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 1265-1985 汽轮机转子和主轴真空处理的碳钢和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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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 1265-85 汽轮机转子和主轴真空处理的碳钢和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蒸汽参数不超过565℃,用经真空处理的钢锻制的电站汽轮机主轴和整体转子锻件。

1订货条件

1.1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中规定锻件的级别、要求的试验项目、补充要求(附录A)和任选项目。

1.2需方应提供标明机械性能试验试样位置、锻件和中心孔尺寸的粗加工图、和最终的精加工图。

2制造

2.1冶炼和浇注

2.1.1锻件用钢应在碱性电弧炉中冶炼,并需真空处理。

2.1.2经需方同意,也允许采用其它冶炼工艺。

2.1.3钢水应在浇注前或浇注中进行真空处理,以去除有害气体,特别是氢。在真空处理过程中真空系

统的能力,必须大到足以便开浇时的两分钟内就能将初始增高的压强降至低值。

2.2切头切尾

每个钢锭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成品锻件无缩孔,无严重的偏析及有害的缺陷。

2.3锻造

必须尽可能使整个锻件得到均匀的组织。锻件在锻压时应使整个截面金属充分锻透,特别是保持锻

件与钢锭的轴线大致重合。钢锭较好的一端应为联轴器端。

2.4热处理

2.4.1锻件锻后热处理,必须至少进行一次相当高于相变温度的正火处理。随后,锻件应进行回火处

理。

2.4.2性能热处理,应在锻件第一次粗加工后进行。对于1、2、3、4、9和10级钢应为正大和回火。对于

5、6、7和8级钢应为淬火和回火。正火处理时,供方可选择使锻件在静止空气或鼓风中冷却,征得需方

同意,1、2、3、4、9和10级钢可采用较快的冷却速度。可采用液体淬火、喷水或喷雾冷却得到较快的冷却

速度。

2.4.2.1正火或淬火处理应高于相变温度,但要低于锻后热处理的正火温度。

2·4.2.2回火温度尽量高些,以满足机械性能要求。1~7和10级钢回火温度不得低于580℃,8级钢

不得低于565℃,9级钢不得低于650℃。

2.4.3在性能热处理,及随后的粗加工和打中心孔后,锻件应在最终回火温度以下不低于55℃的温度

范围内消除应力,但不得低于550℃。

2·4.3.1征得需方预先同意,消除应力温度可以是接近、等于或稍超过最终回火温度,以便调整最终强

度或韧性,如消除应力温度在最终回火温度的15℃范围内或稍高一些,则必须作附加抗拉试验。

2.5机械加工

2.5.1锻件性能热处理前,所有表面应进行第一次粗加工。

2.5.2锻件在性能热处理后,消除应力和热稳定性试验之前,应进行第二次粗加工。

2.5.3供方可在消除应力处理以前对锻件打中心孔。需方另有要求时按附录A.A.2执行

2·5·3.1按需方订货图规定的尺寸和公差打中心孔。为了去除由超声波检测出来的不允许的中心缺

陷,也允许按需方规定的订货图注明的或经需方同意的极限范围扩大中心孔。

2.5.4发运的锻件应符合订货图规定的粗糙度和尺寸要求。

3技术要求

3.1化学成分

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工的要求。

注: O2~a和10级钢可采用真空碳脱氧,此时硅含量上限为0.10%,用户有要求时,9级钢可见附录A.7规定。

②见附录A。1规定。

③1级钢可随意加钒。

④2~10级钢应报告作为参考。

注:残余变形值为0.2%时的屈服强度;主轴不做径向试验。

3·1·1供方对每炉钢水进行分析,以测定表工规定的元素的百分含量。对多炉合浇制成的锻件,则要对

每炉钢水进行分析,并报告权重平均分析结果,其结果应符合表工的要求。

3·1·2供方应对每件锻件进行产品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但允许有表2的偏差。

3.2机械性能

3.2.1锻件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3.3无损检验

3.3.1一般要求

3.3.1.1锻件不得有裂纹、折叠、缩孔和其它不允许的缺陷。

3.3.1.2需方可要求超声波、磁粉、着色探伤、酸浸等检验,以便评定缺陷和保证锻件质量要求。

3.3.2磁粉检验

3.3.2.1锻件应由需方对其全部外圆表面进行磁粉检验。如有要求,也可在供方进行。

3.3.2.2带有裂纹缺陷,或由非金属夹杂引起的长度等于或超过3.2mm的线状缺陷的锻件,若不能

清除,则锻件应予拒收。

3.3.3超声波检验

3.3.3.1供方应对锻件进行超声波俭验,以证明无有害的缺陷。

3.3.3.2已记录到超声波缺陷讯号的锻件,应通知需方。按游动讯号和静止讯号的当量、个数和位置提

出报告,如果对该缺陷讯号有异议,应采用常规的或双方都能接受的验收检验方法来确定锻件是否报

废。

3.3.4中心孔检验

3.3.4.1如用窥膛仪或磁粉检验检查内孔,锻件应按订货图规定精镗(或研磨)中心孔。

3.3.4.2供方应对中心孔进行检验,如检验时遇到不允许的缺陷,应将缺陷的位置和性质通知需方,协

商一致后,方采取下一步措施。

3.3.5热稳定性试验

3.3.5.1锻件经消除应力后,需进行热稳定性试验,以测定稳定性或高温运行条件下产生的挠曲倾向。

注:如需方同意,消除应力可作为热稳定性试验的一部分进行。

3.3.5.2试验应符合试验时锻件在加热室内的最小区段和最低的热稳定性试验温度规定。

3.3.6尺寸、公差和粗糙度。

3.3.6.1每件锻件应符合需方订货图规定的尺寸、公差和粗糙度要求。

4试验方法和规则

4.1化学分析

4.1.1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 223?1《钢铁化学分析方法》或JB/ZQ 6121?4及有关化学分

析方法进行。

4.1.2每炉(每包)钢水可于浇注时取样,测定钢水的化学成分。如试样丢失或不符合分析要求,供方可

在钢锭或锻件表面附近合适部位取代替试样。代替试样的部位与化学分析结果一起通知对方。

4.1.3产品分析的试样取自每个锻件,或取自供检验的原尺寸延伸部的1/2半径处,或取自径向验收

试样。每件取一个试样。

4.2机械性能

4.2.1机械性能试验(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及缺口韧性等)按JB/ZQ 6117-84方法进行。屈服强度采

用残余变形法测定。

4.2.2抗拉试样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订货图的规定。试样尺寸采用直径为12.5mm、标距长度为

50.0mm的标准试样。

4.2.3缺口韧性试样取自订货图标明的锻件本体径向试捧。试样采用夏氏V型缺口A型试样。切口

方向应为切向。

4.3无损检验

4.3.1磁粉检验按JB/ZQ 6l01-84方法进行。

4.3.2超声波检验按JB 1581-85《汽轮机,汽轮发电机转子和主轴锻件超声波探伤方法》进行。

4.3.2.1超声波检验应在性能热处理后,在锻件所有可探测的外圆表面上进行。·

4.3.3中心孔检验用窥膛仪或双方确认的其它检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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