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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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函〔2009〕25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
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宜委办(2008)32号文件中的《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考核对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责任市领导,责任单位、服务单位、监督单位及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内容:以督办项目为基础,考核对象全面完成其职责内容、到位资金及工作目标形象进度要求。
第四条考核评分标准:
(一)全面完成职责内容计20分。
(二)全面完成当年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督办项目目标到位资金额和工作目标形象进度要求计80分。完成70%(不含70%)以下不计分;完成70%以上按比例计分。
第五条考核组织实施。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市招商引资局组成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2 —
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引资局。
第三章责任金的管理
第六条责任金的实施范围。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单位和监督单位;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市领导,责任、服务、监督单位责任人。
第七条责任金的标准。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按负责项目个数交纳年度责任金,每个项目分别交纳5000元和2000元。项目服务单位和监督单位交纳年度责任金5000元。服务、监督单位责任人交纳年度责任金2000元。
第八条责任金的管理。
责任金由市招商引资局代收后,统一集中管理。责任金的使用,由市招商引资局按当年市重点招商引资考核小组提供的考核结果,专题报市政府,经市领导批准后,按财务规定办理。责任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的奖惩
第九条以《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和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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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的重点招商引资督办项目为基准进行年度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责任人在本年度中有变动的,前任责任人离任时,其所交责任金不退还,新任责任人根据所继任的月份数,按比例将责任金交前任责任人,经年度考核,分别按其所在月份数兑现奖惩。
第十条奖惩。
(一)奖励。
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考核以所交纳的责任金数额为基准实施奖励。
(1)全面完成考核内容且考核得分为100分的,除将所交责任金转为奖金奖励外,市政府另外分别按责任金的1—3倍兑现奖励,其中全面完成考核内容的按1倍奖励;全面完成考核内容且到位资金超目标任务50%以上并全部投入项目建设的按2倍奖励;全面完成考核内容且到位资金超目标任务100%以上并在目标形象进度基础上有明显进步的按3倍奖励。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考核内容的,市政府不奖励,只返还当年所交纳的责任金。
2.责任市领导,服务单位、监督单位及责任人全面完成职责内容,按总督办项目完成比例及综合得奖情况兑现当年奖励。
(二)惩罚。
1.责任单位未完成当年督办项目目标考核内容,除通报批评外,市政府还将扣缴当年所交纳的责任金,其中70分(含70分)— 4 —
以上的按比例扣缴,70分以下的全额扣缴,同时按相应比例扣减该单位当年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分值。
2.责任市领导,服务单位、监督单位及责任人按总督办项目未完成比例扣缴责任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凡纳入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的单位,除责任人外的其他相关责任承办人员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金管理和考核办法,由本单位按上述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宜宾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招商引资考核细则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宜宾军分区。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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