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20140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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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O一四年八月

目录

前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监测站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3)

4.1 监测站点 (3)

4.1.1 选址条件 (3)

4.1.2 站点增加、变更和撤销 (3)

4.2 监测项目 (4)

4.3 监测频次 (4)

5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4)

5.1 系统的构成 (4)

5.2 监测子站站房技术要求 (5)

5.2.1 一般要求 (5)

5.2.2 配电要求 (6)

5.2.3 辅助设施 (7)

5.2.4 站房示意图 (7)

5.3 采样装置 (8)

5.3.1 多支路集中采样装置技术要求 (8)

5.3.2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采样装置安装要求 (9)

5.3.3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光路 (10)

5.4 分析仪器技术及安装要求 (10)

5.5 系统支持实验室 (11)

5.6 中心计算机室 (11)

5.7 质量保证实验室 (12)

6 系统运行维护与质量管理 (15)

6.1 站点运行维护 (15)

6.2 系统质量管理 (16)

6.2.1 质量控制 (16)

6.2.2 质量保证 (17)

7 数据管理与审核发布 (19)

7.1 日常数据管理 (19)

7.2 人工审核规则 (20)

7.3 数据有效性规定 (21)

7.4 数据联网率统计 (22)

附录A 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23)

附录B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25)

附录C 空气自动监测仪器的性能指标 (27)

1)二氧化硫分析仪 (27)

2)氮氧化物分析仪 (28)

3)一氧化碳分析仪 (28)

4)臭氧分析仪 (29)

5)PM

10

分析仪 (30)

6)PM

2.5

分析仪 (31)

7)PM

10和PM

2.5

手工采样仪 (32)

8)十万分之一天平 (32)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

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空气站的建设、运维和质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浙环发〔2012〕65号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JGJ 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T16-92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manual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3)点式监测仪器point analyzers

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

析仪器。

4)开放光程监测仪器open path analyzers

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4 监测站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4.1 监测站点

4.1.1 选址条件

1、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监测点的位置,使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后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3、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4、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5、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6、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

4.1.2 站点增加、变更和撤销

各城市所设置的监测站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省控监测站点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站点调整,国控监测站点调整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国家环保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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