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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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
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7]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
(沪府发〔201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