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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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吴政发[2003]89号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要求,加快政事、事企职责分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要求,坚决而稳妥地对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实施改革,以人事、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口,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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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通过改革,构建新型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

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革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性质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市场化用工和分配制度。

(二)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改革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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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行业统筹的办法,主要从国有资本退出中解决。

(四)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转企改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在执行总体政策的前提下,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

(一)产权转让:产权转让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确定标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入转让程序。

企业改制提倡采取公开转让方式。对确定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的企业,如无应标者或竞买人,可转为协议转让和内部转让的方式进行改制。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进行洽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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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实行转让。

3、内部转让:在对单位资产审计、评估的基础上,经过各项资产剥离,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内部转让和协议转让方式可结合实施。

(二)清算撤销:对于已经停止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采取清算债权债务,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员,申请销号的办法,实行自行解体。

五、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一)职工的处置

1、离退休人员

(1)离休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不变。

(2)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底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今后退休费调整的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后至本单位改制之日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今后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4)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不变。

2、提前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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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改制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至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2002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或2002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本单位转企改制前,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02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协议支付退休费的办法,但协议支付退休费标准不得低于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按企业基本养老金有关规定执行。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可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也可由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可由转企改制单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本人2002年12月当月工资为缴纳基数),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分年度缴纳,但第一次缴纳部分不得少于该单位社会保险补偿金总额的50%,欠缴余额须制定明确的缴纳计划,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可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3、其他职工

除上述二类职工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须对全部职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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