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城市综合开发项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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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城市综合开发项目2投 资 合 同 书
湖南·桃江
桃江县金盆北路建设项目投资及投资回报合同书
建设方:桃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汤瑞祥
投资方:江西龙团投资(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淦辉林
为加快都市建设步伐,繁荣县域经济,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引进乙方投资桃江县金盆北路建设项目,进行都市综合运营开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桃江县城建设实际,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平、互惠互利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投资项目与投资方式
第一条甲方引进乙方投资桃江县金盆北路道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具体投资项目为:桃江县金盆北路都市道路建设工程及附属工程(迎宾路至资江大桥南端)共长约5000m,按规划都市道路建设,具体建设标准、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详见设计文件。
第二条金盆北路都市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湘建价〔2018〕40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综合单价按照益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施工期间最新政策之市场工资单价)及益阳市建设造价站公布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甲方组织整个市政工程的立项、报批、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由甲方认可并支付的前期费用列入乙方工程总投资。
双方在动工前依照施工图纸复核工程量,项目建设过程中由甲方项目代表认可的签证,计入乙方总投资。
第三条甲方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偿还乙方的投资,偿还土地为桃花江车站、县地税局东侧两宗土地,乙方在桃花江车站以及县地税局东侧土地(以下简称“偿还土地”)范畴内、已受让的偿还土地中开发建设高尚住宅群及大型商业街建设。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进度要求
第四条乙方为上述都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业主,享有依据本
合同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支付投资对价的权益;甲方为上述都市道路建设项目建设业主,享有依据本合同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投入上述都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权益。
第五条甲方依法对乙方投资的上述都市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核准招投标方式,依法审定招投标条件,参与并监管工程招投标,对乙方与施工单位所签合同进行鉴证,对乙方投资的都市道路项目的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依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方式据实合理确定乙方投资的都市道路工程项目的投资额。乙方为投资业主依法组织招投标,与建设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上述都市道路项目建设,并主动同意甲方监督。双方共同选择确定招投标中介机构和监理单位。
第六条工程建设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和市政道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施,一旦发觉材料质量、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甲、乙双方和监理方均有权责成施工单位赶忙停工、返工,停工、返工的一切缺失和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不计入乙方依据本合同的总投资。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经审定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工程。
第七条乙方组织施工队伍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搞好文明安全施工。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第八条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和施工说明为依据,按道路和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甲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分项单体工程、隐藏工程和总体分别进行验收后,再确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乙方有权参与验收工作。
第九条为满足桃江都市建设的三年行动打算安排,拆迁和施工进度双方商定如下: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征拆工作,双方各自办理好道路工程建设所需手续。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该道路工程建设并通车。
如因甲方征地、报批、拆迁或有关前期手续不到位等非乙方缘故阻碍乙方施工进度,按所阻碍的开工时刻顺延工程完成时刻。
第三章投资偿还
第十条投资偿还方式。甲方用桃花江车站土地以及县地税局东侧土地,通过合同签订时土地评估机构经法定程序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土地范畴及土地编号详见附件一《宗地红土地》),以依法公布出让所得收益偿还乙方的投资。甲方偿还乙方投资出让土地的规模和进度遵循与乙方完成市政项目的额度和进度一致的原则。
偿还土地的土地性质为商居用地,容积率为2.4(商业用地比例以附件二《土地评估报告》确定的比例为准),使用年限为商业土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偿还土地不含红线外都市道路及都市市政配套设施用地,红线内为拆迁后的未平坦的锚地。其交付的土地为:甲方负责铺设都市主干水管,电力供应符合都市电力建设规划和偿还土地区域建设规划,高
压线路接入口到偿还土地的相邻主干道,道路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由乙方投资建设,甲方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一条投资偿还顺序。当投资方开始进行工程建设时,甲方应及时办理“偿还土地”的各种手续;当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40%时,甲方应该将“偿还土地”的桃花江车站土地依法出让并过户(如无其他人受让时)给投资方或投资方指定的单位,假如投资方没有中标该土地,则甲方应及时将该工程款拨付给投资方至工程造价总额的40%。当投资方完成工程项目的80%时,甲方应该将“偿还土地”的县地税局东侧土地依法出让并过户(如无其他人受让时)给投资方或投资方指定的单位,假如投资方没有中标该土地,甲方应及时将该工程款拨付给投资方至工程造价总额的80%。
当投资方完成所有工程量并及时组织竣工工程验收后,甲方应及时与投资方办理各交接手续、结算以及土地招投标、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
1、在签署合同一周内,乙方以转账的方式将前期投资金(叁仟伍佰万元)人民币存入甲方双方双控账户。
2、偿还土地出让时,竞争性谈判价格能作为出让的价格依据时,以竞争性谈判价格为起始价依法出让。如竞争性谈判价格不能作为当时的出让依据时,由土地评估机构经法定程序在依法出让时重新评估(以下简称“届时评估价”)
3、当甲方按本合同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分期出让“偿还土地”,依法出让前,乙方将偿还土地中该期出让土地的竞争性谈判价格总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