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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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皖教秘[2012]480号),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申请对象

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注册在籍的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BA、MPM等培养类型学生,在入学满一年后均可申报。

三、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讲文明,有礼貌,爱集体,学风正;

(四)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和补考记录,通过国家CET-6;

(五)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含通报批评)的;

(二)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

博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荣誉奖励表现占10%;B科学研究占7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荣誉奖励加权

分不大于10分,科学研究累计加分不大于70分,学习成绩加权分不大于10分,社会活动加权分不大于10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B≤70)+C×10%+D×10%

硕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荣誉奖励方面占10%;B科学研究占40%;C学习成绩占35%;D社会活动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荣誉奖励加权分总分不大于10分,科学研究累计加分不大于40分,学习成绩加权分总分不大于35分,社会活动加权分总分不大于15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B≤40)+C×35%+D×15%

六、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实施。

七、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于每年9月份进行。

(一)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在每年9月初下达各培养单位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和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由培养单位按分配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评推荐。

(二)个人申请。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单位初评。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的初步推荐名单后,应在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连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9月15日前上报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在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上报材料基础上进行择优评选确定评审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评审工作报告,连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9月30日前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五)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附则

(一)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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