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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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前言]:

近年来,随着药品市场的完全开放,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竞争日趋激烈,而医药购销领域长期存在的不正之风,导致在药品(包括设备、器械、材料等)采购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

2006年,我院紧紧围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从群众反响强烈的医药购销领域入手,通过缜密侦查,一举突破三起商业贿赂案件:安吉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荣根受贿案,安吉县第一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许建忠受贿案,安吉县中医院药剂科主任董达峰受贿案。目前,王荣根等三人均被定罪量刑,其中,王荣根因受贿2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特点分析]:

从查处的三起案件看,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一、受贿者职位高、受贿金额大。涉案人员均系我县知名医院的高层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对于药品设备能否中标入围医院有决定权,是目前销售商的主攻对象。

二、受贿多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随着药品市场完全开放,由于行业的利润空间比较大,制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销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纷纷采用回扣和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发案的重灾区。

三、受贿方式多样化,药品回扣成为“潜规则”。药品供应商在公开支付医院“明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30%。)的过程后,私下还给医院里能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一定的“暗扣”,如“处方费”、“旅游费”、“开单提成费”等等,名目繁多,且大都是“一对一”的运作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

四、社会危害性大,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药代表以回扣等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高回报”药品和高值耗器材,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的医疗成本和经济负担。

[原因分析]:

一、医疗机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是导致医疗行业犯罪的根本原因。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营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三方面: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按比例加价收费;政府补贴。由于当前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补贴大概仅占医疗机构每年支出的7%左右,另外大约93%要靠医院自主创收,即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加成收入,“以药养医”、人为地拔高“以硬件设施养医”,就成了目前医院普遍的经营模式。而且在现有的医药不分家、处方外放难的情况下,医院药房绝对地占有了药品消费市场的垄断地位。恰是此种模式已成为医药器械回扣的诱因之一,为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药品及医疗器械回扣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营销市场体制不健全,是导致医疗行业犯罪的客观原因。近年来,大量同类型药厂、医疗器械厂重复建设,相同疗效的药品、器械耗材品种众多,而相应的药品、器械、耗材的市场竞争体制却不健全,市场营销秩序混乱。各个生产厂家、医药品牌为了打开销路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在药品虚高定价产生的高额利润的资金保障下,各“医疗代表”纷纷深入各个医疗机构进行推销。从目前来看,经销商把自己利益与采购方决策者、运作者的个人利益相结合,将商品以较高价格推出,从中给予采购决策者和运作者贿赂是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的行规。

三、药品定价机制不完善,药价虚高,为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目前政府物价部门只对进入医保目录15%—20%的药品实行定价调控,其余药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自主定价,且一些制药企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外地同类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排斥,不按国家有关定价标准和规定如实进行药品定价,导致药品定价虚高。因此,药品生产厂家就给予了药品经销商丰厚的利润空间,有了这些剩余价值,药品经销商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也正是这一利润空间为医疗系统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

四、医院采购方式的不合理,为医药行贿受贿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国家目前允许医院加收15%的药品批量差价,对医院来说,购进的药品越贵,医院的药品收入就越高。而且在业务交往中,销售人员手中往往备有大量“回扣”,小到临床医生开出一支抗生素注射剂回扣在10%-20%,而且额外能得到2元“业务费”,大到大中型医疗器械的采购,“回扣”或“好处费”可达25%,最高甚至高达50%。“糖衣炮弹”如此甜蜜,致使医疗机构一些意志薄弱的医务人员难以保证不被击中。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为医疗机构贿赂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偏重内部的业务建设,忽略了对有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却没能认真履行职能,形同虚设,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给那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商们推销产品进行“勾兑”或行贿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由于药品行使监管职权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的监管往往是“面”上的,没有深入的管理监督,部门之间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使医疗机构的一些不良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约束和矫正。

六、医务人员待遇偏低,且法律意识淡漠,是诱发医疗机构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社会地位高,风险性高,工作强度大,而与其他行业相比,工资待遇却不高,付出与收获往往不成正比,加之受社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种寻求补偿的心理欲望渐渐地强烈起来,而医药代表自动送上门的回扣恰恰成了医务人员平衡心理的捷径。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有些人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

器械、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捞点外快不是犯罪,最多是违规行为,促成和导致在医疗领域受贿之风盛行。

七、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一般对普通医生的收回扣行为,大多数只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处罚,警告、罚款等居多,最重的处罚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加之手段隐蔽,查处打击难度大,即使查处,一般量刑偏轻,起不到震慑作用。这种风险小,成本低,回报高,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解决问题的途径]:

针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现行医疗卫生、医疗体制,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滋生土壤。国家发改委已经下发《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提出要“加大政府卫生投入,解决医疗机构的收入补偿问题”,借此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全国政协委员蔡玲在今年的提案中也指出,要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机制,弱化药品收入的补偿作用,增加财政投入。在医疗服务价格没有达到社会平均成本以前,要努力保证财政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平均增长幅度。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则要逐步向专项经费倾斜,以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与质量。另外,笔者认为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从结构上调整医疗机构经费来源的比例也是防治医疗贿赂的有效手段。即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诊疗、护理、手术等技术性劳务价格,提高医疗收入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以体现医生“医”的技术含量;逐步降低药品、医疗器材(材料)价格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降低其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保证医药费用负担与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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