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政策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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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 修改的;
•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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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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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 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 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 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 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 材料。 ★
•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 网站上公开。
•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 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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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 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 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处置:
•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 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 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
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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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 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 题作出说明。
•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 土地认定书》。
•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
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 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 式。 •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 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1定0 的 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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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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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 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 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 府部门。
•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 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 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 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
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
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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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 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工作的组织实施。
•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学习
老《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 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出台新《办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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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
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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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 限;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 义务;
•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wk.baidu.com,致使项目不具 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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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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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 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 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 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 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 材料。 ★
•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 网站上公开。
•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 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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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 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 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处置:
•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 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 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
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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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 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 题作出说明。
•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 土地认定书》。
•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
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 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 式。 •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 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1定0 的 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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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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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 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 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 府部门。
•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 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 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 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
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
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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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 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工作的组织实施。
•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学习
老《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 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出台新《办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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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
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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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
•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 限;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 义务;
•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wk.baidu.com,致使项目不具 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