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子离婚_再嫁与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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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第27卷 第3期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 cience )M ay ,2000
V ol.27.N o.3
宋代女子离婚、再嫁与社会地位
杜桂荣
(湖北大学人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 要]宋代社会作为传统宗法社会的成熟期,女性的社会地位问题广受学人关注,论者多从宋代女子离
婚、再嫁及贞节观问题切入,认为社会地位的高低与贞节观的宽紧、再嫁的数量成正比。本文认为这是一种表浅的看法,宋代社会女子再嫁往往与其私有权缺失相关,无论是贞还是淫,都体现了父权意识形态的要求,从女子再嫁的具体原因分析她们的处境无疑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关键词]宋代女子;离婚;再嫁;贞节观;私有权;社会地位
[中图分类号]K 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00)03-0084-04
On the Divorce ,R em arriage and Social Status of F em ales in the Song Dynasty
DU G ui -rong
(Sch ool of Humanities ,Hubei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62,China )
Abstract :T he S ong Dynasty marks the maturity of the patriarchal s ociety.T herefore ,the s ocial status of females of the time has received wide attention from sch olars ,wh o h old that the status of the females in the S ong Dynasty is in direct propor 2tion to their view of chastity and number of remarriage.But this is super ficial.In this paper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remar 2riage of the S ong females tended to result from their lack of private ownership.Whether they were chaste or n ot ,their remar 2riage was a reflection of the patriarchal ideology.T o study their situation by looking into the exact reas ons for their remarriage will n o d oubt be m ore faith ful to history.
K ey w ords :the S ong females ;div orce ;remarriage ;view of chastity ;private ownership ;s ocial status
[收稿日期]1999-10-22
[作者简介]杜桂荣(1969—
)女,湖北宜昌人,湖北大学人文学院1997级研究生。 研究古代的妇女生活,婚姻问题是极为重要的
一个方面,因为古代女子的生活空间主要局限于家庭。而研究婚姻问题最受人注意的又是离婚、再嫁与守节问题。两宋是理学产生并确立的时代,程伊川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惊人之语引来了无数抨击的同时也使得学者们普遍比较关心宋代女子的离婚与再嫁问题。
一
说到古人的离婚,首先让人想到的便是“七出”。《礼记》上记载的妇人“七出”是:“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后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自然,七出之条无一不是以夫族的利益为出发点的,是夫单方面出妻的特权。它曾被认为是“夫族的护身符”,大为今人
诟病。
但其实,另一方面,古人出妻的理由非常广泛,往往有超出七出者。像汉代的鲍永妻,仅仅因为在婆婆面前叱狗就被出了。《夷坚志》中记载盐城周氏女因为不会缝制衣裳被出[1](P1987)。欧阳修的父亲也曾休妻,弄得一些欲为尊者讳的文人忙得不亦乐乎地为之“辨诬”,然而,李心传经过一番考证,认为欧阳先生的确有“出妇之玷”,没办法,只得说:
“况观之前妇实有过,亦未可知。”[2](P5)
好一个“亦未可知”,轻而易举地就将罪名加诸于被出女子的头上。但这也足以说明在宋代“出妇”是不一定需要理由的,更未必犯下了“七出”之条,否则,还需要说什么“亦未可知”呢。在这种情况下,七出的提法,我们与其看作是男子出妻的借口,不如将之视为出妻的限制。《宋刑统》中就有“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
者,杖一百,追究还合”[3](P223)。这是划定离婚的范围,擅自出妻也是有罪的。当然,这一法令在男性中心的封建社会是否认真执行是要大打折扣的,史籍中不乏无故出妻者,而因此获罪者却闻所未闻。
宋人离婚的另一种方式是“和离”,据《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但是这一规定在男女社会地位悬殊的宋代并不能体现什么公平。
另外,宋代法律允许女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即“夫外出三年不归”、“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或“夫离乡编管者”,这几种情况,除第三种是政治因素外,其他二者其实是丈夫对妻子事实上单方面的抛弃。而如果女子擅离其夫是要判徒刑二年的,因而改嫁者,罪加二等[4](P224)。妻子单方面提出离异也是有罪的。“阿张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适人之道,一与之蘸,终身不改,况历年如此之久者乎!纵使其夫有恶疾如蔡人,阿张亦当如宋女曰:‘夫之不幸,乃妾之不幸,奈何去!’今朱四目能视,耳能听,口能言,足能行,初未曾有蔡人之疾也,阿张乃无故而谓之痴愚,欲相背弃,已失夫妇之义……,杖六十,听离。”[4](P379)有意思的是还有妻以夫疾而仳离则判妻家资助其夫钱物,使之别娶的案例[5](P345)。而女子恶疾是堂而皇之地列入“七出”之条的。法律保护男子特权可谓周全矣。
除和离跟七出外,另一种离婚的方式是“义绝”,义绝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奸罪及妻谋害夫的情况,这是由于破坏伦常,所以构成离婚的条件。法律上对义绝强制执行,有义绝的事实而不离婚也有罪。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社会的离婚率是很低的,由于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古人很重视家庭关系的和睦,但是这种和睦是以夫刚妻柔的形式出现,以妻的从属性为代价的。
二
近来讨论宋代妇女再嫁的专著与论文中,大致有以下几点意见[6]。
(1)与前人主张宋代是贞节观确立的时代相反,多数学者认为宋代妇女的贞节观尚未普及,再嫁与改嫁相当普遍。
(2)寡妇再嫁的原因,包括唐代遗风、战乱、金人风俗的影响、妇女在经济上能够独立以及有财产的寡妇受人欢迎等。
(3)再嫁与改嫁的普遍,说明宋人的贞节观比较宽泛,而贞节观的宽泛说明“妇女的人身自由进一步解放,标志着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再嫁与改嫁普遍,考诸史料应是不争的事实。但再嫁与守节女子所占的比例是无法统计的,也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而关于再嫁的原因,说是唐代遗风、战乱、金人风俗影响尚可商榷,若归因于妇女经济上的独立恐怕十分牵强,也与史实相悖。
宋代女子的财产权是十分有限的,较前代有所下降,能继承户绝财产或拥有丰厚嫁资的女子是极少数,寡妇或离异女子亦是女子的少数人群,这两个极少数未必重合。其实总体上看来,我国传统社会财产继承法并无太大变化。若依某些论者所言,将女子再嫁的原因归于她们在经济上的独立,又如何解释所谓“宋代寡妇再嫁普遍,明清则烈女贞妇越来越多,牌坊越来越大呢”?其实,从理论上来看,如果男女两性人数比例不是严重失调,则普遍地单方面要求某一性别的贞节是不可能的。即使两性的社会地位有霄壤之别,“内多怨女”必然伴随着“外多旷夫”,而在包括宋代在内的传统父系社会,溺杀女婴现象比较严重,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女性人口数量超过了男性。那么,女子守节意味着相当部分的男子必须禁欲,这一矛盾不可能通过纲常名教的口号轻易化解。从这一点来看,寡妇再嫁现象普遍是必然的。即使是礼教最为酷烈的明清,贞女烈妇的事迹不少是因为反抗父母族人欲再嫁之而流传下来的,可以想见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成功而再嫁的不知凡几。
我们倒可以从这些女子有无选择嫁或不嫁的权利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些女子再嫁的原因恰恰是私有权的缺失。私有权的缺乏不仅与人的社会性不成熟相联系,而且与人的个体性不成熟、即宗法式群体的统治相联系。私有权的缺乏决定了她们对夫权的依附性。我们可以从宋代法律中关于女子再婚的规定中得到印证。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7](P1867)宋承唐律,原有“夫亡六年改嫁”之条,宋哲宗元 八年时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7](P2498)。宋代法律还规定丈夫犯罪离乡编管者,其妻可以再嫁。从这些法规来看,准许改嫁主要是从这些女子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