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及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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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附件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实施
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纳入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依法单独招标并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提交工程登记表和合同;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
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建筑地基勘查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建议、施工中应进行的监测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技术要求、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算书等内容。
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指标数据,并应充分考虑基坑施工时对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
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进行补充勘察和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并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
单位按经咨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
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
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变形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质量检测基本内容应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
深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及支护结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处理方案,并按原技术审批程序履行审查、批准、咨询论证等手续。
在深基坑支护结构加固措施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基坑内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总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移交手续,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注意事项,并定期对深基
坑的安全状态进行回访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将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应组织基坑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进行评估,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在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对基坑进行回填。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咨询论证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
未遵守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
说明:
1、基坑边坡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
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一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2、表中H为基坑深度,S为建筑物距坑边的距离。
3、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使用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定为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