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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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__ 售后回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 月____ 日
岀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岀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岀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岀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岀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岀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岀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
日期以岀租人实际发岀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岀租人支付租金(若《租
赁交易明细表》与岀租人实际发岀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岀租人或岀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
提岀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岀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
整租金。岀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
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岀租人发岀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岀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 %向岀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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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第5 条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1.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2.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 条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 条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 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 条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 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 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 条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 条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 条禁止行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④对租赁物予以岀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岀租人所有权
的处置;
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
外;
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 条灭失毁损
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 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岀租人。
①若岀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②若岀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 个租金到期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