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南京2019小区业委会最新管理规约(草案)

南京2019小区业委会最新管理规约(草案)

AAA小区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AAA(二)详细地址:江宁区东山镇新亭路9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3861户(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403920.45。

(六)物业管理区域四界东至:莱茵达路;南至:天元东路;西至:潭园西路(围墙);北至:新亭路。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檀香座泛会所、花语座泛会所等。

4、物业服务用房位于:碧水座会所。

5、业委会办公处、监事会办公处:暂未定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选举权;(四)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监事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五)选举本栋(座)楼业主召集人,并享有被选举权;(六)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业主大会首次筹备经费的使用;(九)享有本住宅共有资金的知情权,监督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十)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十一)享有在本住宅区域从事文化教育科技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公益活动的权利;(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官方风格】【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业管理的基本和职责第四节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节物业收费第三节楼宇和场地管理第四节安全管理第五节绿化环境和卫生管理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益第二节业主义务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设置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五章纠纷解决第一节物业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式第二节物业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三节物业纠纷的诉讼和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二节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1.1 目的:本条例为规范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条例适合于南京市所有住宅小区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正文略】附件:1.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南京市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管理办法3.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收费办法4. 《南京市住宅小区楼宇和场地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机构:指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

2. 业主委员会:指住宅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

3.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4. 公共服务设施:指住宅小区内为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2:简洁风格】【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原则和第三节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节物业收费第三节楼宇和场地管理第四节安全管理第五节绿化环境和卫生管理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益第二节业主义务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一节组织和设置第二节职责和权力第五章纠纷解决第一节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式第二节调解和仲裁第三节诉讼和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监督检查第二节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1.1 目的:规范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保护环境卫生,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保障业主享有与其住宅和物业有关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洁、绿化、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车辆管理等。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过程。

第五章居民行为规范第五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当活动,应当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六章纠纷处理与维权第六条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1、业主大会召开规则2、居民行为规范3、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2、物业管理公司: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以经营和管理物业为主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业主:指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人或其合法使用者。

第十二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业主不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加强宣传,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

2、物业费用纠纷频发:建立完善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和公示制度,加强费用收费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费用收费的透明度。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一: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包括集中供暖小区、非集中供暖小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各类住宅物业区域。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管理关系。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与业主发生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警务合作,确保小区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应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报修。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邻里关系。

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保持小区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定期进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共同决定物业事项。

附件: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

2. 业主合法权益:指业主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个人财产权、居住权等。

3. 业主投诉和报修:指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或者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报修。

4. 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讨论物业事项、决策物业管理政策的会议。

5. 业委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权益。

范本二:活泼风格第一章你知道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多重要吗?第一条: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它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使业主能够享受到公正、公平的服务。

第二条:这个条例适用于南京市城区的各类住宅物业区域。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第二条物业公司的设立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经过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

2.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支持公司的正常运营。

3. 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物业服务的内容1.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对小区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2.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对住户维权问题的解决和协调。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四条物业费的征收1. 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出具详细的物业费清单,并提供相应的缴费方式。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督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住户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物业费收据范本3. 物业管理监督投诉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机制。

2. 物业费:住户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费用,用于支持物业公司提供维护、保养和管理服务。

3. 物业服务合同: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

4. 物业管理监督投诉表格:住户可以使用该表格书面投诉物业公司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住户拒绝缴纳物业费的问题,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服务质量来解决该问题。

2. 部分住户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意,物业公司可以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

3.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存在困难,物业公司可以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提高管理水平。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社区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和维护部门。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计划、工作计划等,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九条运营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社区服务等。

第十条维护部门负责物业建筑和园区环境的维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章物业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持物业建筑和园区环境的安全、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进行定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巡查和消防检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相关社区服务,为业主提供便捷、优质的生活服务。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物业管理机构:指物业管理单位内部设立的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和维护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五章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没有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范本一: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和公约的原则,为业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物业公司第五条 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依法批准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可以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物业管理,但是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保障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费用第九条 物业费用是指为维持、管理和改善共有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费用由业主依照物业费管理办法缴纳,并由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公开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保业主能够负担得起。

第四章 维修维护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自己房屋建筑内部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十六条 对于因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问题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人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合理运营、服务居民、公平公正。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保障物业及其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维护物业的安全与卫生,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业主代表大会或居民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科学、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工作由业主大会或居民理事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物业设施、提供安全服务、协调居民关系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相关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或居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定期开展公共卫生清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居民的服务管理,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制裁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或居民理事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居民理事会有权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委托新的物业管理单位。

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018-2019】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5页)

【2018-2019】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5页)

【2018-2019】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由小编提供物业管理条例范文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x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是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自治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护业主权益。

第三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合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垄断、强迫或限制业主选择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以及日常公共服务的开支。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档案,定期备案并向业主公开。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区规章制度,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专业物业公司或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承担,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九条专业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能够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以及日常公共服务的开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得到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小区安全和日常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小区门禁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细则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1. 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依法产生的物业管理主体,对物业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2. 物业服务企业:指经批准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

3. 物业管理主体: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物业委员会等。

4. 业主:指共有住房或单位产权人,以及依法取得产权的个人或组织。

5. 业主委员会: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由业主选出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权益的组织。

6. 物业费:指由业主依法支付的,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分的费用。

7. 投诉:指对物业人员及其服务有不满意、不满足之处以及要求改进或解决问题的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社会化办理原则物业管理应推动社会化办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法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依法执行,依法处理物业纠纷。

第六条安全保障原则物业管理应注重安全,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环境保护原则物业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改善物业生活环境。

第八条全面提升原则物业管理应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的不断增长的需求。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与要求第九条维护公共秩序物业管理应维护小区及公共区域的良好秩序,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提供公共服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绿化、安保等。

第十一条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应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收取物业费物业管理应依法收取物业费,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组织业主会议物业管理应组织业主会议,征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针对近年来各地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共性问题,这次修订重点对垃圾清运费、空置房收费减免、收费公示、门禁卡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1.空置房物业费不再减免房子还没装修没入住,物业费到底该不该打折?根据老办法,空置房物业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

新《办法》突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采纳了相关部门以及大多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取消了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

新《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新《办法》由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共同修订,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并分别明确了三个收费的内涵。

至于如何定价,新《办法》也提到,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2.车位停放费按业委会成立前后不同而定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运作有法可依 ,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自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9南京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欢迎阅读和参考!2019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委员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

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后,重新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

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

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

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

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