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总结(2020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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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39条)。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38条、46条):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26、36、38、40、44、46、47条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ຫໍສະໝຸດ Baidu同经济补偿适用情形和计算方式总结
结论
具体情形或说明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
(9)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39条)。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38条、46条):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26、36、38、40、44、46、47条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ຫໍສະໝຸດ Baidu同经济补偿适用情形和计算方式总结
结论
具体情形或说明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
(9)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