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1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1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1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

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

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提供的专项或特约服务及公共代办服务,除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各类物业分等制定收费标准,实行评定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清洁卫生费;

4、绿化管理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八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合理利润。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消耗补偿和其它费用开支。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普通住宅区不超过5%,其他物业不超过10%。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道路、绿化带、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水箱(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化粪池的定期清掏、外墙的定期清洗等。

2、公共安全管理。实行24 小时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和消防、保安监控设施的操作值守。

3、公共设备设施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中央空调、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4、绿化管理。负责管理区内的绿化美化,绿化物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环境优美。

5、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副本;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4、物业管理收费书面申请,包括物业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公共设备设施情况、

楼宇功能配置、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公共服务详细内容、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5、等级收费申报表和公共服务费构成的详细计算及分析说明;

6、已人住物业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物业管理单位年度收支明细帐。

第十一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办理合法人住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房屋及产权人购买后6 个月末人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按核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缴纳空置房管理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橱)和专用汽车停车场(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

第十三条房屋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属代

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列帐并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代表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

执行,除管线损耗部分可据实分摊外,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多收费,不得从中牟利第十五条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方

案,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代表同意后收取。供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棺况,若有结

余,应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并在

办理人住手续时按规定标准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经物业管理单位验收,未损坏主要房屋结构的,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其代管利息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管任务的费用列入收支范围。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贾清运的,可按规定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统一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价目表》须在管理区域进口处醒目放置。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公布财务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应将本年度收支决算报告,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告及重大的费用支出项目提请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物业管理单位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九条供电、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费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代办费。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

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的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等,也不得代其它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未经价格

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向物业管理单位收取费用。经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出示《收费许可证扒并按规定标准收费,违反有关收费政策,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缴。

第二十一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管理的收费和收支情况实行监督,审议、确定物业管理费用年度计划、重大收费事项和收费办法,并督促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服务合约,按时缴纳有关应缴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评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 要严格按规定评定标准考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物业管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县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0 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南京市

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提供的专项或特约服务及公共代办服务,除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各类物业分等制定收费标准,实行评定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

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学解析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学解析 摘要:长期以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十分明确,即使《消防法》修订时赋予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人们也没有将其作为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来看待。因此,需要我们运用行政执法主体理论,并结合消防行政立法实际,对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命令的执法主体资格展开解析。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执法主体;立法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中央级消防法律规范的考证 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消防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第61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但在审议该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的作用是必要的,但消防安全工作专业性较强,为避免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对公安派出所检查认为属于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还是以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法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罚决定为妥。法律委员会经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上述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68条第1款)”[1]。因此,2008年修订通过的《消防法》并没有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的授权规定。

除消防法律以外,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消防行政法规,部门消防规章也没有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的授权规定。(二)地方性消防法律规范的考证 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生效后,各地纷纷启动了新一轮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的修订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11月,全国已经有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本地的消防法规,深圳市、成都市、南京市和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修订了本地的消防法规。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消防法规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消防法规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上述公布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草案来看,曾经有过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立法例证。如《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第68条规定:“本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本条例设定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但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此规定不合适。在《消防法》修订过程中,曾提出过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的设想,但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消防安全工作专业性较强,为避免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不应赋予公安派出所处罚决定权。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及公安部共同研究建议下,《消防法》取消了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罚款处罚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

[源自央企]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有效控制差旅费开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公司所处大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公司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公司出差申请审批单”(详见附件),按审批权限划分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现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参考依据 (一)《中核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中核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差,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副职)出差,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出差,需经部门正职(或

主持工作副职)同意,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其它员工出差,需经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同意,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员工报销差旅费时,需将出差申请审批单及相关报销单据先经财务部预审,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对于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确有理由需要报销的,出差人应该写明情况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总经理差旅费报销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其他领导差旅费由总经理审批;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副职)差旅费报销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其它员工差旅费报销,由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副职)审核后,经分管领导联签,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八条住宿费标准及规定 (一)住宿费标准如下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完整版本.doc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 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 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各类别墅、酒 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 月 1 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

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 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 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 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 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 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 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 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综合管理、秩序维 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 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 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 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 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4、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5、小区建筑面积小于2 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 过20 %;小区建筑面积在 2 万至 4 万平方米(包括 4 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区 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

2019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运作有法可依 ,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自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9南京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2019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

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 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分布在全厂的消防器材是扑灭初始火灾的主要设 备,每位职工都应很好爱护。 二、全厂所属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的配备由厂安监部根 据各部位防火需要进行统一计划与配备。安监部消防管理 专职负责质量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器材合格率达 100%。 三、配置在现场的消防器材属于现场设备的一部分, 各部门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应按所属设备区域划分进行定置 管理,由所在部门、班组、岗位负责,做到定点、定位、 定责任人。 四、各责任所在部门、班组、岗位应对所属消防器材

定期检查打扫卫生,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及时报告安监部。 五、各部门、班组的消防器材,应有台帐记录,做到帐物相符。?并经常进行检查,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每月不少于一次,岗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列入交接班进行交接。对擅自动用者有权进行制止。 六、各类消防器材、工具设备,非火灾情况下,未经安监部领导和消防专职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动位置,如确因工作需要移动消防器材,需征得安监部同意并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复位。 七、室内外消防栓、消防箱应有明显的编号和标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和损坏消火栓。室内消火栓3米范围内禁止堆放任何物品,室外消火栓15米范围内禁止堆放任何物品,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消火栓的使用。

新旧《消防法》衔接注意事项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2009]59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新修订的《消防法》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 (一)5月1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受理(案)尚未办结的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5月1日以前受理的执法事项,能够办结的要抓紧办结;不能办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5月1日前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重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按照老的消防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出具法律文书。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5月1日后申报消防验收的,按照新《消防法》

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按照新的规定组织消防验收;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按照新规定对该工程实施消防竣工抽查。 2、5月1日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5月1日以后到期的,按公安部73号令的规定,即现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书》。 3、5月1日前发生的火灾,以及5月1日前受理的火灾事故调查重新认(核)定申请,按公安部37号令,即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出具法律文书。 4、5月1日前经审批受案的消防行政案件,按照现行《消防法》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按照新《消防法》的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可以适用新《消防法》的规定。 (二)5月1日后新受理(案)的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1、5月1日后受理的各类执法事项,适用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2、《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新《消防法》相抵触的,5月1日起不再适用。《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苏州市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与新《消防法》相抵触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三)消防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问题 1、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2015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线上日照分析法、场地按多点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 1、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一)。 图一 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二)。

图二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三)。 图三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可选取连续的2.10m 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褛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釆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一)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对遮挡建筑所建模型原则上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但为了提高计算效率,确实不遮挡其他建筑的部分可以忽略,如建筑南侧的一部分花台等可以不建模;被遮挡建筑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的女儿墙、北侧阳台、屋顶等明显不产生自身遮挡,则不需要建模;另一种情况是产生了自身遮挡,为了分析造成遮挡的综合原因就应当建模。有些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则需符合本款所有的要求; (二)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其中造成遮挡的建筑附属物指的是建筑物屋顶上长期存在并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水箱等设施。 (三)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宁价房[2005]058号)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

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

大唐南京发电厂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义务消防 队组织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

大唐南京发电厂义务消防队组织管 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 61号令精神,做好义务消防队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义务消防队组织实行条块结合,以各部门、公司 为主;夜间以运行值为单位,值长统一指挥。 (二)运行各值成立义务消防分队,由该值值长为负责人。 (三)各部、各公司义务消防队,由各部、各公司设专 人负责。 (四)生产现场的火警由当值值长组织扑救。 (五)义务消防队统属厂防火委员会指挥,业务训练由安监部负责。安监部须制定训练规划和具体训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六)各部门、公司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组织调整。调整结果报防火委员会。 二、义务消防队的具体任务 (一)接到火警信号迅速投入灭火战斗。 (二)认真贯彻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监督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四)配合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和火险隐患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必要时组织队员值班巡逻。 (五)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的现场保护工作。 (六)做好本责任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七)积极参加消防技术训练,熟知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自救方法。 三、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火场纪律。

消防监理细则

A.0.4南京NO.2017G37地块项目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消防)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日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编制依据 (3)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办法 (3) 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工作要点 (4) 五、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监理管理 (13)

施工现场消防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建设概况 二、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一)安全监理,预防为主: 1、针对工地现场可能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量做到事前控制; 2、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通过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3、按时检查现场施工现场防火的验收工作,及时收集验收资料、材料合格证及相关各项资料; 4、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听取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期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对检查未及时落实到位的,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记入监理日记和监理月报; 6、对有严重事故隐患的部位、问题将及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若施工单位对隐患、问题拖延整改,监理人员将作出停工整改处理,并报告建设单位,若施工单位对隐患、问题拒绝整改的将及时报告质监站,请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

中国各地区全年太阳日照时间表(江苏)

江苏省部分地区的、δ、ω、αs、γs值

中国各地区全年太阳日照时间表 全国各地太阳能总辐射量与年平均日照当量

企业介绍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风能并网离网全系列微型逆变器及开关电源、电力系统电源研发、设计、生产的高科技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为用户提供高品质、高可用性、低成本的产品设备,以满足用户最大化、多样性需求为追求目标。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产品都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拥有数十项核心技术专利,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微逆变技术领导厂商之一,在业界率先提出并应用了多项革新性技术,是微逆变技术的重要贡献者之一。在日新月异的新世纪,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以更大的热忱继续投身到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应用热潮中,为创造绿色地球而奋斗。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业界领先的原始制造商,始终坚持以先进技术为根本,不断将微逆变技术推陈出新,持续地把最新、最前沿的微逆变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永无止尽的为用户提供更方便、更低成本、更高收益的新产品和解决方案。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始终以独树一帜的强大研发实力为不同需要的用户提供全系列高品质的微型逆变器产品及新能源发电系统解决方案,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一直以性价比最高、体积小巧轻便、安装方便简单、产品更新速度快而闻名业界,南京万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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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提供的专项或特约服务及公共代办服务,除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各类物业分等制定收费标准,实行评定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296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为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

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上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所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政府1999年6月13日印发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宁政发〔1999〕122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委托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一)住建部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2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主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 步设计的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相关专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由持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完成,其中外省甲级设计单位承接我市初步设计业务,应办理核验资格(资质)手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文件由多家设计单位联合编制的,应明确由一家设计单位进行牵头。 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书、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批准文件。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初步设计文件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 第八条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中方或中、外两方设计机构合作编制完成,并执行国内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中、外设计机构应当按合作设计协议书分工承担各自的技术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主审部门,同时将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专业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分别送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文;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项目涉及的专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主

2019最新范文-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 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 《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 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 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 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 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 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 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 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 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 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 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 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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