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2024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南京市政府于XXXX年制定出台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旨在强化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本文是对《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的详细解读,将重点讨论该办法的内涵、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对南京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
二、办法的内涵《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是在《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而成的。
该办法通过对物业公司资质要求、物业服务内容、物业费用收取、纠纷解决等方面的细化和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物业管理从无序到有序、从低效到高效的转变。
三、适用范围《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等。
无论是商业物业、住宅小区还是办公楼宇,都需要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物业管理。
四、主要内容1. 物业公司资质要求《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对物业公司资质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强调物业公司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公司名册中注册,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资质条件。
其次,物业公司必须具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物业经理、保安人员、清洁工人等,确保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保障。
2. 物业服务内容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安全防范工作等。
物业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负责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 物业费用收取《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二)》对物业费用的收取进行了规范。
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规则,并向业主和租户提供明细、清晰的收费项目说明。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要定期公示和报备收费标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新机制,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为房屋使用人提供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使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以有偿服务方式对物业的管理和修缮,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各种产权性质的物业。
新建高层楼宇、住宅片区,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落实物业管理措施。
已建成使用的高层楼宇、住宅片区和同幢异产的多层住宅应当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区房产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国土、规划、市政公用、市容、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自治管理与经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办法;(二)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查;(三)负责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和物业管理用房;(四)组织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五)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2024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南京市是中国的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南京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南京市政府在日前颁布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责任根据《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卫生和安全;2.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3. 维护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并做好相关演练;4. 组织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治安维护;5. 协助解决小区内的居民纠纷,提供相关调解服务;6. 对小区内的异动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通报居民;7. 提供便民服务,协助为居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物业费用管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 物业费用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由居民业主大会决定;2.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由居民按时缴纳;3. 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支出情况;4.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的利益,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三、居民权益保障《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对居民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包括:1. 居民有权享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2. 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有权制定和修改物业服务协议;3. 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4.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四、物业管理机构为了落实《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南京市政府还设立了物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确保其履行相关责任;2. 解决居民与物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3. 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提高物业服务的水平。
五、违规处罚《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提供者违规行为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包括:1. 未履行或不按照要求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的,将依法进行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吊销其物业服务许可证。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
1. 维护小区内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生活便利。
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互动交流。
3. 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
4. 协助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物业管理的权利
1. 对不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处理。
2. 对小区内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处理。
3. 组织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
4.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五、居民权利和义务
1. 享有物业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2. 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4. 对于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物业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七、处罚措施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以上为《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各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共同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范本一: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和公约的原则,为业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物业公司第五条 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依法批准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可以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物业管理,但是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保障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费用第九条 物业费用是指为维持、管理和改善共有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费用由业主依照物业费管理办法缴纳,并由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公开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保业主能够负担得起。
第四章 维修维护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自己房屋建筑内部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十六条 对于因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问题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7(1)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小区建筑面积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确定,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缴纳周期:按月缴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公共维修基金:–标准:按照小区建筑面积确定,专门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与修缮。
–缴纳方式:与物业管理费一同缴纳,但独立核算独立使用。
3.其他附加费用:–如停车费、水电费等需要另行收费的项目,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明确的协议,并依法履行。
三、收费管理1.收费依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当依据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收取,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或内容。
2.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内容以及缴纳方式等信息,确保透明公平。
3.收费咨询:–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渠道,解答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疑问,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四、收费监督1.审核机制:–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投诉举报:–对于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
五、处罚规定1.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公司,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有可能解除合同。
2.违法追责:–若涉嫌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订,另行公告。
2.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望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环境。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南京市的小区越来越多,因此对小区的安全管理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旨在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引言小区安全管理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它涉及到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小区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
一、小区出入口管理1.小区门禁系统的设置南京市要求每个小区都应该配备完善的门禁系统,确保只有居民和合法访客才能进出小区。
2.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小区出入口应配备摄像头,并与小区的安防系统联动,以便随时掌握出入口的情况。
3.小区的访客登记制度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小区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所有访客进行登记并发放临时通行证。
二、小区道路和交通管理1.小区道路的规划设计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要求小区的道路设计应合理,考虑到交通流量和居民出行需求。
2.小区道路的交通标识和标线小区道路应配备合适的交通标识和标线,方便居民行车和步行。
3.小区停车管理南京市规定,小区停车位的分配应公平合理,禁止随意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小区公共设施管理1.小区照明设施的管理南京市要求小区的照明设施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居民的夜间安全。
2.小区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和修剪,并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
3.小区消防设施的管理南京市规定,小区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四、小区安全巡逻和防范措施1.小区安全巡逻制度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小区应建立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对小区进行巡逻,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2.小区保安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南京市要求小区保安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小区安全教育和宣传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居民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收费标准及调整规定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收费标准及调整规定1. 引言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件旨在明确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中的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调整规定,以便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能够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服务收费标准1. 物业服务费根据小区的物业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每月X元的标准收取。
该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洁、安保等服务。
2. 水费、电费、燃气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量,并按照相关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
3. 公共设施费根据小区公共设施的投资、维护和使用情况,按照每户每月X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该费用用于公共场所的维护和改善,如游泳池、健身房等。
4. 停车费针对有停车位的业主,根据停车位的位置、面积和市场行情,按照每月X元的标准收取。
该费用用于停车位的维护和管理。
3. 服务收费调整规定1. 调整程序物业公司在调整服务收费标准前,应提前X天向业主公布调整计划和理由,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如果超过X%的业主反对调整,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2. 调整依据物业公司在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维护费用的变动以及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调整公示物业公司应在调整服务收费标准后,通过小区公告、物业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并提供详细的调整说明和计算方法,以便业主核对和了解。
4. 异议申诉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申诉的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并附上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复业主的申诉,如有需要,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协商和解决。
4. 结论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于服务收费标准及其调整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质量。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业主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时,适时提出申诉。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南京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且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办法。
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诸多权利。
首先,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意味着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状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合理、合规地进行管理。
其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有权提出质疑和要求改进。
同时,业主还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享有被选举权。
然而,权利与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
业主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比如,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行为准则,业主有责任遵守,以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公共利益。
业主还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和提供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按时交纳费用是业主的基本义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众多重要职责。
其首要任务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在安全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例如,加强小区的巡逻,确保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对陌生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和登记等。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并改进服务。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
南京市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有效、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2. 物业所有权人:拥有物业的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内部享有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行秩序,保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物业安全;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整洁;监督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2. 物业所有权人的责任物业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维护物业的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缴纳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费等;合法合规地使用物业,并保障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3. 物业使用人的责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物业设施、设备;缴纳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费等;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四、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缴纳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工资、设备维修保养等支出。
2. 公共维护费:用于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整洁等支出。
3.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缴纳方式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使用人约定,并经物业所有权人确认。
五、物业管理的投诉与纠纷解决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完善的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并妥善处理和解决纠纷。
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投诉。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是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自治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小区、建筑物等进行综合管理、维护、保养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效率高效的原则,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二)拥有足够的经营资金和管理队伍;(三)具备物业管理的相关经验或技术能力;(四)承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居民的监督,并配合居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进行工作。
第三章管理权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行使物业管理权责,有权对下列事项作出管理决定:(一)制定和公布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管理办法;(三)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四)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五)接收物业服务费,颁发费用明细;(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权责:(一)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二)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环境的整洁;(三)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五)履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护业主权益。
第三条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合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垄断、强迫或限制业主选择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以及日常公共服务的开支。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档案,定期备案并向业主公开。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区规章制度,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专业物业公司或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承担,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九条专业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能够有效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以及日常公共服务的开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得到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章小区安全和日常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小区门禁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和服务职责,维护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准入条件1. 具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的法人资格。
2. 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违法违规记录。
3. 设有合格的物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4.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退出条件1. 企业经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2. 企业自愿退出,需提前通知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七条业主权益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共同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 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
4.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3. 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损坏公共财物。
4.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以下服务:1. 绿化、清洁、安全等日常维护服务。
2. 维修、保养共用设施设备。
3. 处理业主投诉、意见和建议。
4. 组织业主会议,及时沟通信息。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合理合法。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与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监督责任主管部门应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社区建设,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落实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的理念,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更好地满足业主和居民的需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信息分享,提供便利,提升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业主和居民的沟通,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和居民的诉求,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成立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做好小区内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合作,共同推进社区治理。
第三章居民管理第十一条居民应遵守社区公约,共同维护小区内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保证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依法保护共有设施和物业设备,不得损坏或侵占。
第十四条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共同营造文明社区。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小区内的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维护、设施设备维修等。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居民代表大会等制度化活动,听取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小区内的管理规定、费用标准等信息,保障业主和居民知情权。
【2】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以房屋、建筑物为主体范围,由业主组成的共同所有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承担维护、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以满足业主的生活、工作及其他合法需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物业服务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的资格及管理要求第四条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一百万元,拥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二)具备从事相应物业服务业务的人员、技术、设备等能力;(三)有各类经营所需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服务标准等;(四)依法纳税,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事先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服务;(二)具备从事相应物业服务业务的人员、技术、设备等能力;(三)有各类经营所需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服务标准等;(四)依法纳税,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物业服务资格证书,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经营范围涉及高空、地下设施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章物业管理范围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承担以下职责:(一)维护物业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修缮维护;(二)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和服务标准,保障业主的生活、工作及其他合法需求;(三)组织、协调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业主关心的问题;(四)组织开展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工作;(五)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等;(六)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收缴管理情况等信息;(七)加强物业服务品质监管,掌握业主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处理并回应业主。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相关财产,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管理制度]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关联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
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于五万㎡之上的,能够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且能够封闭管理的,能够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于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能够合且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于15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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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为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上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五)与所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实行一户一票;非住宅按其总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业主总数得出的平均数为一票,每增加一平均数增加一票;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不足平均数的计一票。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业主进行投票,超过投票权总数一半以上的,视为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区,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由业主代表直接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该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后,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
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确认表;(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及选票。
业主委员会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业主委员会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会务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守则,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办。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该决定无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和使用人。
第十七条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投诉。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时意见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门提出书面复核要求。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备案的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申请物业管理资质应当交验下列材料:(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书;(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营业执照;(四)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管理等级资质证书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三)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四)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五)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五)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购买人签认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当事人应当就以下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进行约定:(一)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单位开展维修施工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确需委托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
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评定,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依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多种经营与社区文体活动、服务质量效果等内容综合评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未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不得实施物业管理。
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发建设单位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并提交各专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的认定文件;(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验收,并经予书面答复。
对验收合格的,发给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受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