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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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房产、环保、建工、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治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守都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爱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鼓舞采纳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环保节能的装饰材料。

第二章装饰装修的一样规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治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畴内从业。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的操作技能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从事专门工种的作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治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形材料。

第八条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

第九条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装饰装修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装饰装修治理机构提交信用公示材料。

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签订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

装饰装修合同一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三)开工、竣工时刻;(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刻;(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刻;(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首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索引号:012947031/2007-00334信息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地方性法规 / 其他发布机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生成日期:2007-07-26生效日期:2008-01-01废止日期:信息名称: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文号:关键词: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内容概览: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在线链接地址: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工、房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http;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宁价费[2004]101号、宁财综[2004]226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二○○四年四月五日宁价费[2004]101号、宁财综[2004]226号)市建委:你委《关于申请收取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质量监督费的请示》(宁建基字[2004]122号)收悉。

为切实抓好我市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市编委同意你委所属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增挂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且该站已经省建设厅批准取得资格证书获准开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9]178号、苏财综[1999]99号)、《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房[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取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现批复如下:一、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与内容1、本市房屋建筑的二次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

2、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3、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1、本市房屋建筑的二次装饰装修(含幕墙、金属门窗)工程按工程总价的1.2‰收取。

2、家庭装饰工程: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工程总价的1‰收取;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上按工程总价的1.2‰收取。

三、收取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一、前言室内装修是指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装饰和改造,目的是提升使用者的居住或工作环境质量。

为了保障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二、装修资质要求1.装修公司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在工商部门注册备案;2.装修施工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工种技术证书,且具备相关经验;3.装修公司需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并明确双方权责。

三、装修申请及审批1.业主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装修方案;2.物业管理处负责审核装修方案,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负责协调各方利益;3.装修方案获得物业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开展装修工程。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懂得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并按规定佩戴;2.施工现场需设置合理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避免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3.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工艺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4.在装修现场,应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随意进入。

五、装修质量管理1.装修公司应保证施工质量,杜绝虚假宣传和偷工减料;2.装修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3.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处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达到规定要求;4.如发现装修质量问题,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装修公司进行整改或扣押相关款项。

六、环保及噪音控制1.施工过程中,应采用低挥发性和低污染材料,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2.严禁在装修现场焚烧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产生的垃圾和废料;3.施工过程中应控制噪音产生,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

七、装修管理责任及监督1.业主有义务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2.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健全的装修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装修企业的监督和管理;3.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管理处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跟踪装修质量问题的解决情况。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停工等。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住户装修管理规定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住户装修管理规定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住户装修管理规定日期2022年9月30日一、装修范围1. 住户装修范围仅限于自有住房内部空间,不得侵犯公共区域的使用权。

2. 装修的范围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卫生间、厨房等。

二、装修申请与审批1. 住户在进行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装修申请。

2. 装修申请应包括装修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材料选用等详细信息。

3. 物业管理处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4. 若装修申请被驳回,住户可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

三、装修施工要求1. 施工期间应确保对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不产生干扰和影响。

2. 施工时限为每天早上8点至晚上10点。

3. 施工期间需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及通行畅通。

4. 施工现场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施工材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6. 建筑垃圾产生后,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不得乱倒乱扔。

四、装修验收1. 装修竣工后,住户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进行验收。

2. 物业管理处将根据装修标准和规范对装修质量进行检查。

3. 如发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范要求,住户需要重新整改并重新通知物业管理处进行验收。

五、装修责任与纠纷处理1. 住户需承担自家装修可能引发的各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噪音扰民等。

2. 如住户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或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使用权益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发生与装修相关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管理处将依法处理。

六、附则1. 住户在进行装修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南京市的装修管理规定。

2. 物业管理处有权对住户的装修进行随时巡查,确保装修过程符合规定。

3. 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住户停止违法违规的装修行为,并可以处以相应的处罚。

4. 物业管理处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并及时通知住户。

装修管控

装修管控

一、装修管理的相关依据:
9、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七条 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房屋 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或者加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房屋 结构、设施损坏的,责令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标 准赔偿损失,赔偿款专项用于该幢房屋的维修 与加固。(《条例》第35条)
一、装修管理的相关依据:
10、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在房屋 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县 (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补 办手续,并可对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 者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装修管理服务的过程管控: (一)、装修管理前期阶段: 装修管理前期阶段主要是指房屋交付前的 准备工作。一个小区装修管理的很多工作要求 我们在交付前就要完成,以便尽可能的减少日 后违规装修的产生。 1、制订装修服务协议:根据园区《商品 房买卖同》;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业委会、 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 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 规约》等制定本园区装修服务协议;
二、装修管理服务的过程管控:
F、铺设地板地角塞打洞时,必须有限位装 臵。注意防止伤及楼板中线路管道及钢筋。若有 不明处,请于服务中心联系; G、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指定位臵,保持 上下一致,排列整齐;禁止开墙安装窗式空调机; 空调冷凝水管插入下水管,以防外溢(建议业主 购买空调时参考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各类空调室 外机尺寸一览表,以免造成室外机无法放臵室外 机位 H、地面开槽深不得超过3cm,宽不得超过5 cm。
二、装修管理服务的过程管控: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未涉及到开凿墙 体或拆改隔墙、变动房屋结构,需到物业服务 中心办理装修备案手续。业主(使用人)方可 进行装修。 业主(使用人)房屋装修涉及到开凿墙体 或拆改隔墙、变动房屋结构,应经与房屋设计 院(原房屋同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 (加固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取得许可 证后,并在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对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通过 合法途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本装修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装修行为,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业主家属)、租户及装修公司。

3.所有装修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居住区的管理规定。

二、装修准备4.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供书面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的各项要求。

5.装修前,业主需向邻居告知装修计划,并征得其同意。

6.装修前,业主需购买相应的装修责任保险,以防止装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

三、装修要求7.装修风格应与楼宇外观风格相协调,不得在外墙上擅自增加、拆除、改造任何构件。

8.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禁止使用违规产品。

装修材料的噪音、挥发性有机物等相关指标需符合国家标准。

9.装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进行垃圾分类,保障环境卫生。

10.装修期间,严禁超时施工,造成噪音扰民。

11.装修期间,禁止在楼道、走廊堆放材料,防止堵塞通道。

12.装修期间,需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包括装修材料的清理等。

13.装修期间,严禁占用他人私人车位,如确有需要,需提前与车主协商并得到其同意。

四、安全管理14.业主或租户在施工期间应确保工地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业主或租户应妥善保管装修工具和材料,防止造成火灾等意外事故。

16.装修期间,严禁使用明火施工,如有必要,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7.业主或租户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五、监督与执法18.物业管理处有权随时检查装修现场,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要求整改。

19.如发现明显违反规定的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暂停装修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0.对违反规定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水、停电等。

六、责任与赔偿21.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责任由装修方承担。

22.装修过程中,如因装修方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装修方需承担修复费用。

南京市装修时间规定

南京市装修时间规定

南京市装修时间规定
南京市装修时间规定根据南京市对装修工程的规定,装修时
间在实际情况下一般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下面是南京市对装修时间的规定。

首先,对于住宅小区,南京市规定装修时间一般在早上8:30
至晚上6:00之间。

居民在这个时间段内可以开展装修工程,
但在晚上8:00至次日早上8:00之间,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内,严禁进行装修施工。

这是为了保证住宅小区居民的正常居住和休息,避免对居民造成噪音和其他不便。

其次,对于非住宅区域,南京市规定装修时间相对要宽松一些。

在非住宅区域内,装修时间一般在早上7:00至晚上10:00之间。

但是,也要注意在晚上10:00至次日早上7:00之间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同样是禁止进行装修施工的。

另外,南京市还规定了室内噪音限值。

在住宅小区内,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室内噪音限值不应超过50分贝,特殊情况下
不超过55分贝;在非住宅区域内,室内噪音限值为55分贝。

这也是为了保证住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避免施工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总结来说,南京市对装修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意进行装修施工,尤其对于住宅小区来说,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装修,避免给居民带来不便和干扰。

同时,对于噪音控制也有明确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县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导。

第四条南京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八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人员。

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宁装办字[2018]13号★关于2018年建筑装饰工程市场行为检查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我办下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装饰工程市场行为检查的通知》(宁装办字[2018]06号),并于10月至11月组织实施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检查概况按照《南京市建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安排进行自查的63个项目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同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次随机检查共抽取15个项目(项目清单附后),覆盖了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

其中,涉及建设单位12家、施工单位15家、监理单位6家,共发出核查通知书3份,停工通知书1份,约谈单位7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4家(建设单位1家、施工单位2家、监理单位1家)。

二、存在问题本次检查发现,被检查项目建筑市场行为总体受控,施工企业在市场行为资料整理审核和汇总、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履职方面情况较好,但有部分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和资料整理审核把关不严,还有一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意识不强。

具体问题表现在:1、一家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2、部分监理项目部未规范整理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资料,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材料报审资料,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项目监理(总监)长期不在岗或未按规定到岗履职。

3、部分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备案人员与现场实际人员不符,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或未按规定到岗履职。

三、通报表扬通过检查汇总,经研究对在本次随机检查中市场行为资料、项目部(监理部)管理人员配置及人员履职方面情况较好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表扬,具体单位如下:施工单位: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航科技大厦凯宾斯基酒店改造精装修工程一标段)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中和村经济适用住房四期项目幕墙二标段)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航科技大厦凯宾斯基酒店改造精装修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EPC二标段-3~6F、王子楼)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奥美大厦室内装饰工程)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7号楼B1-12层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监理单位:南京南房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航科技大厦凯宾斯基酒店改造精装修工程一标段、二标段)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7号楼B1-12层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四、通报批评及处理意见对本次检查中发现存在未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的建设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进一步处理;对项目施工(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项目经理(总监)长期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机构现场人员严重不足,合同备案的施工(监理)人员与现场人员不一致并无变更手续,监理例会存在代签字现象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件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件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件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本办法所指装修人是指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装饰装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对新建住宅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九规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有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将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委托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效率。

未设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亦可委托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1协调作用,并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住宅装饰装修纠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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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装饰装修的⼀般规定第三章建筑⼯程装饰装修管理第四章个⼈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常⼯作。

江宁区、浦⼝区、六合区、溧⽔县、⾼淳县的装饰装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建⼯、房产、环保、安全⽣产监督、公安消防、⼯商⾏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

⿎励采⽤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艺。

第⼆章装饰装修的⼀般规定第六条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的职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种的施⼯⼈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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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

该办公室由市建委、市经委共同管理。

县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建工、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企业。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报建和招标手续。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八条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对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市建委审查;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施工。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在本市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申请领取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上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方便群众的住宅装饰装修配套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十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工程技术、施工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设立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以及成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提供信息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和劳务等服务的企业,应当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后三十日内,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凡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人员必须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专业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上岗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资格)证书、核准书和施工人员上岗证书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检。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施工人员不得持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复制以及其他无效资质(资格)证书、核准书或上岗证书承接装饰装修工程或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安全和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外表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的外部立面要求。

第二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规范、标准,不得使用放射性等环境污染超标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问题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认可的文件或准许工程使用文件报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所产生的噪声,在午间和夜间禁止进行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在本市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未办理核准手续的;
(三)未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
(四)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持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复制以及其他无效资质(资格)证书、核准书或上岗证书承接装饰装修工程或上岗作业的;
(五)施工单位使用无上岗怔书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
(六)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市建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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