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法规
南京市2020年最新物业管理法规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法规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 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6. 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7. 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签、终止和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8.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9. 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情况;2.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 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5. 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6.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具备必要的物业管理设备和设施;4. 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
最新南京市2020年物业管理规章
最新南京市2020年物业管理规章一、背景介绍南京市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南京市制定了最新的物业管理规章。
二、规章内容1. 物业管理单位的注册和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在南京市相关部门注册,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高效运营。
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保洁、绿化等。
- 物业服务标准应按照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服务质量。
3. 物业费用管理- 物业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增加费用。
-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
4. 物业安全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和执行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5. 物业纠纷处理-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性。
三、执行和监督1. 南京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规章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规章的有效实施。
2. 居民和业主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效果评估1. 南京市将定期评估物业管理规章的实施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五、附则本规章自2020年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最新南京市2020年物业管理规章》的内容概要,具体细则请参阅正式文本。
2020年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规则
2020年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规则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南京市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则。
物业管理规则是为了保障住户权益、维护社区秩序和提供良好居住环境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南京市所有的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花园、绿化带等。
2. 物业公司应及时修复公共设施的故障,保持其正常运转。
3.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4. 物业公司应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消防设备。
5. 物业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安全。
住户权益保障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住户的合理投诉。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事项。
3. 物业公司应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费用使用合理、透明。
社区秩序维护1. 住户应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区生活和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居住。
2. 住户应维护公共设施的完好,不得故意损坏。
3. 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
4. 住户应遵守小区内的垃圾分类规定,保持环境整洁。
居住环境改善1. 物业公司应加强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工作,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及时清理和处理环境问题。
3. 物业公司应积极引进绿化植物,增加小区的绿化面积。
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1. 物业公司和住户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
2. 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等。
以上是2020年南京市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希望各位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和谐秩序和良好居住环境。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一: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包括集中供暖小区、非集中供暖小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各类住宅物业区域。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管理关系。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与业主发生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警务合作,确保小区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应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报修。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邻里关系。
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保持小区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定期进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共同决定物业事项。
附件: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
2. 业主合法权益:指业主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个人财产权、居住权等。
3. 业主投诉和报修:指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或者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报修。
4. 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讨论物业事项、决策物业管理政策的会议。
5. 业委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权益。
范本二:活泼风格第一章你知道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多重要吗?第一条: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它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使业主能够享受到公正、公平的服务。
第二条:这个条例适用于南京市城区的各类住宅物业区域。
2020年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规则
2020年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规则一、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南京市的物业,保障业主的权益,南京市政府于2020年制定了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则。
二、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维修、安全等工作。
业主也有责任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2. 业主权益保障:物业公司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及时提供物业费用明细、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同时,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收取费用。
3.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设施,包括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通知业主。
4. 绿化环境保护: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的绿化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清理垃圾、修剪植物、防治病虫害等。
同时,禁止业主随意破坏和乱堆乱放。
5.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安全隐患,保证小区内的安全。
业主也有责任遵守安全规定,确保小区的安宁。
6. 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对于投诉问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三、执行与监督1. 物业公司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建立与业主的沟通渠道,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及时处理违规问题,保证物业管理规则的有效执行。
四、罚则对于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损害业主权益、违反物业管理规则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物业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五、总结2020年南京市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则旨在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提升业主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当共同遵守规则,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范本一: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和公约的原则,为业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物业公司第五条 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依法批准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可以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物业管理,但是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保障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费用第九条 物业费用是指为维持、管理和改善共有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费用由业主依照物业费管理办法缴纳,并由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公开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保业主能够负担得起。
第四章 维修维护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自己房屋建筑内部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十六条 对于因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问题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人们对住宅的需求越来越高,住宅物业管理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南京市作为中国的一个大城市,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住环境品质,于是制定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二、条例背景1.南京住宅物业管理现状在实施《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之前,南京市普遍存在住宅小区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纠纷处理不及时等问题。
居民对于物业管理的期望值与物业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差距。
2.制定条例的目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住宅物业管理,明确物业公司和居民的权益与义务,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提高住宅小区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
三、条例内容1.物业公司的权益与义务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权利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必须提供相关的管理服务,并接受居民监督。
物业公司还需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收支情况和管理工作。
2.居民的权益与义务居民有权利参与小区管理,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和行为。
同时,居民也有义务遵守小区的规定,不得扰乱社区秩序,维护共同的利益。
3.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保养《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居民也有责任正确使用和保护公共设施,并积极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
4.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条例中规定了物业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运作。
居民可以向物业纠纷处理机构投诉,并由机构进行调查和裁决。
四、条例实施与效果1.条例的实施《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依法保障了居民的权益和物业公司的管理权,规范了住宅物业管理行为。
2.条例的效果通过实施《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的住宅小区管理和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居民的满意度提高,物业公司的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五、未来展望尽管《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物业管理费的透明度和物业纠纷处理的效率。
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一、背景
南京市为了更好地管理物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了最新
的物业管理条例。
二、主要内容
1. 物业管理范围: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
2. 物业服务内容: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
如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的维修等。
3. 物业费用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保证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4. 业主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对物
业公司的监督、维权渠道的建立等。
5. 物业管理机构: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
要求,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三、意义和影响
1. 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条例的实施将促进物业管理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2. 维护业主权益:条例的出台将加强对业主权益的保护,建立有效的维权渠道。
3. 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将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实施措施
1. 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让业主了解新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2. 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确保新条例的有效实施。
3. 建立维权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为业主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五、结论
南京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相关部门应积极贯彻新条例,确保其有效实施。
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01-16对于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你了解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范文,供您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职权:(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0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最新规定
2020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最新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确保物业的安全、整洁、舒适和环保。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履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三、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管理职责,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四、物业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公开物业服务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物业管理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类型和业主共同决定等因素确定,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业主收取。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使用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侵占、挪用物业服务费用。
六、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是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自治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小区、建筑物等进行综合管理、维护、保养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效率高效的原则,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二)拥有足够的经营资金和管理队伍;(三)具备物业管理的相关经验或技术能力;(四)承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居民的监督,并配合居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进行工作。
第三章管理权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行使物业管理权责,有权对下列事项作出管理决定:(一)制定和公布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管理办法;(三)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四)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五)接收物业服务费,颁发费用明细;(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权责:(一)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二)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环境的整洁;(三)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五)履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2020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最新规定
2020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最新规定一、物业管理范围根据2020年最新规定,南京市的物业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护,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园等;2. 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如电梯、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3. 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如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4. 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清洁工作;5. 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如消防设施的维护、安全巡逻等;6.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7. 其他与小区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物业管理责任根据最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以下责任:1.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居民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2.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各项维修工作,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3. 定期检查小区内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4. 组织和开展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清洁工作;5. 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6. 协助业主委员会组织和管理小区的事务;7.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责任。
三、物业费用管理根据最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费用管理方面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存在乱收费现象;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4.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用标准,应当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
四、业主权益保护根据最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保护业主的权益,具体要求包括:1. 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如私自进入业主的住宅等;2. 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乱收费、多收费等;3. 不得擅自变更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五、违规处理根据最新规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1. 警告或罚款;2. 暂停或撤销物业管理资格;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社区建设,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落实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的理念,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更好地满足业主和居民的需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信息分享,提供便利,提升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业主和居民的沟通,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和居民的诉求,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成立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做好小区内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合作,共同推进社区治理。
第三章居民管理第十一条居民应遵守社区公约,共同维护小区内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保证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依法保护共有设施和物业设备,不得损坏或侵占。
第十四条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共同营造文明社区。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小区内的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维护、设施设备维修等。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居民代表大会等制度化活动,听取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小区内的管理规定、费用标准等信息,保障业主和居民知情权。
【2】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2020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最新规定
2020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最新规定概述本文档总结了2020年南京市物业管理的最新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1.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根据最新规定,南京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经营:-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 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并且其中一定比例必须持有相关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物业管理项目经验;- 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2.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与义务最新规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与义务,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利益:-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有权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向业主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物业管理费用的决定,并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3. 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最新规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时进行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保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4.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最新规定对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进行了规范,以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透明:-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目管理,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最新规定对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将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南京市物业管理的2020年最新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的2020年最新规定1. 管理委员会成立规定根据2020年最新规定,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物业项目经过竣工验收,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不少于1年。
- 物业项目的住户达到一定规模,通常为100户以上。
- 物业项目的业主大会已经召开,并且选举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2. 物业费用收取规定根据2020年最新规定,南京市物业费用的收取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物业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
-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但需提前告知业主,并经过业主的同意。
- 物业费用的收取金额应当合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范围。
3. 业主委员会权益保障规定根据2020年最新规定,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物业管理规划、费用预算的制定,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
-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干涉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得阻碍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4. 物业服务规范根据2020年最新规定,南京市对物业服务进行了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维护,保障小区内的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解决方案和服务。
-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
5. 物业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根据2020年最新规定,南京市对物业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以上是南京市物业管理的2020年最新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以南京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2020年最新版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最新版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南京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一节设立和注销1.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2. 物业管理单位需满足一定条件和资质方可获得设立许可。
3. 物业管理单位注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组织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规范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和权力。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一节缴纳标准1. 物业费用的缴纳标准应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和使用者的权益。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向业主和使用者公示物业费用的缴纳标准。
第二节使用范围1. 物业费用应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并提供公共服务。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向业主和使用者明确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四章物业安全第一节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安全。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节突发事件应对1.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一节信息公开1. 物业管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和业主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节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业主投诉,并及时向业主进行反馈。
以上为《2020年最新版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定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2020年南京市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南京市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条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 按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分摊相应的费用;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3. 按照约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职责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监督其工作;3.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4. 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改建、重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7. 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健全的管理制度;3.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市物业管理的2020年最新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的2020年最新规定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的最新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 必须持有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许可证;2.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 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4. 必须具备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5. 必须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金实力。
二、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根据最新规定,南京市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如下:1. 物业管理费用应该以固定金额的方式收取,不得随意变动;2.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该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不得接受现金支付;3.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该与小区业主进行合理的协商,不得强制性收取。
三、物业服务标准的要求根据最新规定,南京市对物业服务标准提出了以下要求:1.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提供24小时的物业服务,保障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2.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3.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定期组织小区居民开展公共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4.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及时处理小区居民提出的投诉和报修事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最新规定,南京市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持有合法物业管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将予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2. 对于未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单位,将予以罚款;3. 对于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的单位,将予以罚款并注销物业管理服务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根据最新规定进行的简要总结,具体的规定以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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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最新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委员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
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后,重新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
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
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
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
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条款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