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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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南水北调宿迁市尾水导流工程施工02标施工期间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

3、引用标准:

3.1 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内容:

4.1 脚手架搭设:

4.1.1 搭设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脚手架搭设施工措施,执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制度;搭设高度超过15米以上的脚手架,施工脚手架、特殊脚手架需要单独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4.1.2 脚手架搭设前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制度。

4.1.3 搭设脚手架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操作。

4.1.4 安全要求:

4.1.4.1 搭设单位搭设脚手架前,应检查脚手管、扣件、脚手板是否完好。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锈蚀的脚手管,严禁使用有脆裂、变形、滑丝的扣件及断裂、有疤节的脚手板。

4.1.4.2 脚手架搭设时,地面必须设置专人监护,同时设安全警示围栏,严禁上下或水平抛掷扣件、脚手管、脚手板。

4.1.4.3 脚手架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满铺,并绑扎牢固,不准使用有死弯、折痕、反复使用的8#铅丝,或用细于10#的铅丝绑扎脚手板。

4.1.4.4 脚手架作业平台临边设置二道防护栏杆,步道和平台两侧设18cm挡脚板,按规定封挂立网,立网的下端与脚手管绑扎好。

4.1.4.5 搭设后的脚手架平台结构必须符合承重设计要求,脚手架荷载保证270kg/㎡,集中承受力<150kg/㎡。

4.1.4.6 搭设各类脚手架应设施工人员上、下的爬梯或步道。

4.2 脚手架验收:

4.2.1 中小型脚手架搭设完毕,由搭设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使用单位安全员共同检查、验收。如共同验收合格在《脚手架合格证》上签字。

4.2.2 大型(15m以上)、特殊脚手架(吊架、挑架等)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验收,并在《脚手架合格证》上签字。

4.3 脚手架使用:

4.3.1 使用单位安全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使用的脚手架,纠正不正确使用脚手架的行为。

4.3.2 安全要求:

4.3.2.1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脚手架上的任何部件。不准任意拆除脚手架的脚手管、脚手板和绑扎铅丝。

4.3.2.2 脚手架上下不能放置超出脚手架承载能力的设备和物品,严禁用脚手架作为起吊管道、设备的起吊点。严禁用脚手架作为起重吊装放置设备和材料的承重地点。

4.3.2.3 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必须加装PVC阻燃绝缘管或加设绝缘子。

4.3.2.4 脚手架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4.4 脚手架拆除:

4.4.1 拆除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执行安全交底制度。

4.4.2 拆除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操作。

4.4.3 安全要求:

4.4.3.1 设置安全隔离带、警戒区和监护人。

4.4.3.2 自上而下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4.4.3.3 严禁抛扔扣件、脚手管、脚手板。

正中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宿迁市

尾水导流工程施工02标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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