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甘本:例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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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状态

阿甘本(Giorgio Agamben)著

王钦译

在《政治的神学》里,卡尔·施米特在例外状态和主权之间建立了非常密切的联系。但是,尽管他对主权者的著名定义——“宣布例外状态的人”——已被讨论过许多次,在公法领域内部,我们仍缺乏一种关于例外状态的真正理论。对于法理学家和法制史家而言,这问题似乎与其说是真正的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问题。

“例外状态”一词的明确定义(very definition)很复杂,因为这个词位于法律和政治的边界。根据一个广为流传的看法,例外状态可被定位于“法律和政治间的一种模糊而不确定的交叉地带”,并且,例外状态构成了“公法和政治现实之间的不平衡点”。尽管如此,确定例外状态的边界仍然是当务之急。事实上,如果说标志着例外状态的那些例外措施乃是政治危机的结果,并且,如果说正是出于这个理由,这些例外措施必须通过政治领域而非法律或宪法的领域来理解,那么,这些措施本身就会处在一个法律措施的悖论位置上,即不能从法律视角加以理解,而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外状态,表现的却是没有合法形式的事情。

此外,如果主权的例外是一种初始设置,法律借此与生命相联,以便在将生命包括进来的同时暂时中止法律自身的实施,那么,对于理解生命存在和法律之间的联结来说,一种有关例外状态的理论就是前提。公法与政治现实之间、法律秩序与生命之间皆存在着不确定的领域,揭开这一领域的面纱,便是把握如下差异(或我们假定的差别)的重要性——政治与法律的差异,以及法律与生命的差异。我们发现,种种因素使得对例外状态进行定义困难重重,包括它与内战、叛乱、反抗权的关系。事实上,由于内战是正常状态的对立面,它就往往与例外状态结合起来,成为国家面对最糟糕的内部冲突时的直接反应。20世纪由此产生了一个吊诡的现象,被称为“合法的内战”。

让我们看一下纳粹德国的情况。就在希特勒掌权之后(更准确地说,是他被授予权力之后),他在1933年2月28日公布“人民和国家保护法”,这项法令取消了魏玛宪法中维护个人自由的所有条款。由于这项法令从未被撤销,我们可以说整个第三帝国从法律视角来看就是一个长达十二年的例外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现代极权主义定义为一种(通过例外状态的方式)合法内战制度,它不仅允许消灭政治上的敌人,而且允许消灭所有拒绝融入政治系统的群体。因此,有意创造一种永恒的例外状态,就成为当代国家(包括民主制国家)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并且,也不一定要在该词的技术意义上宣布“例外状态”。

普遍内战

至少从拿破仑1811年12月24日的法令起,法国就设立了一种“假想的或政治的”围攻状态,以对立于军事的围攻状态。在这个语境中,英国法理学谈论的是一种“空想的例外”;纳粹法学家则为了建立(install)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而无条件地谈论一种“有意的例外状态”。在世界大战期间,所有的参战国都求助于例外状态。今天,面对着可以被称之为“普遍内战”的持续进程,例外状态越来越成为当今政治中政府的主导范式。一旦例外状态成为常规(rule),即有一种

危险:这种将暂时和例外的措施转变为统治技术的做法,会使得不同宪制形式之间的传统区分不复存在。

例外状态作为一种法律借此(通过悬置其自身而)把生命包含进来的初始结构(original structure),其基本的意义已经很清楚地表现在2001年11月13日美国总统下达的军事命令之中。此项命令要将疑似进行恐怖活动的没有公民身份的人置于特殊管辖下,包括“不确定拘禁”以及军事法庭。2001年10月26日颁布的《美国爱国法》已经授权司法部长拘留每个有破坏国家安全嫌疑的外国人。不过,这样的外国人在七天之内就必须被驱逐或判罪。布什法令中新的内容在于彻底取消这些个体的合法地位,并制造出无法被法律命名和归类的实体。那些在阿富汗战争中被捕获的塔利班武装分子,不仅无法得到《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战俘地位,他们也无法对应于美国法律的司法范畴:他们既不是战俘也不是被告,而仅仅是未判决囚犯(detainees),他们受纯粹实际主权(de facto sovereignty)的支配,他们遭受的拘禁不仅在时间上不确定,而且在性质上也是不确定的——这种拘禁自外于法律和一切形式的法律控制。在那些关塔那摩监狱里的未判决囚犯那里,赤裸生命回到了其最极端的不确定状态。

在建构例外状态的理论方面,卡尔·施米特的著作做出了卓绝尝试。其理论的核心要素体现在《论专政》及一年后写的《政治神学》之中,这两本发表于1920年代初的著作确立了一个范式,这个范式不仅对当时有效,事实上它或许只有到今天才真正完成。因此,有必要概述一下这两部著作的基本论题。

主权学说

这两部著作的目标是把例外状态写入法律的上下文中。施米特清楚知道,例外状态由于“在整体上悬置了法律秩序”而看起来“逾越了所有法律思考”;但对他来说,问题是在例外状态和法律秩序之间确定一种关系,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关系:“例外状态总是区别于无政府状态和混乱状态,并且,在法律意义上,例外状态之中仍有秩序,尽管不是一种法律秩序。”这一表述颇为吊诡,因为应该被写入法律领域内部的东西根本上外在于这一领域,而且正对应于法律秩序本身的悬置。不论这种把例外状态写入法律秩序的执行者具有什么性质,施米特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法律的悬置仍然源于法律领域而不是源于简单的无政府状态。这样,例外状态就把一个失范领域引入了法律;施米特认为,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有效地规范现实秩序。现在我们理解为什么例外状态理论在《政治的神学》中可以呈现为一种主权学说。作为宣布例外状态的主权者,因此也就确保自身仍然留在法律秩序之内。但正是因为决断在此涉及到规范的废除(annulation),并且因此,由于例外状态表征着对一个既非外部、也非内部的空间的控制,“主权者仍外在于常规意义上有效的法律秩序;尽管如此,主权者仍属于这个秩序,因为要对下述决断负责:宪法是否可以被彻底悬置”。

出神—归属(Ecstasy-belonging)

既在外部但又属于其中:这就是例外状态的拓扑结构,由于这一结构逻辑上规定了主权者(他决定什么是例外)的存在,主权者的特征因而也可以被一种“出神—归属”的矛盾修辞所界定。

1.雅克·德里达1990年在纽约做了一次题为《法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的演讲,事实上由对瓦尔特·本雅明一篇文章(《暴力批判》)的解读组成,这次演讲激起了哲学家和法理学家之间的大争论。没有人对这次演讲的标题——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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