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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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2]2号),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其余各区县880元(每日40.5元)。

临港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小时10元;

其余各区县每小时9.3元。

临港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上标准自省政府确定的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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