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阴阳合同”及其危害和治理对策

论“阴阳合同”及其危害和治理对策摘要:阴阳合同主要存在于房产市场中用于偷税漏税,现在已经成为一种隐型的规则,对我国的税收及其他方面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来制止阴阳合同的通行。

关键词: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危害治理对策

引言:阴阳合同主要是在房产交易中存在的一种合同方式,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潜规则,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来减少税费缴纳。简单来说,通过阴阳合同这样的方式来减少金钱支出,减少买家的支出,增加卖家的收入。

一、阴阳合同

1阴阳合同的概念

所谓阴阳合同,分为两部分。即阳合同、阴合同。阳合同,顾名思义是能够被大家或者说是让有关法律部门查阅的合同,具有标准的格式、符合法律条文,表明该房屋可以用于办理贷款抵押,是交易手续的证明。阳合同,根据需求分为两种,做低价的阴合同和做高价的阴合同。一般市场上流通和盛行的都是做低价的阳合同。而阴合同才是交易双方真正使用的。用来规避规范性文件,获取非法利益。阴合同和阳合同同时使用,公示性和隐蔽性共存,两者缺一不可,保证了整个交易过程的进行。目前阴阳合同的存在已经被很多人存在,只是这样的存在毕竟是不合法的,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

2阴阳合同的成因

对个人而言,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遇到三种税收-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务部门根据内部制定的税收标准进行税费征收,而买卖双方为了减少缴税额,就会制定低价的阳合同,阳合同的价格越低,买卖双方的能获得的利益,房屋中介或者房产经纪为了赚得高佣金,撮合成交易就是他们最大的动力,所以在房屋购买时,就会怂恿客户签订阳合同并指导如何制定阴阳合同、阳合同的最低定价在多少合适。并且做了阴阳合同,在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种税种的税率上非普通住房的卖家变成了普通住房的卖家后可以少交可观的应缴税务。

3阴阳合同的效力

我们判定某个合同的效力时,需要明确的是合同已经成立,该合同是否有效,进一步确定是否真实,有无违反相关法律。严格来说阴阳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至少,阴阳合同链中的一部分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

二、阴阳合同的危害

(1)买卖双方的危害

1、卖方的危害

由于房价的波动,买房人容易产生心理变化,以阴阳合同违法是理由毁约也不在少数,买房极有可能承担因房价下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阳合同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卖方必须承担买方诚信和违约的风险。买方如果拖欠房款,卖方无法与其对簿公堂,并有可能承担刑事处罚

2、买方的危害

与卖方类似,卖房人也会毁约。同时买方也有可能成为卖方,承担卖方的风险,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承担超额的个人所得税等等。

(2)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交易中心登记的合同中存在做高价或者做低价的情况,所占比重足以影响最终的统计结果。统计部门无法根据真实的数据,最终公布的房地产价格数据或者指标与现实脱离,无法客观的展示市场的真正情况,房地产监管部门也不能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动态变化,这都终将影响政府部门做出相关决策和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长期以往,不利于市场的安定、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社会进步。

(3)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阴阳合同最直接的最明显的一个危害性就是使国家、省市税收部门税收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是买卖双方通过非法手段来逃避税收,只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

(4)影响评估所用的交易实例价格的准确性

房地产估价是一种鉴价活动在社会活动功能中必不可少,房地产交易价格的真实、客观是估价结果准确性的保证。

三、阴阳合同的治理措施

(1)加强宣传,增加纳税人法律意识

阴阳合同的存在本身就是违法的,买卖双方同意签署这样的合同也是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不能明确认识到自身终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利用现有的媒体宣传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规,正面引导人民群众,详细讲解签署阴阳合同的危害及风险,小便宜带来的可能是一生的后悔。

(2)建立新的计税依据

阴阳合同的出现归根结底室买卖双方为了逃税漏税,同时阴阳合同的存在就说明我国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缺陷。因此,税务部门最应该的就是不断地调整税收依据,建立切实可靠的税收政策,保障交易双方和国家的利益。

(3)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前文也曾说到,中介机构参与到整个阴阳合同的签订中去,根据现实考虑到,很多购房者是无法得知阴阳合同的存在,大多数是由中介人员告知并促成的。所以健全法律制度,规范中介部门的行为对抑制阴阳合同的签订有很重要的作用,中介部门兴起的年岁较短,立法不完善,很容易钻空子,所以在立法上应该偏重约束中介部门的法律制定。

四、协调合作,增加交易透明

税收部门和交易银行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为房屋交易涉及的金额比较大,信息时代,人们更多的资金流动都会通过银行,如果税务部门能够和银行合作,使房屋交易更加透明,税收也会更加的方便,阴阳合同很容易就被制止。不过,目前实现这样的政策还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调和立法规范。所以,有关部门之间增加配合也是至关重要的。

结束语:杜绝阴阳合同不仅仅是为了保证税收,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还有利于房产市场的正常运营,使整个社会形成益和良好的互动,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健康。

参考文献:

[1]李东,“阴阳合同”的司法认定[J].中国招标2012(46)

[2]汤贡亮,刘建文.中国税法监督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住建部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注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新)

授权、越权或者在原授权终止后对外代表公司的任何行为。 本合同及其他任何续期内,除从事自己岗位工作以外,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 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详见员工手册第六章) 第三条工作时间 公司依法实行每周不超过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视工作性 质另行安排(详见员工手册)。经公司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实行其他 工时制度,届时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劳动报酬 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定并调整工资制度和职工工资水平。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公司将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职工实行职工 (包括乙 方)工资与职工个人业绩及公司效益挂钩的工资政策,鼓励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具 体规定详见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 地方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等。乙方工作岗位和 /或职务级别调整,适用调整后工作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意愿,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其它事项在本附件中共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不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以本协议为准。 如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 2.1 A. B. C. D. 22 日,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 至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职责 日终止。 本协议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随甲方工作安排而定。 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和乙方 的表现和能力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乙方在公司内部的职务级别,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双方同意,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 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 /或职务级别作必要调整: 双方协商同意; 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或者被削减; 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详见 8.3.B 中第一条和第二条) 乙方应严格依据其岗位职责范围和授权, 以应有的谨慎努力履行岗位职责。 严禁未经 2.3 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3.1 4.1 4.2 本协议生效时乙方月工资税前人民币 。该岗位工资已包括国家及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如何认定成交价格.doc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如何认定成交价格 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在的签订中,遇到怎么办?什么是阴阳合同?哪个是有效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什么是阴阳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 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上海市》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提要]在房地产等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与此同时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单位为了承接工程,“阴阳施工合同”便应运而生...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在房地产等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与此同时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单位为了承接工程,“阴阳施工合同”便应运而生。本文从阴阳合同的成因出发,探究不同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其对建筑市场价值导向的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阴阳合同的成因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类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因基本建设工程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的意义,故工程建设对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的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建设质量、建设周期、工程价款等可变因素较多,为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 所谓阴阳合同(也叫“黑白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实现交易目的同时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对同一合同标的 履行。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所以“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一种交易现象。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两种黑白合同:一是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一是非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前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单位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对第一份的修改,是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后者的概念与前者相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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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司法认定 2012-06-25 来源:徐俊、陈浩 □徐俊陈浩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有其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实践中“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所以,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其效力。如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为了最终结算而达成的协议且已按此结算完毕,即使该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的价款进行了变更,也不构成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黑白合同”范畴,应属有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案号: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5437号 二审:(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17号 【案情】 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建设”)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 2006年9月22日,被告江南造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510号化工园区管子加工项目Ⅰ标段和Ⅱ标段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原告华亮建设承包施工。2007年5月16日,被告江南造船向原告华亮建设发出该两标段项目中标通知书,并于5月23日进行了招投标备案登记。同年5月24日,原、被告分别就Ⅰ标段和Ⅱ标段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Ⅰ标段合同价款65,648,384元、Ⅱ标段合同价款29,315,978元,工期均为180天;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被告按合同总价支付10%的预付款,此后每月25日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50%~85%期间,按当月工程量的50%逐月扣除预付款;经工程结算审核后,具备专用条款32条(竣工验收完毕)后14天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竣工验收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最新版本)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广东普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事项: 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现行的公司《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岗位/职务调动。 2、乙方的岗位或职务如有调动,乙方同意工作时间及薪酬随之调整,具体标准按调动后的岗位的要求执行。 3、如乙方的工作职务∕岗位变动,需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自动作废。 4、乙方应服从集团公司派遣到各部、司(含旗下公司)、中心作为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等工作。 5、乙方同意并明确每月工资结构组成及工资标准按以下执行: ①、基本工资:员工的标准工资,即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初始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员工加、顶班工资、婚假、丧假、产假、年假工资的基数按基本工资计算,岗位工资、绩效奖、福利津贴、奖金等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②、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日常加班情况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岗位

工资的数额以岗位的变动(职位调整)而做相应调整。包括为完成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及高温津贴。

③、绩效奖:根据每个员工的工作成绩(是否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是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效率而定。若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或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将按《普天集团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相应扣除。 ④、加班工资:主要指节假日期间按照公司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相关法律规定的倍数。员工未按规定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部门主管批准,报人力资源组备案或因未完成本职工作、领导交办的任务而加班的属无效加班。 ⑤、其他福利津贴: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部分岗位部分员工因工作性质加班而计发的适当补助,包括手机通讯费、交通补贴、社保福利津贴、公积金等。 ⑥、年终奖金:本着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年终按全年内总工资总额(不含加班工资和福利)的10%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给在职表现优秀的员工(试用期满后起算),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完成本职工作者不予评定和发放。 6、乙方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及担保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按规章制度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手房-合同-意向书

篇一:二手房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第一条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该房屋附属物(地下室)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该房屋(包括附属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整。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 第六条房价款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人民币元整,乙方根据本意向书支付的定金转作等额首付款;其余房价款由乙方贷款支付,房价款期限以贷款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贷款审批手续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日后30个工作日内办妥。 第七条房产过户:甲方应于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过户给乙方,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乙方办理贷款手续。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物业费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条如需通过中介机构办理房屋买卖事宜,中介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第十一条本意向书签订后,如乙方提出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已支付都定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提出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双倍定金。 第十二条本意向书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意向书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本意向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且乙方全额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同时失效。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LEGAL 作者:@高杉峻 【高杉按语】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2005年1月25日、2005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2007年6月27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1500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购房协议仍以2004年1月19日所签为准。据此说明,朋来公司与李忠林签订第一份购房协议到案涉房屋产权证办到陈芳兰名下,朋来公司没有对合同主体变更及房权证办理等事宜提出异议,仅对案涉房屋的价款声明以第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释义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释义 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 (一)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二)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三)如果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提供设计不合理,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 建议:1、对于建筑企业:(1)尽量避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给没有资质的施工人;(2)施工中注意对施工设计方案、图纸等材料的搜集、保存;(3)注意对对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材料保存;(4)注意及时进行发函签证;(5)验收不合格及时修复、修复后及时提交验收材料;(6)如果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应以该《解释》为据,据理力争。2、对发包人:(1)事前告知或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违法承包、转包、挂靠;(2)与设计单位订立好合同、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3)对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进行进货凭证的保存、事先的检验以及与承包人共同检验共同签署合格证明等;(3)及时验收。对于不合格能修复的,计算延误工期,用以索赔,对于不能修复的,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非法所得包括: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管理费、施工人的毛利等。 三、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解释》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四)非法转包;(五)违法分包。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阴阳合同”问题。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1、买受人电话、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未通知出卖人,致使出卖人发送的文书未送到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合同约定的退房情况出现时,经双方同意或其它符合条件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买受人不配合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第四日起至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实际办理解除合同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测量部门测量的“淮阳县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或类似文件)后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面积差异款、物业维修基金差异款等通知后10日内到出卖人所在地结算。如逾期结算,需要买受人补缴时,每逾期一个自然日,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按日支付应补缴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需出卖人退款时,因出卖人原因,每逾期一个自然日,则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应退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4、买受人采用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按出卖人约定的日期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的逾期办理或者不能办理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按揭未被银行批准,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7日内付清房款。 5、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连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代买受人偿还剩余贷款并收回房产另行处理,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房款(不含出卖人代偿款项)及出卖人代偿款项从处理款中支付,不足时先行支付出卖人款项,有盈余的归出卖人所有。 6、关于房产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合同的明确约定为准,未载入本合同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 7、买受人所购置房产如存在质量缺陷,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维修及保修,责任由买受人自负。 8、本合同各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基于任何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不存在任何可撤销或变更情形。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日期:

2021年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范本中介版word版

二手房中介一般都预备了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的利益一般都偏向于中介。买卖双方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避免签订“霸王条款”。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于双方或三方(包括中介)共同为了少交税费签订的“阴阳合同”等违规做法,沈阳二手房沈阳租房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伤及自身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未促成交易索要一定的费用却是合理的。《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交易过程中与对方及中介机构来往的书面材料,如合同、收条、身份证及房产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都要注意妥善保存,以免以后有纠纷时因为缺少相关的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中介或是对方的一些决定自己购买或是出售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坚持对方白纸黑字写下来,保留相关的证据就可以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范本中介版 卖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坐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____新村(弄)_______幢_____室,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售房屋设施为(含自行车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_____方负担或有甲、乙双方

税法案例分析-阴阳合同

目录 第一章案情简介············································································ 一、案例前的知识储备················································································ (一)、何谓“阴阳合同”·········································································· (二)、“阴阳合同”存在的原因································································· 二、案情介绍················································································第二章法律问题·········································· 第三章相关税法知识·································································· 一、相关的法律条款··················································································· 二、法律后果····················································································· 三、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税费问题································································· 第四章法律分析与结论··········································· 一、法理分析································································· 二、法律处理结论···························· 第五章案例启示及拓展··································································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21:50 阅读8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原则规定。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括本金及利息两方面问题。此前在处理垫资问题无论从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和作法,有的观点认为垫资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者属于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方式,应认定为无效;有的认为垫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有的现象,也是建筑领域的交易惯例,不应认定为无效。本条原则地认可了垫资合同的效力,对以往处理该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从而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下程欠款的处理原则。在垫资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如果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虽有垫资的行为,但合同

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则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及对垫资问题上认识的转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有关于垫资的约定。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以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 拆借资金行为,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而无效,一般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垫资及利息予以收缴。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为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或者带资施工。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为垫资“松绑”的现象,以至于关于垫资的上述规定与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呈现尴尬的南辕北辙畸形特征。上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不论是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均不能以垫资为条件参与招投标。一般认为,这就是国家对建筑市场中垫资问题的“禁行令”。但此后的几年间里,该规定却一直面临着无法实践的尴尬局面。二十世纪90年代初,某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曾经就工程建设中的垫资施工问题作过一个统计:该公司的垫资工程按照项目个数计算为50%以上;按照施工造价算,垫资总额占合同造价的20%左右。近年来业内就此问题

二手房阴阳合同范本精华版

( 合同范本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 二手房阴阳合同范本精华版 The ultimate goal to be reached by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二手房阴阳合同范本精华版 二手房阴阳合同范本 一、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 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处理纠纷,并应对买卖双方实行民事制裁。 2、第二种观点认为,阳合同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主要条款之一的价格条款违法进而导致阳合同整体无效,而阴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3 、第三种观点认为,阴合同有效,阳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

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当综合考 量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处理方式 对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处理方式一般为 1、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或为骗取银行贷款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逃避税收、骗取贷款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房地产成交价应为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中的价款。 2、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不同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应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条款有效,非真实意思的条 款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3、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骗取贷款等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 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单位为了能成功承接工程,“阴阳施工合同”便应运而生。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阴阳合同的成因 建设工程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建设质量、建设周期、工程价款等可变因素较多,为应对这一复杂关系和因素,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建筑市场,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各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实现交易目的同时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别或者履行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往往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说明登记、备案的合同仅用于登记、备案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而另一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实际履行。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所以“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一种交易现象。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两种黑白合同:一是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一是非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前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单位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对第一份的修改,是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后者的概念与前者相比只是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后” 的字样。从根本上讲,阴阳合同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的,一方面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业主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秩序还很混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十分突出。因此政府用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实施强制招投标制度外,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工程价款在规定限额以上实行强制招标。在这种态势下,对发包人而言,一方面须按政府规定对发包工程招标;另一方面,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而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揽到工程在“合理低价”形式压迫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范本中介版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范本中 介版 二手房中介一般都预备了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的利益一般都偏向于中介。买卖双方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避免签订“霸王条款”。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于双方或三方(包括中介)共同为了少交税费签订的“阴阳合同” 等违规做法,沈阳二手房沈阳租房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伤及自身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未促成交易索要一定的费用却是合理的。《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交易过程中与对方及中介机构来往的书面材料,如合同、收条、身份证及房产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都要注意妥善保存,以免以后有纠纷时因为缺少相关的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中介或是对方的一些决定自己购买或是出售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坚持对方白纸黑字写下来,保留相关的证据就可以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范本中介版 卖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坐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____新村 (弄)_______幢_____室,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售房屋设施为(含自行车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 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乙方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_万元整。 2

阴阳合同案例二版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 关于某科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也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主要涉及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发包人就建设工程先后进行了两次招投标,又先后与同一承包人签订了“黑白”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两份施工合同中的哪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激烈的争论。同时由于本案工程施工中存在变更、洽商资料不全,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工程款结算资料严重不足,给工程款结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一、案情介绍 2003年3月16日,乙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建筑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市白云科技大厦(以下简称“白云大厦”),该合同在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在此过程中,双方又就大厦建设分步签订了正负零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正负零以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三份施工合同。2004年7月20日,工程竣工。此后,双方多次就工程款结算进行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乙建筑公司实际占用了白云大厦中的9个楼层拒不交还甲房地产公司。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和房屋交还相关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以下为本案的详细案情。 (一)第一次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简称“执行合同”) 甲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1月14日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内部招标。2003年1月28日乙建筑公司就工程施工进行投标。乙建筑公司实际报价1.15亿元,其中一期工程实际报价2904万元,二期工程实际报价8596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2月16日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乙建筑公司中标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中标价格2904万元。2003年3月16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建

买房,阴阳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房,阴阳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切勿签订阴阳房产合同 切勿签订阴阳房产合同核心内容:为了逃避应该缴纳的税收,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并不罕见的避税手段。买卖双方通过约定较低价格的合同办理转让手续,而私下则按照较高的价格来实际交易房屋。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阴阳合同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阴阳合同买卖中,表面上看,买卖双方从中获得了利益,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却显示,在二手房价格快速上涨的形势下,卖方受到房价上涨的利益驱动,往往会将“阴阳合同”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理由,而买房人无疑将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XX年5月,高某与乔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某以73 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乔某。但其中细化规定,73 万元的总价中,房屋的成交价格仅为34 万元,另外的39 万元则是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补偿款。按照这一房屋交易的价格计算,乔某只须支付契税3400 元。 可是,当乔某依约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并与高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高某却因为纳税的问题与乔某产生了争议,并拒绝再继续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为此,乔某将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赔偿各项损失,同时支付逾期履行的合同违约金。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成了高某主要的抗辩理由。高某提出,乔某只按照34 万元交纳税费,违反了国家规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1:26 阅读6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有一份是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规定。 本条所涉及的内容也就是社会上人们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其处理问题。这类合同之所以被称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是因为被称为“黑合同”、“阴合同”见不得阳光,不能公开,不能拿到桌面上。如何处理这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经济生活和审判实践中长期困扰并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含义,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重把握规定的内容: (1)被称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两个不同版本的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即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

(2)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三个合同实质性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部分条款。如何具体量化和区分“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与依法变更合同的界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着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需要法官正确掌握裁量的标准。 (3)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法律规定的对招标投标进行的备案制度,这是体现国家对强制招标项目这些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说中标结果和中标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社会上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同时,在实践中,有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内 容相差不大,只是在工程的某些方面与中标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没有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有的则是通过签订新的合同对中标合同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实质性修改。当事人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依出卖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售价仅指合同约定的单价与建筑面积之积。不包含公证费、预告登记费、抵押权预告登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契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买受人参考。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按揭以及贷款的成数和年限,同时买受人知道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对按揭贷款的影响,由此造成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大写)-零-佰-零-拾-玖-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99737--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大写)-零-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2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2、买受人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签订后的七日内将按揭所需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交出卖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报送上述资料。若因买受人的原因,提交的按揭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如买受人逾期七天不能提供按揭所需材料的,即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如买受人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同意后,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交清购房全款,且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到交清购房全款的天数减去20天(预计从签约到放贷的天数),计算由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而造成的逾期交款天数,买受人每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按揭款具体年限、金额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为准。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成数低于上述买受人申请的按揭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差额,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5、若经银行审核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按揭手续(指签订按揭合同、抵押权预告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等,下同)。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银行按揭手续延迟十日以上办理的,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若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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