来自封建伦理[6]的价值观念。自汉开辟引礼入法的通道以来,重人伦、重血缘的儒家学说支配着人们的心理及思维方式,并提供了一套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因此,在与这种伦理价值一致的范围内,法会最大限度地维护封建伦理秩序,法本身也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循。这就是为什么在涉及婚姻家庭一类的法律纠纷时,人们会显示出积极的法律意识。不仅如此,儒家的这套伦理学说还支配着国法,为国法的正当性提供依据和理由。就像古代衙门通常有一块“天理国法人情”的匾牌,这就昭示人们,“天理”(伦理)的位阶是高于“国法”的。诚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先生所言:“天理不仅支配了广泛的社会活动,作为国家设范立制的立法活动,同样也要遵循天理行事”[7]。事实也正是如此,《初刻拍案惊奇》记载了这么件事,一个叫谢小娥的女子为报父仇杀死真凶报官后,太守“对小娥道‘盗情已真,不必说了。只是你不待报官,擅行杀戮,也该一死。’小娥道:‘大仇已报,立死无恨。’太守道:‘法上虽是如此,但你孝行可靠,志节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待我申请朝廷,讨个明降,免你死罪’。……太守就将备细情节奏上。内云:‘谢小娥立志报仇,梦寐感通,历年乃得。明系父仇,又属真盗。不惟擅杀之条,原情可免;又且矢志之事,核行可旌!’明旨批下:‘谢小娥节行异人,准奏免死,有司旌表其庐。’”

[8]。可见,只要符合伦理价值,就算触犯国法,如谢小娥虽然触犯了擅杀之罪,但因是为父报仇尽孝,也会得到最高统治者的开释和表彰。正是把“天理”作为第一位,古人才将那些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伤天害理”、“天理不容”,而当这种伦理关系遭到破坏时,人们往往会表现出较高的法律参与精神。

但在远离人伦、血缘这些伦理价值的范围之外,法就成为惩戒、敲诈、压迫人的工具,这在财产方面表现最为明显,如《二刻拍案惊奇》讲了这样件事:一太守看上了某寺庙珍藏的《金刚经》,就随便给寺庙的主持栽赃了一个罪名将其关入大牢,原文如下:“住持不曾分说得一句话,竟自黑碌碌地吃监了。太守监罢了住持,唤原差到案前来,低问道:‘这和尚可有人同

来么?’原差道:‘有一个徒弟、一个道人。’太守道:‘那徒弟可是了事的?’原差道:‘也晓得事体的。’太守道:‘你悄地对那徒弟说:可速回寺中去取那本《金刚经》来,救你师父,便得无事;若稍迟几日,就讨绝单了。’”[9]。没了伦理的支撑,官府又掌握着这种生杀予夺的权力[10],做起事来才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人们往往也只能忍气吞声,所谓“破家县令”的说法便自明代流传开来[11],尤其是富贵人家,对官府这种“合法伤害权”无不充满恐惧,如《水浒传》里宋江说过这样一句:“兄弟,你不省的;他是富贵良民,惧怕官府,如何造次肯与我们相见?”[12],《初刻拍案惊奇》也提到“那富的人,怕的是见官,况是人命?”[13]。另一方面这种缺乏伦理支撑的法律也会因缺少正当性而受到挑战和置疑。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小说《水浒传》梁山泊里那些偷盗、抢劫、杀人放火这类严重违犯国法的人却被当做英雄好汉而在中国百姓心目中得到正面的歌颂和赞赏。在水浒的世界里,当时的法律制度和依存于这种法律制度的统治者,是以高俅、高衙内父子为代表的形象而存在的。这样的法律,尽管具有法律的形式,但却因缺乏正当性,而不具有法律的权威,以致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相反,倒是梁山好汉们的作为因为符合忠、义这样的儒家学说教义,正所谓礼失而求诸野,为自己对抗大宋律法披上了“替天行道”的正当性外衣。自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对所谓的“国法”是持厌恶、嘲讽、亵渎这类消极的法律意识。

结语

综上述,本人认为,明小说所反映出的古代民间法律意识,取决于法律与“天理”(主要体现在人伦和血缘方面的伦理)的契合程度,人们信仰并遵从符合“天理”的国法,而畏惧、排斥那些与之不符的国法,表现出鲜明而强烈的封建伦理特点。正是这种在封建社会里占据了主流和正统地位的儒家学说,把皇帝视为“天命神授”的代表,让皇帝也拥有了对“天理”解释的话语权,这样一来,皇帝的地位便等同于“天理”,而被置于国法之上[14],即便是在江山易主朝代更替的情况下,人们也只是把新皇帝视为天命所归的新对象,而无法跳出君君臣臣的伦理范畴。那么在这样的法律意识支配下,古人是无法孕育出西方那样“国王在法律之下”的近代法律思想,继而自明开始,中国与西方世界的分野便渐行渐远,无法走出这漫长而黑暗的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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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九《通闺闼坚心灯火闹囹圄捷报旗铃》。

[2].徐忠明:《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3].【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八《程朝奉单遇无头妇王通判双雪不明冤》。

[4].【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第九十二回《陈敬济被陷严州府吴月娘大闹授官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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