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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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2011-03-18 16:26:58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 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

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

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 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别为:17.1%、6%、5.4%、5.3%、2.93%;

②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以及本市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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