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适用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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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 务 会计 人 才 培养 适 用性 标 准 的要 求
( ) 则要 求 一 原 1 、可靠 性原则 。可 靠性是 指法务 会计 人才培 养的适 用性 标 准 的提 出需要有 科学 的原 理 、技术 方法 及相 关 的专业 资料 为依 据 , 些依 据一 定要 是真 实可靠 的 , 这 不能具 有 不确定 性及 可 能性 , 须是 确定 性 的依据 。就像 我们 在做 数学 证 明题 时 , 必 要证 明一个 结论是否 正确 , 必须 依据 已经被证 明了的正确 的定 理 来推理 , 只有 这样 才 能保 证 结果 具有 可靠性 。那 么 , 们可 我 以从 以下两 个方面来 判断适 用性标 准可靠性 : 是适用性 标准 一 所依 据 的原理 、技术 方法 的来源是否 可靠 , 是所依据 的相关 二 的专业 资料 是否 可靠 。建立 法务 会计 人 才培养 的统 一适 用性 标 准 , 要有 科学 的理论 依据 , 需 这些 依据 必须 是 已经经过 鉴定 的、被专 家及社 会认 同的科学知识 、技术 , 了可靠 的科学原 有 理 作 为基础 , 了可靠 的技 术方法 作为 支撑 , 以在很大 程度 有 可 上保 证 了法务 会计然才培养 适用性标 准的可靠性 。 2 、合法性 原则 。合法性 原则 是指法 务会计 人才培 养 的适 用性标 准的制定 必须符合 所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不能 违背 宪法 和法律 。 合法性 原则有 两个方 面 的内容 : 一是 法务 会计人 才培养 适 用性 标准的建立 要符合法 律 的规定 。要 建立一 种标准 , 立的 建 原 因 以及 目的必须 是合法 的 , 为 了解决 某项 问题 而建立 的 , 是 是被 社 会大众 所认 可 的 、可 以被 社会 所接 受 的一 项 制度 。所 以标 准 的建 立首先必 须符合法 律 的规 定 ; 二是法 务会计 人才培 养 适用 性标 准的 内容要 合法 ; 目前 , 国还没有 关于 法务 会计 我 人才培养适 用性 标准 的具 体 内容 的规定 , 但是 随着社 会的不 断 进步 以及 会计行 业的不 断发展 , 法务 会计人 才培养适 用性标 准 的概念将 会很快 提上 日程 , 以我们 应该注 意其具体 内容 的确 所 定必须 符合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规 定 , 如有违 背 , 则不能使 用 , 应 该立 即更改 。

培 训等培 训机构也 开设 了法务 会计 专业培训 , 就导致 了法务 这 会计人才 培养 的层 次参差 不齐 , 这样 的现状导 致了法务 会计专 业 人才 的文化水平 、受教 育水平 以及培养模 式的不 统一 , 造成 了法务会 计人才混 乱的局 面。 ̄ J , 务会计 人才培养 的方法 L' 法 - I 不规 范 、课 程不 明确 、学 习 内容 杂 乱等 问题 的存在 也 是提 出 法务会计 人才培养 适用性 标准 的的原 因之 一 , 体现 了法 务会计 人才培养适 用性标准提 出的必要性 。 从人 才需 求角 度看 , 国经 济发 展急 需法 务 会计人 才 , 我 比 如说 破产 清算 、保 险理赔 、海 损事 故损 失分 割 、税收 理算 、 侵 占公司 财产 等 问题 都对 法务 会计 人 才有着 很高 的要 求 。而 面对这 些 问题 , 们更应该 建立法务 会计人 才培养 适用性标 准 我 制度 , 提高 我 国法 务会 计人 员处 理事务 的能力 , 更好 的解 决 为 各种各 样 的问题 提供 完备 的方 案 , 进我 国各项事 业的不 断发 促 展进步 。
Fn n ea dR c u t gR s a c l财 会 研 究 i c n e o ni e e rh a n
论法 务会计人才培养 的适用性标准
许 东 霞 崔 丽 渤 海 大 学管 理 学 院 辽 宁锦 州 1 1 0 0 20
本文 系辽宁省锦 州市社会科 学重点课题 《 g 市适用性标 准的法务会计人 才培养模 式研 究》 的成果 。 锦 , i 1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我 国法务 会 计 人才 培 养 的现 状 及存 在 的 问 题
法务 会 计是 西方 国家在 市场 经 济实 践 中逐 步发 展起 来 的 会计学 与法学 相结合 的新会 计领域 , 是接受 委托或授权 的特 定 主体 , 以综合运 用会计 学 、审 计学 、法 学理论 知识作 为行为 依 据, 以法律 法 规和相 关财 经 制度作 为行 为标 准 , 过对 经济 业 通 务 运行 过程 中涉 及 的会计 纠纷 、法 律诉 讼 的会计 证据 实施 收 集 、专业判 断并对 会计事件 进行 专业鉴 定 , 进而根据 收集 的证 据 、专 业判 断和 专业 鉴定 的结 果 发表专 家性 意见 及提 供诉 讼 证 据支 持等相 关服 务 的一种 中介 活动 。2 世纪 7 年代 末8 年 0 0 0 代 初 , 务会 计这 个 专有名 词才 从美 国传 至我 国 , 法 进入 了我 国 会 计学者 的研究 视野 。虽然我 国对法务 会计 的研 究起 步较晚 , 但 是我 国法务 会计研究学 者尽职 尽责 , 凭借 自己的努力对法 务 会 计在很 多方 面都有 了很深层 次的认识 。总 的来说 , 国对 法 我 务 会计人 才培养 的 问题 已经有 了一定程 度的 了解与掌 握 , 但是 仍 然存在着 很多的 问题 。 首 先 , 国的学 术界对 于法务 会计 的学 科归属 问题存在 着 我 较 大 的争议 , 可 以把它 定义在 法律 界 , 可 以把它 定义在 会 既 也 计 界 , 以它 的学 科归属还 不能确 定 ; 所 其次 , 法务 会计专 业 尚未 被 官方 正 式认 可 , 有标 准的教 学模 式 , 设此 专业 的 院校较 没 开 少, 因此 导致 我 国法 务 会计 人 才培 养 发展 缓慢 , 次 , 再 法务 会 计 课程设 置还 未形成 完善 、科学的知 识体系 , 由于法务 会计 的 学 科归 属 尚未 确定 , 致使 教学方法 、课程 、思路 、理念 的不一 致 、不统 一 , 法进 行系 统的教 学 , 无 不能确 定人 才培 养 的正确 方 向, 最后 , 国缺 少合格 的法务会 计专业教 师 , 我 合格 的教师是 教 学 的关 键 、是培 养合 格人 才所 不可 缺少 的重 要 因素 。到 目 前 为止 , 个 院校培养法 务会计 人才 的教师或者 是会计 专业 的 各 教 师或 者是法 学专业 的教师 , 而同 时精 通法学 、会计学 、证据 学 的复合 型教师基 本没有 。 以上 , 我 国法务 会 计人 才培 养所 存在 的问题 , 是 这些 问题 我们应 该尽快 解决 , 并在 解决 的过程 中不断 发现新 问题 、解 决 新 问题 , 在发 现问题 的过程 中促进我 国法务会 计人 才培养 的进
摘 要 : 国对 法 务会 计 的研 究起 步较 晚 , 法 务会 计人 才的培 养 方 法 、培 养 方 案 、培 养层 次等 方 面均 没有 统 一 的适 用性 我 在 标 准, 能按照一 定的原则来评 判对 法务会计人 员进行培 养后是 否适 用于社会的需要 , 不 文章即针 对上述情况 , 出法务 指 会计人 才培 养适用性标 准提 出的必要性及具体要求 , 以期对我 国法务会计人 才培养的适 用性标准的建 立有所助益。 关 键 词 : 务 会 计 ; 才培 养 ; 用性标 准 法 人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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